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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认为,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审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金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一)保荐人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街1号国际贸易大厦2座27层和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人代表:周玉、李义刚
项目协办人:梁晶晶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飞、艾雨、郭宇泽、卓一帆、乔达、黄泽瑞、孙起帆、张响、余朝辉、熊采薇、张驰、谭乃中
(2)发起人代表和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保荐人代表周玉:010-6505166
保荐人代表李义刚:010-6505166
三、保荐代表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监督的具体情况
周宇:现任中金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获得发起人代表资格,曾担任中国核电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杭州银行有限公司A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发起人代表,在发起人业务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发起人业务管理措施等相关规定,实践记录良好。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街1号国际贸易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6505166,传真:010-65051156。
李一刚: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20年获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执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优先股项目、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优先股项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配股项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配股项目、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可转换债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街1号国际贸易大厦2座27层及28层。联系电话:010-6505166,传真:010-65051156。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也不建议晶合集成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
在晶合集成盈利之前,自晶合集成股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晶合集成股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不建议晶合集成回购晶合集成股直接或间接持有;自晶合集成股上市之日起4个会计年度和5个会计年度内,本单位每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晶合集成股份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上市盈利后,本单位可自晶合集成年度报告披露后第二天与晶合集成股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直接或间接转让晶合集成股。
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单位同意相应调整本单位持有的晶体集成股票的锁定期。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管理晶合集成股,也不建议晶合集成回购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
在晶合集成盈利之前,自晶合集成股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晶合集成股,也不建议晶合集成回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自晶合集成股上市之日起4个会计年度和5个会计年度内,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每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数量不得超过晶合集成股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上市盈利后,公司可自晶合集成年度报告披露后第二天与晶合集成股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直接或间接转让晶合集成股。
如果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股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格(不包括晶合集成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购买的a股)。晶合集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晶合集成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锁定期有其他要求,公司同意相应调整公司持有的晶体集成股票的锁定期。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晶合集成股,也不建议晶合集成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晶合集成股。
在晶合集成盈利之前,自晶合集成股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晶合集成股,也不建议晶合集成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自晶合集成股上市之日起4个会计年度和5个会计年度内,在本次发行上市前,企业每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数量不得超过晶合集成股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上市盈利后,企业可自晶合集成年度报告披露后第二天与晶合集成股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减持晶合集成股直接或间接持有。
如果企业持有的晶合集成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此类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格(不包括企业在晶合集成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购买的a股)。晶合集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晶合集成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企业持有晶合集成股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锁定期有其他要求,企业同意相应调整企业持有的晶体集成股票的锁定期。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也不由晶合集成回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
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上述规定修订、废除的,公司将按照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果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美国创新、中安智芯、惠友豪创、合肥存信、海通创新、杭州成福、泸州龙信、宁波华春、中小企业基金、安华创新、北方集创、中金浦成的承诺
自公司/公司获得晶合集成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晶合集成不得回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上述规定修订、废除的,公司将按照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果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合肥晶煅、合肥晶遂、合肥晶炯、合肥晶咖、合肥晶珏、合肥晶穗、合肥晶柔、合肥晶真、合肥晶本、合肥晶洛、合肥晶辽、合肥晶确、合肥晶铁、合肥晶妥、合肥晶雄的承诺
自晶合集成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公司/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企业在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晶合集成不得回购公司/企业在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
公司/企业将保证公司/企业合伙人持有的公司/企业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公司/企业合伙协议和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约定办理。
公司/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份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企业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公司/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上述规定修订、废除的,公司/企业应当按照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如果公司/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长蔡国志、高级管理人员、周一亮、简瑞荣、朱才伟、朱晓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并实现盈利之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这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并盈利后,我可以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第二天和第二天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在本次上市前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如果我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其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增加股本、增加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本人还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我在公司的职位变更或公司辞职而放弃履行。本人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处理。如果我违反承诺书,违反承诺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我没有将非法减持收入上缴公司,公司利润分配计划中应享受的现金股息将暂时不分配,直至我完全履行承诺书。
我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为准。”
蔡慧嘉、邱显环、詹奕鹏、李庆民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并实现盈利之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这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并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
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末(如果不是交易日,则为未来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我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转换股本、发行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我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不违反上述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自我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我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如果我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其减少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格。上述发行价格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因发行现金红利、发行股票、增加股本、增加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本人还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我在公司的职位变更或公司辞职而放弃履行。本人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处理。如果我违反承诺书,违反承诺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我没有将非法减持收入上缴公司,公司利润分配计划中应享受的现金股息将暂时不分配,直至我完全履行承诺书。
本人将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前转让股份的其他规定;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为准。
张伟诺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并实现盈利之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我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股份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这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并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起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
自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计使用。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我在公司的职位变更或公司辞职而放弃履行。本人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处理。如果我违反承诺书,违反承诺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我没有将非法减持收入上缴公司,公司利润分配计划中应享受的现金股息将暂时不分配,直至我完全履行承诺书。
