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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租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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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租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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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当年作为承租人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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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关联交易
2022年,向关联方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期末余额为189500.00万元,贷款利息总额为5634.61万元。
2022年向母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期末余额0万元,共支付贷款利息103.79万元。
2022年12月31日,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450、444.10万元,包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利息1702.34万元。
预计2023年,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存款利息2000万元,贷款利息5500万元,贷款利息5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一)企业母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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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企业子公司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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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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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主要合营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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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各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这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价格向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公司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如下:
①国家规定以规定为准,无规定以市场价格为准。
②定价劳务和服务费的原则:
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确定价格;
如果没有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价格将根据可比市场价格确定。
市场价格无与伦比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商合理的成本费用和合理的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市场价格的相关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关交易价格;当交易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格时,双方应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署相关的相关交易协议,同时明确相关的交易价格,在与关联方的购销业务往来中,公司保留向第三方购销的权利。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丰富的矿山资源和完善的选择体系、建设、维护、综合服务体系,导致公司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基础设施、维护、综合服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等相关企业进行大量相关交易,构成了公司运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相关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材料铁矿石主要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原材料质量稳定,运输成本和库存成本低,保证了原材料供应,降低了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运行;集团公司利用现有完善的原材料选择和供应系统为公司提供原材料,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相关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所需的钢材基本由公司提供。每年的交易约占公司所有产品收入的10%。它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它为集团公司节省了采购成本和运营成本。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用公司现有的能源供应网络购买和使用公司的水、电、风、气等能源供应网络,不仅形成了公司稳定的客户,销售了公司剩余的能源供应网络,而且降低了自身的采购成本。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础设施、维护、检验、物流等综合服务,长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不仅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实力相对薄弱的缺点,而且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和人才投资于主营业务。
五、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2007年7月1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主要原材料供应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商标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专利转让协议补充修改、综合服务协议,《铁水购销协议》终止、原材料购销协议(钢坯)、原材料采购销售协议(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能源供应协议、钢材销售合同(集团)、《进出口代理协议》、《维修合同》、“运输检验合同”。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公司需要与集团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公司签订相关关联协议。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公司需要与集团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公司签订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公司购买的部分铁精矿石的实际情况,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新的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6月,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完成天成线材资产收购。2013年3月,公司收购巴润矿业资产后,于2017年与集团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终止矿浆供应合同;与包钢集团签订的《铌选矿浆供应合同》于2017年终止。与包钢集团签订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于2018年废止,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相关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相关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订、补充和修改的相关交易协议如下: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②综合服务协议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④《售后租赁合同》
⑤《焦炭采购协议》
⑥金融服务协议
⑦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⑧《资产租赁协议》
⑨《资金使用协议》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执行情况
①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和辅料供应协议
a.主要原辅材料供应
集团公司保证按照公司发出的订单向公司提供铁矿石、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等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但公司订购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品种必须为集团公司生产(或可生产)。在满足第三方需求之前,集团公司必须确保优先向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如果公司要求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数量超过集团公司当时的生产能力,集团公司不必也没有义务向公司提供超出部分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就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供应而言,公司没有义务在任何特定时间内保证集团的最低购买量;公司有权随时从任何第三方购买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不超过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必须保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能够满足公司对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供应的需求。集团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随意终止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生产。
其它辅料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材料(胶水、油漆等)。);火工材料(炸药、雷管等);建筑材料(木材等)等:对于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规格及要求
当公司要求集团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时,必须在相关订单中明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品种和规格。集团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品种和规格供应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并确保其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符合公司订单的要求。
价格确定原则
铁矿石: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参照品味、加工难度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交易价格按区域采购的市场价格执行。
上述价格包括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集团公司将主要原材料和辅料运输到确定的交货地点。
订购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发出订单,订购主要原材料和辅料。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必须包括主要原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和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集团公司必须在收到公司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中的条款外,还应注明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品种的供应价格。在收到集团公司的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如果集团公司没有书面通知任何变更,订单将自动执行。鉴于不同品种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不同生产周期,公司在订购时应提前充分通知集团公司。在这方面,本协议双方同意集团公司不需要在订单自动实施后将主要原件和辅助材料的生产周期到期前交付给集团公司。相关期限届满后,集团公司必须按照事先与公司约定的安排,按照订单要求向公司交付。
