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银妍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就新起草的《证券期货市场主机交易托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本规定将主机交易托管相关主体分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明确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区域管理,统一区域交易延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赁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一般要求。
本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对证券期货行业主机交易托管服务及相关租赁活动提出要求,主要包括一般规定、证券期货交易所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求、监督管理、附件等。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所实行区域管理,统一区域交易延迟,建设和维护要求不得低于《证券期货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中三级系统的受托人要求;从资源保障、资源分配、服务申请、服务协议、收费要求、服务退出、资源再分配等方面提供公平合理的相关服务;建立健全监测指标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风险防治。
《规定》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赁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要求,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租赁主机交易托管资源的一般要求,从能力评估、治理结构、尽职调查等方面确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能够确保客户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报告要求。
本规定强调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法律职责,对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并规定相应的处罚规则。
本规定还明确了参照适用、相关机构要求和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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