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初步调查。参与初步调查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承担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设置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请注意,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结束后和配售前检查线下投资者是否禁止,并要求线下投资者提供相关验证文件。如果线下投资者拒绝配合验证,未能完全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初步调查和配售。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核和比较,以确保不参与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查询的,视为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无直接或间接关系。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直接确定发行价格,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在定价过程中,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增长和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具体安排见本公告“4。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没有流通限制和限售期安排,可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流通。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其股份数量为10%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在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90%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票无限期出售;10%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所有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都需要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线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完成相关信息的在线输入和验证材料的上传。线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将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见“二、战略配售”。
(八)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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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T日为线上线下发行认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果重大紧急情况影响发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布并修改发行日程;
3、如果发行价格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离线投资者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后的最高报价部分,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基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近一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后续投资;
4、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将在认购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即T-3日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果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支付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分配的金额,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在T-2日前(含T-2日)支付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线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查询或线下认购,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2、路演推广安排
2023年5月5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问题,回答内容严格定义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范围内。详情请参考2023年5月4日(T-2日)发布的《网上路演公告》。
2023年4月24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2023年4月27日(T-4)期间,线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向符合要求的线下投资者进行线下推广。路演推广内容不超过招股说明书等公开信息范围,不预测二级股市交易价格。
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外,线下路演推广阶段、除见证律师外,投资者和人员不得参加线下路演。发起人(主承销商)记录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广过程;线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记录时间、地点、参与者及主要内容,备查。本次线下路演推广不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品、礼券等。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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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配售
(一)战略配售总体安排
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置不安排本次发行。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参与投资主体为投资投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投资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份.00%,即123.3333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线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于2023年5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主体是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排除最高报价后线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排除最高报价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招商投资将根据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四)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的初始后续投资数量为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23.3333万股。2023年5月4日,后续投资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将是(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由于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最终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和最终实际发行规模有关,发起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调整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
如果发起人的子公司参与发行战略配售,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后续投资(如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和加权平均,最高报价后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价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为投资投资,配股限制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实情况
发起人及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核实《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和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实事项发出承诺书。相关验证文件和法律意见将于2023年5月5日发布(T-1日)披露。
如果投资投资未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跟进投资,发行人应暂停发行并及时披露。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启发行。
三、线下初步询价安排
(1)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
参与本次线下查询的线下投资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线下发行对象为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合格的海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离线初步查询和离线发行。
2、参与线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线下发行实施细则》和《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
3、初步询价开始日前的一个交易日(T-2023年4月27日中午12日: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线下发行电子平台CA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配置。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前两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6日)T-5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的非限售,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技创新创业等主题封闭运营基金和封闭运营战略配售基金。A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包括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的非限制性销售A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日均市值应在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按照《线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具体市值计算规则。
5、所有线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线下发行,应于2023年4月27日前一个交易日进行初步询价(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验证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必须经保荐人(主承销商)验证认证。
6、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线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继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在过去两个季度应超过10亿元(含),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种存续两年(含)以上;
(四)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由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管理。
同时,线下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的,应当符合《线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7、若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私募股权基金经理登记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8、如果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用账户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用账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3年4月27日(T-4日)中午12:备案将在00前完成。
9、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包括《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确保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相关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一致,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和《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招股说明书》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总资产金额和询价前的总资产价值较低;如果配售对象成立不到一个月,原则上,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查询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T-8日)总资产金额和询价前总资产价值较低。
10、线下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本次线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4)上述第①、②、③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与主承销商有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主承销商签订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
(7)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
(八)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的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证券投资产品;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调查和配售前检查投资者是否有上述禁止,投资者应按发起人(主承销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的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相关关系调查等),如果拒绝配合验证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上述禁止,或验证后不符合配售资格,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配售。
