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号:临2023-02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建筑工程转债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清理了早期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或审理进展,以及新增的重大诉讼案件。各类案件的基本情况现公告如下:
第一,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结案事项已在前期披露。
(一)与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发生纠纷
2021年7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市建设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将重庆市万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84.76万元。2022年11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2民初1254号民事裁定,由于双方在庭外达成协商处理意见,三建公司申请撤诉。本案结案。
(二)重庆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2021年5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城公司”)申请仲裁,涉及金额1379.50万元。2021年6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渝仲字第1477号裁决:立城公司共需支付1380.40万元,四建公司在立城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2年6月,由于四家建筑公司在执行阶段将其债权转让给重庆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55执异20号执行裁定,变更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永顺公司。本案结案。
(3)与重庆龙鑫兰天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年6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建设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设公司”)向重庆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重庆龙鑫兰天湖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及3454.22万元。2022年12月,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30民初2840号民事裁定,允许七建公司撤诉。本案结案。
(四)与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房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
2022年7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建设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设公司”)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房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涉及5473.58万元。2023年1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402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因掌握新的证据资料需要改变诉讼策略,允许八建公司撤诉。八建公司准备变更诉讼请求后,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结案。
(五)与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1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建筑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建设公司”)因建筑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重庆结美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美亚公司”),涉案金额3.056.07万元。2022年5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3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1。结美亚公司支付282.88万元及利息;2.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赔偿权;3.驳回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之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已收回2937.68万元的全部案款。本案结案。
(六)重庆渝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年5月,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渝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开发公司”),涉案金额2405.04万元。2022年6月,公司变更仲裁请求后,涉案金额为245.51万元。2022年10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第870号裁决:渝开发公司1。支付1408.59万元的工程款;2.支付违约金;3.支付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占用费;4.支付律师费10万元;5.公司支付213.82万元的违约金;6.驳回公司其他仲裁请求;7.驳回渝开发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收回全部案款1698.79万元。本案结案。
(七)与袁和平、袁文斌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2020年10月,袁和平、袁文斌因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子公司八建公司起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163.50万元。2022年5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八建公司将履约保证金891.38万元退还袁和平和袁文斌,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八建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民终738号民事判决:1.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2.八建公司将履约保证金874.16万元退还袁和平和袁文斌,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袁和平和袁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之日,八建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144.60万元。本案结案。
(八)与刘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刘晓东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子公司重庆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涉及金额1238.47万元。2022年8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刘晓东的诉讼请求。本案已结案。
(九)与周开均、兰维江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发生争议
2018年8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是周开均和兰维江公司的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建设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615.12万元。诉讼期间,市政交通公司提起反诉,反诉金额为1057.6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两审终审、再审后,判决市政交通退还周凯军、兰维江综合保证金737.14万元及利息,支付254.51万元及利息。截至本公告之日,市政交通已支付全部案款4609.39万元。本案结案。
二、二。早期披露的诉讼案件的进展
(一)与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2020年6月,贵州贵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置业”)因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7.721.70万元。2020年9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4民初54号民事判决:贵安置业1.支付6292.99万元工程款;2.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占用费;3.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都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民终1281号民事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送回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2年11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民初66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1.贵安置业项目欠款3.976.49万元;2.贵安置业项目欠款占用费;3.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执行截止本公告之日。
(二)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2020年9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涉案金额4.146.10万元。2022年12月,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于仲字第2610号裁决:1。城市投资集团支付1600.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城市投资集团支付10万元律师费。本案执行截止本公告之日。