我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前的其他规定;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与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承诺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单位计划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发行人第一次公开发行时的公开承诺。
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生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招标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用集中招标减持的,单位保证在首次销售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采用其他方式减持的,单位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当时相关减持规则相应调整的,承诺内容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锁定期满后,如果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的减持有任何规定,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包括晶合集成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购买的a股)。上述发行价格是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第一次出售晶合集成股份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通知晶合集成,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当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时,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通过晶合集成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修订、废除的,公司将按照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减持。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将自愿将减持收入上缴至晶合集成,并同意归晶合集成所有。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锁定期满后,企业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如果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企业减持有任何规定,企业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企业持有的晶合集成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包括企业在晶合集成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购买的a股)。上述发行价格是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在第一次出售晶合集成股份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通知晶合集成,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当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时,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通过晶合集成公告。
企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修订、废除的,企业将按照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减持。
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收入上缴至晶合集成,并同意归晶合集成所有。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的承诺
锁定期满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的减持有任何规定,公司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持有的晶合集成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不包括晶合集成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购买的a股)。上述发行价格是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除权除息。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当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由晶合集成公告;但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份低于5%的除外。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规定修订、废除的,公司将按照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减持。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将自愿将减持收入上缴至晶合集成,并同意归晶合集成所有。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美的创新承诺
锁定期满后,公司拟减持晶合集成股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结合晶合集成稳定股价、开展经营和资本运营的需要,认真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公司减持晶合集成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招标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公司减持晶合集成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晶合集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份低于5%的除外。
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一)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单位承诺确保发行上市新股回购;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承诺督促回购上市新股;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企业承诺督促上市新股回购;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计划(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计划”),有关主体出具了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计划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a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36个月)内,如非不可抗力因素,公司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新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总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果公司因股息分配、股份交付、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股份拆除、增发、配股或减少股份而改变净资产或股份总数,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如下)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批准,并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满足上述稳定股价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回购公司股份;②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持公司股份;③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工资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将在满足稳定股价条件后20个交易日内公布回购公司股票的计划。股份回购计划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范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三年内(36个月)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25%,单次回购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公司应当按照适用于股份回购计划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程序后实施稳定的股价计划。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董事会上投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建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在股东大会上就此类回购事宜投票。
②如果公司董事会未能如期公布上述稳定股价计划,或上述稳定股价计划因各种原因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建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核心屏幕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增加公司股份的义务,合肥建设投资、合肥芯屏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将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批准,依法实施并履行所需的审批程序。自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以先发生为准),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屏幕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应书面通知公司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合肥建投、合肥芯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得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稳定股价计划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③如果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屏幕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能如期公布股份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没有增持计划,将触发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自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以先发生为准)(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在N个交易日内买卖股份的,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10+N个交易日内)制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累计增持金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领取的工资总额(税后)的10%,也不得超过公司领取的工资总额(税后)的30%。
(2)在完成上述三项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屏幕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终止。自上述三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后的第121个交易日起,公司a股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上一期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视为再次满足稳定股价条件,应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计划执行。
(3)公司、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屏幕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上市规则和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3)稳定股价计划的终止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如有下列情形,已制定或公布的稳定股价计划终止实施,已开始实施的计划视为实施,无需继续实施:
(1)公司a股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稳定的股价计划将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规定,或相关增持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相关约束措施
(1)自触发之日起,公司未如期公布稳定股价计划,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稳定股价计划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未实际履行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
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屏幕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将在股东大会和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公司获得现金股息(如有)。同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由于主观原因,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上述计划采取具体措施稳定股价,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解释不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公司获得现金股息(如有)和工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2)公司、合肥建设投资、合肥核心屏幕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公共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履行增持或回购股份的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免除上述约束措施,但也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五)对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公司股价上市后三年内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将严格遵守稳定股价计划的实施和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份或董事会,并履行义务。
