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号:临2023-027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省证监会警告信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2023年4月21日,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向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202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内容
经调查,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5908A)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3月29日,贵公司披露《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计划以4亿元至6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取消和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贵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及股份变更公告》,显示回购期内累计回购股份40.58万股,回购金额100.16万元。
贵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股份回购,我局决定对贵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贵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规范股份回购的实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警告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向未完成股份回购计划的公司道歉。公司将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行为,加强规范经营意识,提高规范经营水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收到上述警告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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