投资者参与世纪恒通查询的,视为向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承诺不参与线下查询和配售。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关联方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提交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文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的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4月27日)(T-4日)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线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请注意输入信息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系统提交方式如下:
1、注册及信息报告:
登录招商证券IPO项目线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并根据网页右上角的操作说明(如不能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googlechrome2023年4月27日,浏览器(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验证材料。用户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投资者材料验证过程中第一次通过短信或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发行过程中保持手机畅通。
2023年4月27日,用户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收到手机验证码并成功登录后,请遵循以下步骤(T-4日)中午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验证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的项目-世纪恒通-进入数据报告”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写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和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协会代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需要提交的材料模板)。
2、提交投资者验证材料
所有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均应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线下投资者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版验证材料。具体验证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书》:拟参与初步询价并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交电子承诺书。提交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本次线下发行所需的所有文件,确保对提供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无遗漏或误导;承诺函要求承诺,一旦线下投资者报价被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3)《线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要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的模板,填写并上传,请勿擅自更改模板格式。提交离线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要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投资者信息表》:除公开发行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年金基金、保险基金投资账户、合格海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外,应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的模板,填写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投资者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PDF盖章版,EXCEL版与PDF盖章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和备案系统截图):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金融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6)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所有投资者应向招商证券提交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线下配售对象的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电子版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认证材料,确保其填写《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与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一致,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和《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配售对象的认购金额超过认证材料或《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规模。
原则上,线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写的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底的总资产(招股说明书发布日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和询价前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第一天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①配售对象为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海外投资者证券投资账户的,应当提供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截至询价日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T-8)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配售对象的,应当提供《招股说明书》上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当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如果银行和其他托管机构不能出具资产规模报告,托管机构应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线下投资者应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填写的《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内容必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或涂改。
完成上述步骤后,点击提交并等待批准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如果投资者在提交材料验证过程中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致电010-60840822、010-60840824、010-60840825.投资者应对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和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或投资者提供材料未通过赞助商(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核,赞助商(主承销商)将拒绝参与线下发行,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配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核实投资者资格,并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线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发起人(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验证。如果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验证文件,拒绝配合验证,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未通过赞助商(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审查审查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配售的,发起人(主承销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线下查询和配售,或视为无效报价。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而造成的后果。线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新股线下发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线下投资者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审核和比较,以确保不参与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新股线下查询。投资者参与查询的,视为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无直接或间接关系。投资者因投资者原因参与查询或配售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4)处理线下投资者的违规行为
线下投资者应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线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线下查询时有下列情形的,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交的信息;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
3、除行政许可外,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线下查询认购业务;
4、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询问、收集、传播其他线下投资者报价,或者协商报价;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使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降低、提高或不慎报价的;
8、以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的财务补贴、补偿和回扣;
10、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的,拟认购数量和(或)分配后的持股数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
11、拟认购数量未合理确定,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且(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认购;
14、分配后未遵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不严格,定价依据不足;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的;
17、认购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的;
18、延期不及时导致认购或付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0、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不一致;
21、其他影响线下发行秩序的情况,如以任何形式谋取或传递不正当利益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实、不诚实等。
(五)初步询价
1、2023年4月2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说明书》发表之日(T-7日)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供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线下投资者应存档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告或定价决策会议记录、报价了解人员通信工具控制记录等相关资料备查。线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相关文件和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线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数据的系统标记时间、保存时间或最终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查询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的相关数据。如果线下投资者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范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的20%。
3、2023年4月27日,通过深交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T-4日)中午12:00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线下投资者配售对象注册,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线下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线下电子平台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的配置,方可参与初步查询。
4、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合格的线下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和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数量。
线下询价开始前一个工作日(2023年4月27日)T-4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4月28日)T-3日)上午9日:30前,线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
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过研究报告的建议价格范围。