(2)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例如,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设投资”)和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芯屏”)按照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计划,增持晶合集成股份的义务,本单位将确保合肥建设投资和合肥核心屏幕按照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履行股价稳定义务。
(3)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同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计划。
如果公司按照《稳定股价计划》触发增持晶合集成股份的义务,公司应在履行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晶合集成是否有增持股份计划,并由晶合集成公告。如果有具体的增持股份计划,应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范围、完成时间等信息。
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计划》的要求和晶合一体化上市稳定股价后,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4)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同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计划。
如果公司按照《稳定股价计划》触发增持晶合集成股份的义务,公司应在履行相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如需)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晶合集成是否有增持股份计划,并由晶合集成公告。如果有具体的增持股份计划,应披露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范围、完成时间等信息。
公司将积极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根据《稳定股价计划》的要求和晶合集成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
(5)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同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稳定股价计划。
根据稳定股价计划触发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10个交易日内(如有N个交易日限制股份交易,应在触发增持公司股份义务后10个+N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交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我的累计增持金额不得低于我去年从我公司领取的工资总额(税后)的10%,也不得超过我公司领取的工资总额(税后)的30%。
如果公司a股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实施稳定的股价计划,将导致公司股权分配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规定,或相关增持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综合要约收购义务,我不能再实施上述增持计划。
根据《稳定股价计划》的要求和晶合集成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我将积极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本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由于主观原因,我未能按照上述计划采取具体措施稳定股价。我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和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解释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公司获得现金股息(如有)和工资。同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
五、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欺骗发行登记,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关依法确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股票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回购上市股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的有关责任和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依法遵守。
(二)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果晶合一体化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骗取发行登记,本单位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上述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发行上市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的规定,本单位将依法遵守。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如果晶合一体化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欺骗发行登记,公司负责,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上述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回购上市股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的有关责任和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将依法遵守。
(4)合肥芯屏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如果晶合一体化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登记,公司负责,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上述事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发行上市股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将依法遵守这些规定。
六、填补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填写稀释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及时有效地投入募集资金,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但由于募集资金使用产生的效益在短期内可能无法明显反映,在股本增加的情况下,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
为减少公开发行稀释即期回报的影响,提高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以下相关措施: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完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产品生产体系、服务支持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进一步发展国内外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可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管理和研发团队丰富的行业经验,牢牢把握市场需求,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加快筹资项目实施进度,加强筹资管理
筹资项目以公司主营业务为重点,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项目的实施,使募集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按照《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章程》、《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员工激励机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快速、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的非执行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还将加强人才引进,不断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后股东股息回报三年计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的利润分配计划重视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的利润分配计划非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和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行上市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承诺确保或尽最大努力促进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减少发行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股东的权益。如果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没有合理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将向公司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作为晶合集成的实际控制人,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晶合集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晶合集成的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果监管机构对稀释即期回报及其承诺作出其他详细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详细要求,本单位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作为晶合集成控股股东期间,公司承诺不干预晶合集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晶合集成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果监管机构对稀释即期回报及其承诺作出其他详细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详细要求,公司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作为晶合集成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企业承诺不干预晶合集成经营管理活动,不侵犯晶合集成利益。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果监管机构对稀释即期回报及其承诺作出其他详细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详细要求,企业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我承诺不会以不公平的条件免费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利益,不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会以其他方式侵占或损害公司的利益。
我承诺约束我的职务消费行为。
我承诺不使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我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和消费活动。
我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补偿措施的实施有关。
如果公司后续出台股权激励政策,我承诺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与公司填写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关。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如果监管机构对稀释即期回报及其承诺作出其他详细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详细要求,我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如果我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我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开解释和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规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或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和承诺
