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记者 李苑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最近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拔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拔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拔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审计质量。很明显,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财政部会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运营局、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审计质量与公共利益有关。企业通过标准化的流程和科学的评价,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较高执业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目前,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仍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限制了审计质量的提高。
从具体内容来看,《选聘办法》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
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根据《选拔办法》,质量管理水平的分数权重不得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数权重不得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报价作为选拔基准价,并给出审计费用报价评分公式。
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加强独立性要求。根据《就业办法》,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8年。如有必要,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然后进行轮换。为顺利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国有企业现行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不一致或者未规定的,由履行投资者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用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名注册会计师。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受行政区域和行业的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者,依法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标准适用于中国依法设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确保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确保合理的准备时间,公布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限制或拒绝潜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定制选择条件。
第四,巩固审计委员会的责任。《选拔办法》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拔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程序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议启动选拔工作,审查选拔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拔过程。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就业办法》的有效实施,将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进行培训,做好过渡期的联系。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监督,依法认真处理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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