交货地点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工艺,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协议确定主要原辅材料的交货地点:铁矿石是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交货地点为公司用户。
质量检验
交货时,集团公司应同时提交品种、规格、化学成分等相关参数。如果公司发现有不符合订单品种、规格和化学成分的货物,公司可以在交货后10天内书面拒绝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检验部门确认并立即通知公司办理相关处置手续,所有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后发现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的主要原辅材料,公司有权拒绝,拒绝部分付款不予支付。此外,如果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任何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不符合质量规格要求,可以退还给集团公司。对于应退还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集团公司应在公司发出通知后30天内退还相当于退还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供应价格的款项;如果过期未付款,公司可以处理但未付款给集团公司的其他主要原材料
从辅助材料付款中扣除。对于上述被拒绝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如果双方同意,可以按照双方临时协商约定的较低价格出售给公司。
计量
铁矿石的计量按实际称重。生石灰、白灰、轻烧白云石、石灰石、白云石粉的计量按实际称重称重。
结算
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集团公司提供的每批主要原辅材料应向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收到集团公司提供的主要原件和辅助材料的付款通知后,公司必须在月底结算完成后10天内支付相关付款,并定期清理和结算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差额。如果公司质疑任何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支付;拒绝支付的形式可以扣除未来提供的货物(指相关部分的金额)。
生效、期限和终止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继续有效。本协议只能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公司应提前不少于30天向集团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集团公司和公司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
进出口代理:在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前,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设备、钢铁等)由集团公司完成,所涉及的业务按正常商业行为处理。2016年11月10日,公司与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进口铁矿石代理协议,约定价格条件:CFR中国主要港口,结算方式:100%信用证,包装要求:散装。费用:为完成进口铁矿石代理业务发生的费用,包括所有支付款项、进口税、港口费用、货物运输费用、海运保险、银行费用等,公司将按实际金额完成。代理费:按实际到包头过磅干量,每吨2.5元向集团国际贸易公司支付代理费。
b.本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向集团公司提供协议服务,确定收费标准
原材料、辅助材料供应服务
铁水: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
连铸小方坯: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连铸小方坯。
方钢: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一方钢。
初轧坯: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的初轧坯。
矩形坯: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
废钢、废料: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废钢、废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焦炭: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焦炭。
合金和有色材料: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合金和有色材料。
非金属原料: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非金属原料,双方同意按市场价格确定。
备件及辅助材料: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备件及辅助材料。
公用事业服务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公司提供的氧气、氮气、氩气、空气、焦炉煤气;蒸汽、生活水、新水、回用水、澄清水、热水、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双方同意确定政府定价;电力煤,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支持性服务
铁路运输和劳务: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双方同意按照国家铁道部铁路运输收费标准确定;劳务费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双方根据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协商确定。
计量:双方同意根据行业计量收费标准确定公司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计量服务。
化学检验:对于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化学检验,公司同意按照政府定价提供化学检验服务;如果没有政府定价,费用是指本地区提供相同或类似检验服务的行业价格,由双方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协商确定。
维修服务:集团公司不能自行完成的维修服务,按政府定价提供,按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约定
协议服务支付的价格为:政府定价;不适用的政府定价为协议服务的市场价格;不适用的市场价格为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双方约定的其他价格。
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提供的定期服务项目和钢坯、水、电、气、蒸汽、煤气等。,由双方协商后定期结算。对于非定期服务项目,双方应参照相关服务的商业惯例进行协商。对于定期调整价格的服务,如果价格没有调整,应按原价支付。价格确定后,双方应按相关价格结算。
②综合服务协议
按照以下原则,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协议服务,确定收费标准
回收废钢: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废钢。
备件:对于集团公司提供的集团公司加工的备件服务,双方同意确定集团公司去年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类型备件的价格。
支持性服务
运输: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公路和铁路运输。
维护:对于公司无法完成的维护工作,集团公司同意提供维护服务。费用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协商确定。
劳务:双方同意根据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劳务。
通信:双方同意根据包头市的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通信服务。
设计:对于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包括咨询和技术服务),费用参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协商确定。
供暖: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
印刷: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印刷服务。
住宿: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
租车: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
医疗: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医疗服务。
爆破: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
测试: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
相关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对于公司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污水排放费和人民防空费,双方同意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收取和支付,不收取任何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其他:双方同意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集团公司提供的其他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培训、消防、交通、绿化、卫生和安全等)。
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a.根据2017年8月与集团、宝山矿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房屋租赁协议》,公司拥有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和预留用地,面积176、990.00平方米,租赁宝山拥有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的厂房、办公楼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租金为:每平方米5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88.495万元,办公楼、厂房租金为每年1.64万元。租赁期限自本公司收购白云鄂博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稀土、铌选生产线相关资产交付之日起,至本公司收购本部分资产涉及的厂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但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除外。
根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公司租赁集团公司位于白云区和固阳县白云选矿、巴润矿业和固阳矿业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书面积4805951.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金价格为:每平方米2.1-3.4元,土地使用权年租金约10487.39万元。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租赁期间,如果集团购买上述租赁土地,双方将另行协商终止租赁。
根据公司与集团公司2019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公司租赁集团公司面积24、259、187.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厂区),本协议下租赁土地年租金价格为:18元/平方米(一类)、13.2元/平方米(二类),租金含土地使用税,不含增值税,租金按年制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b.自2013年9月起,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3宗,位于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土地使用证号为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3号、乌前旗国用(2012)第40103539号、乌前旗国用(2013)第4010384号,总面积1.996、179.88平方米。179.88平方米。
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但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除外。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包钢股份。双方讨论续展租赁的条款和租金,包钢股份应当在15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续展。同意续展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下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如果国家土地租赁政策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相应调整租金价格。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租金,包钢庆华应承担租赁期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并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
⑤融资租赁合同