(一)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将10%的利润提取为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损失的,应当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用当年利润弥补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何公积金。公司补偿损失、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以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现金、股票、现金、股票或者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符合现金股息的,公司应当优先分配现金股息。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息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分配一次现金股息;从公司增长、每股净资产稀释、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匹配等真实合理的因素出发,确保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的最低现金股息比例合理,公司可根据年度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分配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本年度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补偿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现金股息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可持续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本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设备的累计交易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对外投资、资产购买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按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分配的年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商业模式、盈利能力和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区分以下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股息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的,在分配利润时,现金分红在分配利润中的最低比例应达到20%;
如果公司在发展阶段难以区分,但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则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应达到20%的要求。
(4)股东回报计划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1)公司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和资本需求提出和制定,经董事会批准,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审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计划,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股息的具体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股息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要求,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股息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现金股息具体计划时,应主动通过各种渠道与股东沟通,特别是中小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上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加会议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4)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计划的,还应当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提供在线投票,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5)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计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对年度利润未提出利润分配计划的,对有关政策和计划的实施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进行表决。
(五)利润分配计划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利润分配计划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息(或股份)的分配。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作专题讨论,详细讨论调整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上投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计划政策变更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七)其他事项
股东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除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八)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息回报计划,本单位将确保相关方及时提出利润分配计划。在审议晶合集成利润分配计划的股东大会上,本单位将确保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合肥核心屏幕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股息回报计划要求的利润分配计划投票。本单位将根据相关决议确保晶合一体化实施利润分配。
八、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果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履行、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所有公开承诺中的相关约束措施。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
(二)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如果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履行、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合集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违反公司承诺的收入属于晶合一体化,给晶合一体化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晶合一体化或投资者。
(三)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如果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合集成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企业违反企业承诺的收入属于晶合一体化,给晶合一体化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晶合一体化或投资者。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和美的创新承诺
如果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以下简称“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或按时履行,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履行、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晶合集成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履行、确实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不履行、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如果违反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我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如果违反承诺不能履行,我将向晶合一体化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效公司章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我违反了我承诺的收入,我将属于晶合一体化,因此给晶合一体化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我将依法赔偿晶合一体化或投资者。
九、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金特此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发行人发行上市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发行上市文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证券发行和交易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如下: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生产、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期决定后,将赔偿投资者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造成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豁免原因,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律释放[20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将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研究所将严格履行有效司法文件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会计师
荣成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验资审查机构,承诺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荣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研究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依法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本研究所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师
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如下: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时被聘为资产评估机构。
公司及经办人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行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目前,公司一直公平对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寻求不正当利益或对其他下属企业做出任何决定,不损害晶合集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赔偿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
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如果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晶合集成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晶合集成享有优先转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如果晶合集成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上述优先转让权,应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业务,或转让资产或股权,直至不再控制。
如果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未来可能有任何业务机会与水晶集成业务竞争,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将通知水晶集成并试图促进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水晶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水晶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得上述业务的权利。如果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上述优先权,应及时通知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与晶合集成竞争。
公司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晶合集成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晶合一体化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经营,确保晶合一体化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上述承诺在公司作为晶合集成控股股东期间继续有效。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目前,企业一直公平对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利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寻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决定,不利于晶合集成和其他下属企业,也不会损害晶合集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赔偿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
目前,企业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未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如果企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晶合集成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企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晶合集成享有优先转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如果晶合集成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上述优先转让权,应及时通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将停止业务,或转让资产或股权,直至不再控制。
如果企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未来可能有任何业务机会与水晶集成业务竞争,企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将通知水晶集成并试图促进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水晶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水晶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得上述业务的权利。如果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上述优先权,应及时通知企业;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与晶合集成竞争。
