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30、687、28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4日。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2020]58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万股,并于2020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360,9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其中32,291,804股,368,708,19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230、687、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7%,共涉及3名股东,分别是杭州光云投资有限公司、谭光华、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3]30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注册申请。2023年3月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公司总股本由4010000股增加至425股、824股、684股。详见公司2023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简单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及股本变更的公告》(公告号:2023-016)。
自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以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增加等事项而发生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根据《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申请终止限售股份的股东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实际控制人谭光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包括发行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得建议公司回购这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因公司发行现金红利、股票、股本、新股除权、除息等原因,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如下)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6个月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公司/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在延长锁定期内,公司/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我转让的光云科技股份有其他限制的,公司/我也将一起遵守。
2、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光云科技股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包括发行红股、资本公积金增加等),也不得建议光云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光云科技股份有其他限制的,企业也将遵守。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股份(包括派生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换等),也不得回购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将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3)董事、监事、高级股份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在上述期间发行衍生股利、发行红股、转换股本、发行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将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也不得回购公司持有的股份。
如果我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少,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股息、股份、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发行、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少价格的下限应相应调整);如果我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低于发行价格,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当年及以后应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除,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或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我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收入属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变更和申报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光云科技股份(包括该部分衍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换等),也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我将向公司申报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董事、监事、高级股份转让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在我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果我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我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卖出后6个月内 在一个月内再次购买,因此收入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股份的变更和申报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股份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实际控制人谭光华承诺
在遵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从股票上市到企业减持前有股息分配、股份交付、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增加发行、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果企业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企业当年及以后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除,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在企业作为持有光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如果企业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光云科技股份,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买入,则收入归光云科技所有。
除上述限制外,企业持有光云科技股份的持股变更和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杭州华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在遵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从股票上市到企业减持前有股息分配、股份交付、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增加发行、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如果企业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企业当年及以后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除,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在企业作为持有光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如果企业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光云科技股份,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买入,则收入归光云科技所有。
除上述限制外,企业持有光云科技股份的持股变更和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申请终止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上市的限制性股东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影响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发布之日,光云科技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持有人严格遵守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申请终止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指引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一号持续监管 一号一一规范操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光云科技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30、687、28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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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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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上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验证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2
杭州光云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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