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1、2022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许可[2022]2855号文件注册了长江楚才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意味着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障,也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营模式为合同开放式。
3、基金管理人和注册机构均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于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见本公告中的“7、(3)份额销售机构”。
在首次募集期间,本基金不参与销售机构开展的认购率优惠活动。具体认购率请参见本基金份额销售公告和招股说明书。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股份销售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内的基金销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发起人基金提供者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6、如果投资者想购买本基金,他们需要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本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在基金募集期间可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申请的确认必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公司的基金账户;已开立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重复开户。
投资者应保证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有权自行控制,不存在法律、合同或其他障碍。如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不得非法使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认购,也不得非法融资或帮助他人非法认购。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在募集期间的任何一天(T日,包括第一天)结束时,如果基金A类股和C类股的有效认购总额达到或超过40亿元(不包括认购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于T+1日宣布基金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包括)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间的任何一天(T日,包括第一天)结束时,如果基金A类股和C类股的有效认购总额超过40亿元(不包括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最终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详见本公告“2”。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五)限制募集期销售规模的方案。
8、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基金股份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股份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 元(含认购费),额外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无等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和交易水平差异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应当遵守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限额,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比例确认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避免上述50%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基金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认购申请和认购股份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其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股份。
10、本公告仅说明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项和规定。如果投资者想了解基金的细节,请阅读2023年5月9日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详细信息(www.cjzcgl.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了解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166-866咨询。
11、本公告中的单位“元”均为人民币元。
12、风险提示
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总结,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单一证券投资带来的个人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意味着将资金存入银行或存款金融机构作为存款。基金经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的产品特点,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判断基金是否适应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判断市场,通过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委托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投资者还承担基金投资中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流动性风险、基金战略风险、独特风险等风险。
该基金为混合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相应日期。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合同期限不得通过召开基金股东大会延长。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变更或补充,基金可以参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投资者将面临可能终止基金合同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纳入投资范围。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作用,当出现不利市场时,小的变化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巨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日常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将按规定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每个基金股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基金股份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赎回或转让。基金股份的赎回和转让可以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包括当日)办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存在或潜在的大规模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启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侧袋机制”等相关部分的规定。在侧袋机制实施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不办理侧袋账户的认购、赎回和转换。请仔细阅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内容,并注意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具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照履行职责、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的一定利润或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方自负”原则,基金经营状况和基金净值变化造成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基金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信息总结等信息披露文件,独立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过去的业绩并不意味着其未来的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
13、本公司可根据各种情况适当调整销售安排。本公司拥有本基金份额
销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股份销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长江楚财一年持有混合发起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股份:017464 C类份额:017465
(二)基金类型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三)操作模式
合同开放式
本基金为每个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认购业务,并在每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包括当日)的开放日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让业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每个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认购份额)、基金股份认购确认日(认购股份)或基金股份转换确认日(转换股份)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如果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相应月度的最后一天;如果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份额销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出售。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海外投资者、发起人基金提供者、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销售机构
本基金股份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信息见本公告“7、(3)股份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销售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招股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股份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的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八)筹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基金,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1000万,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基金管理人固有基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人员认购基金不少于1000万元。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募集期内,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募集规模将通过末日比例确认得到有效控制。具体方法见本公告“2” (五)限制募集期销售规模的方案。
(九)筹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股份销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募集方法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出售。
(二)认购费
认购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降低。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个A类基金份额认购单独计算购买申请。
A类基金股份的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股份的投资者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包括在基金财产中,主要用于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营销、销售、登记等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推广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推广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在基金推广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给予一定的折扣。在首次募集期间,本基金不参与销售机构开展的认购率优惠活动。
(三)计算认购份额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股份的计算保留在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股份的,认购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
认购费=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销售面值
例如,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率为0.80%。募集期结束时,假设募集期间产生的1万元利息为29.50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29.50)/1.00=99,235.85
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时,如果募集期间产生的1万元利息为29.50元,投资者可获得99.235.85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股份的,认购股份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销售面值
例: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相应认购率为0.00%。募集期结束时,假设募集期间产生的1万元利息为29.50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29.50)/1.00=100,029.50
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基金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时,如果募集期间产生的1万元利息为29.50元,投资者可获得100、029.50份C类基金份额。
(4)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基金的具体业务处理时间由基金经理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基金份额销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手续
投资者通过基金经理直销柜台认购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程序,请参见本公告的第三部分。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认购时,应当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
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个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在T+2日(包括当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受理。