(三)与重庆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2020年5月,重庆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迈劳务”)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公司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建设集团”),涉案金额4万元。2020年8月,交通建设集团提起反诉,要求中迈劳务支付缺陷工程修复款,委托第三方修复工程款共计4.256.92万元,并开具19.960.43万元工程款发票。2020年10月,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6民初40号民事判决:1。交通建设集团欠工程款1393.70万元;2.中迈劳务支付缺陷工程修复款927.34万元;折扣后,交通建设集团支付中迈劳务46.36万元;3.交通建设集团支付利息;4.中迈劳务发放金额为21。04.77万元的工程款发票;5.驳回中迈劳务的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交通建设集团的其他反诉请求。中迈劳务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美劳务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云民终1979号民事判决:1。维持原判决1、2、3、5、6项;2.撤销原判决第四项;3. 收到交通建设集团支付的工程余款后30天内,中国劳务公司开具了14762.77万元的工程款发票。本案执行截止本公告之日。
(四)与重庆天江坤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年7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七建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天江坤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江公司”),涉及金额1769.59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江公司申报重组。2022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民初28607号民事判决:1.七建公司对天江公司享有897.27万元债权;2.七建公司在897.27万元范围内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赔偿权;3.驳回七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2月,七建公司收到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债权总额925.52万元,其中优先债权897.27万元,普通债权28.24万元。本案执行截止本公告之日。
(五)重庆世德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年1月,重庆世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住建公司将重庆世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诉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96.56万元。审判期间,世德公司提起反诉,涉案金额959.79万元。2023年1月,双方达成调解,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渝011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1。世德公司、世德公司梧桐悦府项目分五期支付工程款3941.60万元,逾期支付相应金额的最高违约金200万元,逾期30多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有权要求立即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和违约金;2.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的质量保证责任按2019年1月6日与世德公司签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执行,此外,世德公司和世德公司梧桐悦福项目不再扣留工程结算总价2%的质量保证金;3.世德公司和世德公司梧桐悦福项目不得以逾期工程和工程质量为由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索赔任何权利(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除外);4.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享有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的优先赔偿权;5.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按约定阶段向法律提出要求医院申请终止对世德房地产的查封;6.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同意世德公司按照本协议出售相应的房地产。世德公司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自愿放弃本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8.世德公司和世德公司梧桐悦福项目自愿放弃反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仍在履行中。
三、新增重大诉讼事项
(一)与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大理创意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园区公司”),涉及4505.52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仍在一审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创意园区公司(1)支付1749.17万元和336.65万元利息,2.085.82万元;(2)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22.32万元;(3)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利息76.91万元,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20.47万元;(4)本公司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创意园区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大理恒大山屿海建设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进入施工现场。由于创意园区公司未完成项目申请程序,海开委规划建设部于2018年3月通知公司停工。2018年5月,创意园区公司通知公司停工,2018年11月正式发布《项目停工令》和《退出通知》。2020年9月,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书》,但经公司多次催促,仍拖欠工程款,并因创意园区公司原因给公司造成多项经济损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与重庆碧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碧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元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创英金喜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欧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住房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庆璧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升公司”)、重庆璧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璧锦公司”)、重庆远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欧公司”)、重庆创盈锦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盈公司)、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欧鹏公司”)、重庆云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4026.96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璧升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到期质保金)3,698.51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为237.11万元;(3)支付赶工奖58.00万元,资金占用损失暂计算为3.34万元;(4)支付律师费30.00万元;(5)碧金公司、远欧公司、创盈公司、新欧鹏公司、云欧公司对碧升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住建公司对碧升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停车位享有优先赔偿权;(7)住建公司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赔偿权;(8)六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碧生公司与住房建设公司就欧鹏御府工程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住房建设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2019年7月,双方签署了《结算确认协议》。碧金公司、远欧公司、创盈公司、新欧鹏公司、云欧公司为碧生公司上述协议下的欠款提供连带担保。碧生公司仍欠住房建设公司工程款等款项,因此依法提起诉讼。
3.本案进展
2023年2月,住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命令璧升公司(1)支付工程款(含到期保修金)3,775.88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算为82.55万元;(3)支付律师费30.00万元;(4)碧金公司、远欧公司、创盈公司、新欧鹏公司、云欧公司对碧升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住建公司对碧升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停车位享有优先赔偿权;(6)住建公司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赔偿权;(8)六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与重庆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四建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丰公司”),涉案金额4651.71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2)退还履约保证金251.62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律师费。