5、只有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调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检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线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4月27日(T-4日)12:00前,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线下投资者资格验证材料。
6、初步询价采用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线下查询的投资者可以填写多个配售对象的不同报价,每个线下投资者最多填写3个报价,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包括每股价格对应的拟认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执行报价决策程序,并填写解释价格变更原因、价格变更范围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的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足、报价决策程序不完整等情况,并将价格变更依据和(或)重新执行定价决策程序备查。
线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量为100万股,申报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不得超过800万股。
特别提示1:为促进线下投资者的审慎报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加了定价基础验证功能。线下投资者需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在线查询开始前一个工作日(2023年4月27日)T-4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4月28日)T-3日)上午9日:30前,线下投资者应通过线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网下投资者在查询开始前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的,不得参与查询。在线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之前,应执行内部审批流程。
线下投资者应根据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范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研究报告的建议价格范围。
特别提示2: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加了资产规模验证功能,以促进线下投资者的审慎报价,促进创业板线下投资者资产规模的验证。线下投资者需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操作:
在初步查询期间,投资者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如实填写招股说明书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3月31日),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线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应当填写截至询价第一天前的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4月21日),T-8日)总资产金额。
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认购规模,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向发起人(主承销商)和交易所提交的资产规模,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低价值。认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发起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删除相关配售对象的报价,并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如下:
(1)投资者在提交初步查询报价前,应承诺资产规模,否则不能进入初步查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新股认购的线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了解,初步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的认购上限(拟认购价格)×确认初步查询公告中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与事实一致。上述配售对象拟认购金额(拟认购价格)×拟认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资产规模,资产规模数据已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交,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线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自行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步报价表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的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的上限)=配售对象拟购买价格×800万股,下同)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栏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中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资产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否”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认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填写。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确保没有超过资产规模的认购。
6、网下投资者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2023年4月27日,线下投资者未能(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线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账户/账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4)配售对象拟认购800万股以上的部分无效申报;
(5)如果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线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配售对象报价无效;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线下投资者条件的;
(8)发起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符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本规模的,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7、线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是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错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线下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错误,请及时联系发起人(主承销商)。
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见证本次发行的发行和承销过程,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四、确定投资者的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
(一)确定发行价格
调查结束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检查线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消除不符合“三、(一)线下投资者参与条件和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根据消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从高到低,根据配售对象的数量从小到大,根据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从后到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顺序,排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排除报价的拟认购总额为排除无效报价后拟认购总额的1%。当拟删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不再删除该价格的申报。排除部分不得参与线下认购。
排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认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行业、市场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和承销风险,重点关注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基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较低,认真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和有效申购数量。根据上述原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有效报价不少于10名线下投资者。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不少于10名线下投资者。只有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才能参与线下认购。2023年5月5日,发行价格及其确定流程,以及可参与线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数量信息(T-1日)公告《发行公告》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确定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线下投资者和各类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线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认购价格及相应的认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对应的线下投资者的超额认购倍数。
如果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线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海外投资者资金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近一个月发布的同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认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未被删除或认定为无效的,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10人;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暂停发行并予以公告。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重启发行的机会。
(二)投资者对有效报价的确定
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必须作为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投资者以下方式确定有效报价:
1、初步查询时,线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不得作为最高报价部分删除,并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和公告的条件;
2、不少于10名线下投资者在排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时,暂停发行。
五、线下网上认购
(一)线下认购
2023年5月8日,线下认购时间为(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所有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线下认购。线下投资者在参与线下认购时,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输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的认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数量为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线下认购数量的上限。
线下投资者应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为其申购新股。
2023年5月10日,线下认购阶段,线下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资金。(T+2日)全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认购
网上认购时间为2023年5月8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在线发行。网上发行对象为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机构,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法律法规禁止买方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认购金额,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非限售A股份和非限制性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认购。每5000元的市值可以购买一个认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认购金额。每个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应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网上发行的具体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023年5月4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T-2日,包括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可用于2023年5月8日(T日)购买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独立表达认购意向,不得总结委托证券公司认购新股。
网上投资者认购日(2023年5月8日)T2023年5月10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标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不得参与在线发行。如果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离线询价和在线认购,在线认购部分为无效认购。
六、本次发行的回拨机制