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该申请一定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认购申请和认购股份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其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股份。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基金股份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额外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基金股份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 元(含认购费),额外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无等级差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和交易水平差异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应当遵守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限额,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如果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比例确认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避免上述50%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五)限制募集期销售规模的方案
基金管理人在首次募集期内设定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的,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有效控制募集规模。
1、在募集期内,如果基金A类股和C类股的有效认购总额不超过40亿元(包括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应确认募集期内的所有有效认购申请。
2、募集期内任何一天(T日)结束时,如果本基金A类股和C类股的有效认购总额超过4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比例确认的原则部分确认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未确认的部分认购资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退还给投资者。最终配售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部分确认发生时,投资者认购基金A类股的费率按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受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让股份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使用。
(八)认购发起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股份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期间股份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开户认购程序
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8月11日上午,开户及认购时间: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予受理)。
(一)开户
如果投资者想购买基金,他们需要开立基金经理的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开立基金经理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要重复开户。
1、个人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基金开户手续
(1)填写并签署的《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版)》;
(2)填写本人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如需);
(3)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个人版)》(普通投资者填写);
(4)填写本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5)填写并签署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6)填写并签署《个人客户税务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7)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8)指定投资者银行账户银行卡(信用卡除外)正反面复印件;
(9)开立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账户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机构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基金开户手续
(1)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签署的《账户业务申请书(机构版)》;
(2)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如需);
(三)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印章卡;
(5)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6)《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版)》(由普通投资者提供)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经办人签字;
(7)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机构客户税务居民身份声明》;
(8)本人或机构授权人签署的《控制人客户税务居民身份声明》(如需);
(9)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合格的海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RQFII),提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注册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③其他机构投资者应提供最新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0)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认函》(加盖公章);
(11)验证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所需的相关材料;
(12)开立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账户时需要提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材料。
3、产品投资者: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基金开户手续
(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版)》;
(2)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如需);
(三)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印章卡;
(5)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署的《投资者权益须知》;
(六)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机构客户税务居民身份声明》;
(7)本人或机构授权人签署的《控制人客户税务居民身份声明》(如需);
(8)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书、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产品成立及备案证书、产品合同、托管协议等资料(加盖公章);
(9)指定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账户申请表》或《银行信息确认函》(加盖公章);
(10)验证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所需的相关材料;
(11)开立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账户时需要提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材料。
具体业务处理规则以基金经理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开户信息的填写和提供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投资者需要通过基金经理的直销柜台认购基金,请尽快向直销柜台或从基金经理的网站上索取(www.cjzcgl.com)下载开户、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基金经理的直销柜台不同于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格式,投资者不得混用。
(2)认购申请:基金认购程序提供以下信息
1、本人或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交易业务申请书》填写并加盖预留印章;
3、银行转账单据;
4、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后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认购申请当天下午17日下午:00前,如果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账户,则当天提交的申请将顺延受理。
(三)下列情形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转让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转让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截止日期前未到达指定直销专户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者无效认购。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募集期结束的除外)。
(四)认购资金的缴纳
通过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在提出认购申请之日17日全额支付:00 此前,将全额认购资金转入公司指定的以下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转账凭证时,请注明其用途。
投资者未按上述方式支付认购款项,导致当日认购失败的,公司和直销专户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非法使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认购,也不得非法融资或帮助他人认购;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认购;
3、在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指定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结算账户。投资者后续赎回、股息、无效认购(申请)购买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只能通过本账户进行。
四、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交付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使用。
(2)募集期间本基金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将转换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让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换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认购申请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销售机构划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定给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在T+2日(包括当日)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是否成功受理。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并不意味着申请成功,而只意味着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认购申请和认购股份的合法权利。否则,投资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股份。
六、基金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自基金股份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人使用发起人认购基金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人承诺认购基金股份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股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销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验资机构应当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人及其持有的股份进行特别说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后的第二天公布基金合同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不得使用。
募集期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缴纳的款项,同期增加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不得要求报酬。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承担。
七、股份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27层
设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2014]871号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证[2016]3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亿元人民币
持续期: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凌雯
联系电话:4001-166-866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招商银行大厦,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招商银行大厦,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持续经营: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审批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三)股份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7层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邓凌雯
电话:021-80301342
传真:021-80301399
4001-166-866客户服务电话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九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基金经理可以根据情况改变、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经理的网站上公布。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改变、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和网点。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7层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27层
法定代表人:高占军
联系人:何永生
电话:021-80301382
传真:021-80301393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审中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中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中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注册会计师:余宝玉、郭和珍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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