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起,公司与铁融国际金融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融公司)签订了19份金融租赁合同,租赁期为三年或五年。年租金利率从4.10%到6.31%不等。租赁期间,公司每3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每6个月或12个月偿还一次。租赁期满后,公司以1元或100元的价格回购租赁资产。
⑥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合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作为原料。公司可根据需要向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焦炭。订单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必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和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公司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公司。除确认接受订单中的条款外,还应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应和销售价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保证按照本协议发出的订单向本公司提供焦炭。根据公司的订单计划,确保焦炭优先供应给公司,不符合公司的供应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在不超过其生产能力的情况下,必须保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能够满足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随意终止本协议约定的焦炭品种的生产。
公司要求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相关订单中明确所需焦炭的品种和规格。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品种和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付地点是公司的用户,焦炭的测量按实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格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将焦炭运输到约定的交货地点而产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每批焦炭交付、质量检验、测量工作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收到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焦炭支付通知后,公司必须在月底结算后10天内支付相关款项,并定期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清理结算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差额。
⑦金融服务协议
2020年5月,公司与包钢金融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公司计划与包钢金融公司续签新协议。在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公司愿意选择金融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作为非排他性合作,公司有权独立选择和决定金融业务的发展。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甲乙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结算和收付资金。
公司在金融公司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开户和在线结算协议。金融公司为公司提供收款和支付服务,以及与结算业务相关的其他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金融公司的费用不高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费用,也不高于金融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展类似业务的费用。
存款业务。
金融公司按照“自愿存款、自由取款”的原则,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金融公司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基准利率,也不得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募集资金符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书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财务公司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55亿元。
承兑、贴现、提供非融资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不规定的,不得高于银行间水平,也不得高于金融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类似业务的费用水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金融公司办理账单承兑、贴现、提供非融资担保的日平均余额原则上不得高于22亿元。
财务顾问、信用鉴定和咨询代理业务。
对于上述业务,金融公司的收费不高于银行间的收费水平,也不高于金融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展类似业务的收费水平。
贷款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利率,金融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适当下降,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也不高于金融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设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金融公司的日综合信用余额原则上不高于55亿元。
其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根据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检查金融公司是否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有权自愿选择和决定与金融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公司有权要求金融公司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以确保公司的资本安全,提供或解释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业务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其他需要理解或解释的情况;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公司有权定期获取金融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储在金融公司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金融公司的业务风险,本公司有权要求金融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或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
⑧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公司通过收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宝山矿业公司白云湖北矿业综合利用项目稀土矿、铌矿相关资产,资产收购完成后,公司有能力开发尾矿资源,鉴于尾矿开发的主要产品之一是稀土精矿,年产能力45万吨。2023年,包钢计划与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有限公司续签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经双方协商,2023年第一季度稀土精矿交易价格拟定为35元/吨(干量),不含税313.00元,REO=50%)REO每增减1%,不含税价增减706.26元/吨;2023年,根据生产计划,公司预计向北方稀土销售稀土精矿32万吨(干量,REO=50%);2023年,稀土精矿相关交易总额预计为150亿元(含税)。
双方同意,自2023年4月1日起,公司经理根据情况计算调整稀土精矿价格,重新签订稀土精矿供应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公告。
⑨资产租赁协议
2022年10月26日,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工厂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械设备设施清单由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180.08万元(不含税)的租金,并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调整租金,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包钢庆华自行负责协议资产的使用、维护和维护管理,所有维护费用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内,因占有和使用协议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⑩资金使用协议
2017年,公司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自身资金筹集和现金流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结合公司现金需求。公司向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使用利息,利率为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季度为周期。利息基数按公司使用资金日平均余额计算。
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应在下列情况下将资金返还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a.包钢集团尚未要求公司偿还资金,但公司资金状况有所改善,希望向包钢集团偿还资金。
b.包钢集团有资金需求,向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公司应退货,但应给予公司合理的期限。
c.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否决本协议或作出与本协议内容相反的决议。包钢集团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归还资金,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利息。
d.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临)2023-023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至2025年)股东
股息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完善内蒙古包钢铁联合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息机制,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南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股息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制定股东股息回报计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实际经营发展、社会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和未来经营、现金流、发展阶段、项目投资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制定股东股息回报规划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股息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
(2)考虑到公司的长期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优先考虑现金股息的利润分配。董事会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利润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区分以下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股息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前项规定处理。
本次利润分配中现金股利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规划制定周期和决策程序
