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1 简称证券:江西长运 公告号:2023-036
江西长运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当事人的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保理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仍不确定,无法判断对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保理”)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华荣保理支付2万元和利息,律师费18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华荣保理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91民初10024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华荣保理的起诉。《中国证券报》于2020年10月27日出版。、《上海证券报》和《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上述案件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5月5日,华荣保理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双方:
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于都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江西新世纪汽车运输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圆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被告余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都福兴公司)作为保理申请人向原告(即保理)申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服务。双方分别签署了人力资源部的编号-FX-20170703A、HR-FX-20170703B的两份保理业务合同规定,原告向于都福兴公司提供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融资,保理融资期为36个月(其中贷款之日起12个月偿还450万元,24个月偿还900万元,36个月结清全部款项),利率为13.5%/年,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逾期利率为18%/年。同意都福兴公司以原告名义设立保理专户,将其在都县“圣世广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的销售款作为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根据上述保理合同,深圳华荣公司向都福兴公司提供了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被告钟福源、被告李桂生、方圆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担保人钟福源、被告李桂生、方圆自愿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此外,被告钟福源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同意被告钟福源以其持有的余都福兴公司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于都福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贷款之日起24个月前应偿还的1350万元的还款期限改为2019年12月20日。
目前,上述保理融资还款期已届满,余都福兴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在原告多次催收后未向原告偿还债务。
3、华荣保理诉讼请求如下:
(1)命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具体利息如下:利息从2017年12月26日至2020年9月30日暂计为5、143、548.31元;自2020年10月1日至2000万元保理融资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础,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的15.4%);
(2)命令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18万元;
(3)命令被告钟福源、李桂生、方圆、江西新世纪汽车运输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出售价格优先赔偿被告钟福源出质的被告余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
(5)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判决
根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07民初880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余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 2000 万元;
2、被告余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贷款本金 2000 以万元为基数,自 2017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5 日期按年利率计算 13.5%计算利息;(2)贷款本金 2000 以万元为基数,自己 2020 年 9 月 26 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被告已支付利息 5465296.9 元可从中扣除),利随本清;
3、被告余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
4、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一、2、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有权就钟福源持有的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持有 【2017】第10%股权(以市管理)内股质登记 13743117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记载的事项为}折价、拍卖、变卖价格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钟福源、李桂生、方圆对本判决第一、2、三项确定的债务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原告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3647 元,由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钟福源、李桂生、方媛负担。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副本,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仍不确定。因此,目前无法判断深圳华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华荣保理已计提本诉讼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坏账15.20万元,计提比例为75.26%。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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