企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晶合集成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晶合一体化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经营,确保晶合一体化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在企业作为晶合集成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继续有效。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公司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于与晶合一体化经营活动相关且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相关交易,公司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晶合一体化公司章程中的相关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关交易价格,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保证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寻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不利用相关交易非法转让资金、利润、保证晶合集成及其无关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关联交易的损害。
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晶合集成造成的实际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相关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设投资的一致行动人合肥核心屏幕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减少相关交易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交易。
对于与晶合一体化业务活动相关且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相关交易,企业和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晶合一体化公司章程中的相关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相关交易价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保证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寻求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和利润不得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让,保证晶合集成及其无关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关联交易的损害。
违反上述承诺的,企业愿意承担晶合集成造成的实际损失。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力晶科技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交易。
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平的原则,履行法律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审批事宜,公司保证不损害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一体化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晶合一体化及其控股子公司非法转让资金和利润,不利用晶合一体化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晶合集成造成的全部损失。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美的创新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交易。
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平的原则,履行法律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审批事宜,公司保证不损害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一体化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晶合一体化及其控股子公司非法转让资金和利润,不利用晶合一体化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作为晶合集成的董事、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我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晶合集成及其子公司)将尽量减少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相关交易,我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晶合一体化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合一体化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相关审批事宜,我保证不通过相关交易损害晶合一体化及其无关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晶合一体化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非法转让晶合一体化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和利润,不得损害晶合一体化股东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承诺的,我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避免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提供非法担保,也不存在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以贷款、偿还债务、预付款或其他方式占用晶合集成资金的情况。
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晶合集成或晶合集成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占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要求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非法提供担保。”
发行人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发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和非法担保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晶合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为企业或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非法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企业或企业控制的企业以贷款、偿债、预付款或其他方式占用晶合集成资金的情况。
企业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企业和企业控制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非法占用晶体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要求晶体集成或其控股子公司非法提供担保。”
(4)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回购上市新股:
①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本公司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缴纳股票认购款的投资者。
②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公司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有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上市新股回购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所有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价格。如果本公司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除非公司没有过错。
(2)合肥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证明本单位没有过错的除外。
(3)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除非公司没有过错。
(4)控股股东合肥建投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除非能够证明企业没有过错。
(5)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本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如下:
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期间,公司已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公司披露信息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晶合集成计划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确认上述申请材料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法律责任。
(6)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如下:
(一)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公司历史沿革中无股权持有、委托持有等情况,无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4)除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介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承诺书附件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五)发行人股东不得以发行人股权转让不当利益;
(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书附件如下: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金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东集创北方和宁波华春的股权/财产份额,并以自有或投资的相关金融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这种投资行为不是中金公司主动投资本公司的。前两层间接股东/合伙人与北方、宁波华淳、中金公司间接持有其股权/财产份额有关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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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中金公司是北方和宁波华淳第四层以上的间接股东。中金公司通过北方和宁波华淳间接持有的股份总额低于0.01%,间接持股比例极低。
(七)力晶科技出具的其他承诺
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晶合一体化独立,不存在与晶合一体化共享资产或资产混合、相互参与业务发展、晶合一体化人员兼职或薪酬、晶合一体化机构混合等影响晶合一体化独立性的情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干涉晶合集成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人事等日常经营决策,但公司提名并聘请晶合集成董事参与晶合集成董事会重大事项的决策除外。
自2018年1月以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晶合集成部分客户和供应商重叠。重叠客户和供应商均由双方独立开发、谈判和维护,无不公平竞争,通过重叠客户或供应商传递利益,相互或单方面转移商机。
截至本承诺书发出之日,晶合集成董事会提名两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这些董事没有在力积电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力积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下同)。未来,公司不会向晶合集成提名在力积电工作的人员担任董事。公司承诺不利于晶合一体化,不利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除积电外,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晶合集成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
目前和未来,公司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寻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任何不利于晶合一体化的决定,也不会损害晶合一体化等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而造成晶合一体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最终赔偿计划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确定。
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晶合一体化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经营,确保晶合一体化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实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承诺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和股票锁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地采取破坏信托的补救措施。
(2)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实意见
经发行人律师核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分别出具了股票锁定、股价稳定等相关承诺。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由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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