公司每三年至少审查一次股东股息回报计划,并根据公司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下一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利润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和当前资本需求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回报计划,董事会对股东回报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2023-2025年上市公司股东分红计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以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如果条件允许,公司可以分配中期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而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发行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分配股利的,应当具有公司增长、每股净资产稀释等真实合理的因素。
(四)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充分讨论利润分配计划的合理性,形成专项决议,并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而不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保留收入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
五、附则
本计划未完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3-026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钢联03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于2021年12月发布〔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号”)及 2022 年 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以下简称“解释第166”) 号”),调整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
●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 第15号及2021年12月发布的解释 2022 年 11月发布的解释第16号调整了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行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于2021年12月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早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16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从相关内容的生效日期开始实施。
(5)执行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5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收入 1 第一存货规定,试运营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分别计入当期损益,试运营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不得减少固定资产成本或研发费用。试运行生产的相关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 第一存货规定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确认为相关产品。
2、对损失合同的判断
关于损失合同的判断,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的成本”是履行合同成本与未履行合同之间的赔偿或处罚。企业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和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劳动力、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或研发过程中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及损失合同判断的会计处理将生效。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与单笔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或交易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损失)、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个人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初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弃置义务而确认预期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8 第十一条号一所得税(二)、第十三条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豁免的初步确认。企业因资产和负债初步确认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18 第一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与单笔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2、对发行人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所得税的影响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37 金融工具(如股权工具的永久债务等)。按照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相关股利支出,企业在确认应付股利时,应当确认与股利有关的所得税影响。股利所得税的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一致的会计处理方式,将股利所得税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包括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当期损益;股利分配的利润来自以前确认的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发行人分类为股权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股份结算,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授予股份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股份结算,将取得的服务纳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修改日确认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债务,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修改等待期结束后发生的情况。因修改延长或缩短等待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取消现金结算股份支付,授予股权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股权工具日用于取代现金结算股份支付(因不符合可行权条件而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标准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调整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不影响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也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会计政策的变更是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变更会计政策。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有限公司
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3年5月12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 股东大会采用的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及次次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股东大会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日期:2023年5月12日15:00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室
(五)网上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上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系统
自2023年5月12日起,网上投票起止时间:
至2023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天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大会当天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15-15:00。
(6)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转让融资、约定回购业务账户和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融资业务、约定回购业务相关账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的投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一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投票股东的类型
■
1、所有提案披露的时间和媒体披露的时间
提案1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www.sse.com.cn);
提案2、4113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相关公告(www.sse.com.cn);
提案3、14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相关公告(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没有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6、8、9、10、12
4、回避相关股东表决的议案:1、8、10、12
应避免投票的相关股东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有限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5、参与优先股股东表决的议案:无表决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在线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投资者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请参阅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的具体操作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表决权的总数是其名下所有股东账户持有的同类普通股和同品种优先股的总数。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参加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何股东账户参加。投票结束后,同一类别的普通股和同一品种的优先股被视为股东账户下的所有股东分别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表决的,其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普通股和同一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以各类股和品种股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股东投票超过选举票数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候选人数的,视为无效投票。
(4)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只有在表决完所有议案后才能提交。
(六)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投票方式采用累积投票制,详见附件2
四、出席会议的对象
(1)股权登记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见下表),并可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出席会议和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式
(一)登记时间:2023年5月11日和2023年5月12日
(二)注册地点:204证券融资部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有法人股东账户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书和身份证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有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有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件和传真登记。
六、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联系人:何丽 何俊生
联系电话:0472-2669529 2669528
(下转6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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