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琼斯
据中国人民银行5月5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将正式启动香港与内地利率交换市场(以下简称“交换”)的互联合作。“交换”的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北交换”下的交易将于5月15日开始。
根据安排,“北向交换”将在早期阶段开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海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两个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参与大陆银行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了“北交换”的相关交易和结算安排。在交易品种方面,“北交换”早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交换产品,报价、交易、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在投资者方面,参与“北交换”的国内投资者(即交换报价)需要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报价协议,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利率交换集中清算业务清算会员或清算客户。
参与“北交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向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北交换”交易权限。拟申请“北交换”交易权限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同时申请成为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外结算公司”)的清算会员或者此类会员的清算客户。
目前,“交换”有配额管理要求。在交易配额方面,在早期阶段,所有海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换”进行利率交换。滚动后,名义本金净额每天不超过200亿元,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配额。
在清算金额方面,上海清算机构与场外结算公司为双方清算机构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了“交换”资源池。早期,上海清算机构与场外结算公司净头寸对应的“交换”资源池风险敞口设定上限不超过40亿元,金额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
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香港金融管理局就“交换”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关于内地-香港债券和衍生品市场的理解备忘录》。备忘录完善了两地监管机构在债券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系协商机制,共同维护了“交换”的正常运行、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交易秩序。
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场外结算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交换”下的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北向交换”业务。清算会员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际经营的差异,评估和控制风险,合理开展相关投资;市场各方应进一步做好准备,确保“北向交换”的顺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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