事实及理由:
2018年7月,四建公司与中丰公司就忠县金科集美江山A地块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四建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同意减少部分施工内容,并达成补充协议(5),其他施工部分已竣工验收并移交给中峰公司,四家施工公司将相应的结算数据移交给中峰公司。经四建公司多次催告,部分工程结算仍超过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未出具结算报告。中丰公司已严重违约,因此四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与重庆金科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金科县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威公司”),涉及3689.86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责令县威公司(1)支付3679.86万元项目进度款;(2)支付10万元律师费;(3)住建公司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等。
事实及理由:
2020年4月,县威公司与住建公司就金科西永项目(L28-2/04地块)1-3号楼及相应车库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至2023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已完成产值10015.95万元,县威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8.105.75万元,但县威公司仅支付工程款4.425.89万元,仍欠工程进度款3.679.86万元,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重庆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展公司”),涉案金额6501.09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尚未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展览公司(1)支付6491.09万元;(2)支付律师费10.00万元;(3)住房建设公司享有优先赔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等。
事实及理由:
2019年4月,展览公司与住房建设公司签订了《金科集美东方工程一标段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应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至2023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已完成产值2556.78万元,展览公司应付项目进度款23024.76万元,但展览公司仅支付项目款1653.67万元,仍欠项目进度款6.491.09万元,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金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金科陈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住房建设公司将重庆金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源公司”)和重庆金科陈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居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5万元、343.66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金瑞源公司(1)支付项目进度款533.66万元;(2)支付律师费10万元;(3)陈居公司对金瑞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住建公司对涉案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等。
事实及理由:
2020年9月,金瑞源公司与住房建设公司就西永L64/07地块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至2022年12月,金瑞源公司尚未支付533.66万元的工程进度款。陈居公司是金瑞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金瑞源公司100%的股权。因此,住房建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金科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金科中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公司”),涉案金额6.688.37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尚未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中军公司(1)支付6678.37万元;(2)支付10万元律师费;(3)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享有优先赔偿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等。
事实及理由:
2020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与中军公司签署了《蔡家L分区L33-6-2/07》、L48-2-1/07土建及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及相应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截至2023年1月,中军公司仍欠住建公司678.37万元,因此住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8)与贵州华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亨特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住建公司将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亨特科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公司”)、贵州亨特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贵州亨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特公司)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27万元,177.07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仍在一审中审理。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华利得公司、科华公司(1)支付2000元、976.7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178.16万元);(2)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资金占用费为5,801.83万元;(3)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逾期利息160.38万元;(4)支付律师费60.00万元;(5)翰林公司和亨特公司对华利德公司和科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有权优先考虑建设项目的折价、拍卖和出售价格;(7)上述四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事实及理由:
2018年9月,华利德公司和科华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签订了亨特山屿湖项目建设合同。翰林公司和亨特公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出具担保书,对上述合同项下的华利德公司和科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按合同施工。由于华利得公司和科华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该项目被迫停工。2022年6月,华利德公司和科华公司就本项目的支付和复工签订了《支付和复工协议》,严重违约,华利德公司和科华公司懒于支付项目款,延期退还保证金。翰林公司和亨特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公司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李贺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李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何堂向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蒙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涉案金额7.468.18万元。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案仍在一审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命令公司(1)支付2312.56万元及利息;(2)新城公司在项目支付范围内承担项目支付责任;(3)两名被告共同支付300万元;(4)返还扣除的项目管理费1,423.7万元;(5)返还扣除的利息310.58万元;(6)返还风险保证金101.34万元及利息;(7)返还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8)调整赔偿材料差异,损失3000.00万元;(9)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9月,公司承担了蒙城县涡北社区建设项目,新城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李贺堂表示,已与公司签订《工程经济风险承包合同》并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已完成。李和堂对公司与新城公司的结算金额有异议,认为新城公司未按规定收到项目,公司应退还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在本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2022年利润总额将增加4.04万元(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无法判断是否会影响本公司的利润或期后利润。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及其进展情况。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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