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股 公告编号:2023-022
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176300股,限售期为自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瑞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
● 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批准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1〕2759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的股份为2.32万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92,800,000股,其中有限条件流通股72,741,107股,无限条件流通股20,058,893股。具体情况见2021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共涉及8名股东。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17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8%。上述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因为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在苏州前沿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技术人员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3年4月26日,具体内容见2021年12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披露。锁定期即将到期,将于2023年4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自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以来,公司没有因利润分配和公积金增加而改变股本数量。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根据《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书》,申请终止限售股份的股东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玉平(现已离职)、袁艾、张俊杰(现已离职)、季维远(现已离职)、帅柏春、刘国柱(不包括余立新、刘勇同时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股利、红股、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格应当相应调整。
(3)如果我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其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在第一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发生股息、红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的,发行价格应当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持股期间,如果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减少,承诺不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
(6)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而获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忽视了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的资金。
2.刘勇、余立新承诺担任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股利、红股、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发行价格应当相应调整。
(3)如果我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其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在第一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发生股息、红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的,发行价格应当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作为核心技术人员,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日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6)在持股期间,如果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锁定期满后,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减少,承诺不违反有关限制性规定。
(7)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而获得的收入无条件归公司所有,我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的账户。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忽视上述责任,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的资金。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5%以上的股东张俊杰承诺:
我对新股及其行业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并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将综合考虑资本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我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和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我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减持期间发生股息、红股、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招标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事、监事减持的有关规定。
(3)在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前提下,在满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锁定股份承诺的前提下,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的,将在首次出售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如果我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我将提前3个交易日宣布,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减持股份的,我将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5)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股,我的非法减持收入属于新股。如果我没有向新股支付非法减持收入,新股有权扣除我的现金股息。
4.袁艾及其配偶李海云承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超过5%的股东:
我对新股及其行业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并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届满后,将综合考虑资本需求、投资安排等因素,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我对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意向如下:
(1)减持数量和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我和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时我和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减持期间发生股息、红股、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招标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事、监事减持的有关规定。
(3)在本人和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前提下,本人和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和一致行动人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减持股份的,我将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5)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新股,我的非法减持收入属于新股。如果我没有向新股支付非法减持收入,新股有权扣除我的现金股息。
除上述承诺外,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没有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上市的限制性股东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影响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民生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核实意见发布之日,新股限售股份持有人已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承诺。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限售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和股东承诺,新股关于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限售部分股票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总数为11、763、000股。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表:
■
六、网上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验证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新瑞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