2023年5月8日,网上网下发行认购(T日)15:00同时结束。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5月8日根据整体认购情况进行认购(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调整线下和线上发行的规模。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地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的数量。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果发行价格超过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和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2023年5月4日,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T-2日)回拨至线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2023年5月5日(T-1日)公告中披露的线下发行数量将比初始线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3)如果在线和线下获得全额认购,如果在线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不超过50倍,则不启动回拨机制;如果在线投资者的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包括),则回拨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倍%;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回拨率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原则上,回拨后无限期线下发行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只%;前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线下投资者因线下发行部分的比例限制而限制10%无需扣除的股份;
(4)如果网上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线下投资者。线下回拨后,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将暂停发行;
(五)网下发行未取得全额认购的,不足部分不回拨网上,暂停发行。
2023年5月9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T+1日)在《网上认购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线下配售原则及方法
回拨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线下投资者:
(1)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检查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起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线下投资者标准。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删除,不能参与线下配售。
(2)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发起人(主承销商)对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别的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基金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线下投资者类别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确定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
根据各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调整原则:
回拨后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70只%优先向A同比例配售类投资者。如果A如果类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不足,则其有效认购将全额配售,其余部分可以配售给其他合格的线下投资者。在向A类和B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如果初步配售后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进行调整。
(四)计算配售数量
某一配售对象的配股数量=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这类配售比例
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标准获得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股数量。在配售实施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分配数量向下取整,准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别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将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认购数量最多的配售对象。如果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则超过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个配售对象,直至配售完成。
当认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最早的配售对象(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线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编号为准)。
如果离线有效认购总额等于离线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配售。
若线下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线下发行数量,则暂停发行。
(五)线下限售比例
线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的方式,线下投资者应承诺其股份数量为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得的股票中的90只%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票无限期出售;10%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计算。
线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和线下认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被视为接受本公告披露的线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支付
(1)线下投资者支付
2023年5月10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T+2日)发布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公布了线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公布了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名单。2023年5月10日,线下配置投资者(T+2日)2023年5月10日披露的《线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T+2日)8:30-16: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配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3年5月10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达,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获得的所有新股均无效。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天发行的多只新股中,配售对象获得的所有新股均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享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不足的,共享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无效。如果线下投资者每天获得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支付。
2023年5月1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T+4日)发布的《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披露了网上和线下投资者未支付的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提供有效报价的线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或者未足额认购或者取得初步配售的线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推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合并计算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配售对象的违规次数。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部门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线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部门的线下查询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支付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标后,应按照《网上彩票中标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付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于2023年5月10日(T+2日)新股认购资金充足,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的资金转移应当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累计3次未全额支付,自结算参与者最近申报放弃认购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包括第二天)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认购。根据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计算放弃认购的次数。
(三)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支付
2023年4月28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T-3日前,认购资金将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以及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值,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果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支付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分配的金额,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3年5月4日(T-2日)前(含T-2日)支付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发起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认最终战略配售的数量。如果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返回线下发行。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5月12日举行(T+4日)审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达情况,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和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支付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线下和线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招商证券承销。最大承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30份%。当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时,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为70%暂停发行。
请参见2023年5月12日,线下和线上投资者获得的未付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T+4日)发布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暂停发行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将采取暂停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线下投资者报价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不足10人;
3、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拟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询价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或者排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认购总量不足于初步询价阶段的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4、发行价格未达到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协议;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符合选定市值和财务指标的上市标准(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发行后按确定发行价乘以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承诺跟进投资的;
7、线下认购总量小于线下初始发行数量;
8、网上认购不足,认购不足部分回拨线下后,线下投资者未能全额认购;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线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总数不足70份%;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者暂停发行,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宣布暂停原因和恢复发行安排。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支付投资者的退款。暂停发行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选择机会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海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区南园科教街188号
联系人:林雨斌
电话:0851-8681506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0840822、010-60840824、010-60840825
发行人:世纪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4日
(上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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