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7 证券简称:百奥泰 公告编号:2023-026
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奥兴”)、广州中科粤创三号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横琴中科卓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科卓创”)共持有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奥泰”)48、106。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上述股东由百奥泰实际控制人关玉禅女士控制,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限售后上市流通于2023年2月21日终止。
通过上述股东对百奥泰的持股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如下:
通过启奥兴、广州聚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奥众”,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关玉禅女士,聚奥中持有启奥兴50%的财产份额,间接持有百奥泰2.7982%的股份),间接持有百奥泰4.9014%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易贤忠、关玉禅、易良玉通过粤创3号间接持有百奥泰3.8408%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关玉禅通过中科卓创间接持有百奥泰0.029%的股份。易贤忠、关玉禅、易良昱等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减持计划;
通过启奥兴间接持有百奥泰0.0064%的股份,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鱼丹女士拟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YU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 JIN-CHEN(余金泉)先生间接持有启奥兴财产股份,间接持有百奥泰0.3240%股份,拟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吴晓云女士通过启奥兴间接持有百奥泰0.0502%的股份,拟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唐伟佳先生通过启奥兴间接持有百奥泰0.0404%的股份,拟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公司职工监事陈奕藩先生间接持有启奥兴财产份额,间接持有百奥泰0.006%的股份,拟参与减持计划;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包财先生计划通过启奥兴间接持有百奥泰0.077%的股份,参与本次减持计划。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由于投资项目的退出和资金安排,启奥兴、粤创三号和中科卓创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10、510、559股(含本数),占公司总股本的2.5383%。(如果公司在减持期间发生股份变动,如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上述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3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3个月内,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在减持期间,如果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有限,则停止减持股份。
〇、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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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有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有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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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市以来,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事、监事都没有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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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州中科粤创三号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横琴中科卓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至2023年11月11日内进行。上述股东减持的股份均为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的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董监高是否承诺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 □否
1.公司实际控制人易贤忠、关玉禅、易良宇出具《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锁定股份的承诺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果当天不是交易日,则为当天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则上述收盘价是指公司股票调整后的价格。(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在减持股份之前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那么我的减持价格不应低于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我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我因任何原因离职,我不会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不减持公司股份。(7)我将严格遵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和赔偿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8)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将严格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履行义务,如实及时申报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我同意承担并赔偿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9)在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控股股东七喜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启奥兴、粤创3号、兴宇投资、盛宇投资、中科卓创出具了《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锁定股份的承诺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公司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果当日不是交易日,则为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公司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则上述收盘价是指公司股票调整后的价格。(4)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在企业减持股份之前已经发生了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企业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5)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之日起不减持公司股份。(6)企业将严格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和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和赔偿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7)在企业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董事玉丹出具了《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锁定股份的承诺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减持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果当天不是交易日,则为当天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则上述收盘价是指公司股票调整后的价格。(4)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在减持股份之前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那么我的减持价格不应低于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任何原因离职的,不得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管理发行人持有的股份。(6)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不减持公司股份。(7)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我将严格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和股份变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诚信履行,如实及时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我同意承担并赔偿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8)在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吴晓云、唐伟佳出具《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锁定股份的承诺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如果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仍应遵守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长者为准),我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我因任何原因离职,我不会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我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我因任何原因离职,我不会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5)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不减持公司股份。(6)在担任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我将严格遵守公司股东、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股东、监事、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申报公司股份及其直接或间接变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我同意承担并赔偿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7)在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YUJINI-CHEN(余金泉)出具《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锁定股份的承诺书》,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次发行前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如果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仍应遵守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自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以两者长者为准),我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我因任何原因离职,我不会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果当天不是交易日,则为当天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股息分配、股份分配、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则上述收盘价是指公司股票调整后的价格。(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在减持股份之前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那么我的减持价格不应低于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我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我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我因任何原因离职,我不会在离职后半年内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7)公司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不减持公司股份。(8)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我将严格遵守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我同意承担并赔偿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9)在持股期间,如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我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聚奥中出具承诺函,承诺:
公司承诺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建议公司回购股份。
聚奥众是百奥泰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百奥泰2.7982%的股份,持有启奥兴50%的财产份额。
7.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七喜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启奥兴、粤创3号、兴宇投资、盛宇投资、中科卓创出具了《关于百奥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后持股减持意向的承诺书》
(1)本人/本企业对公司业务前景持乐观态度,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果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渠道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和上市其他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应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在本人/本企业减持上述股票之前,本公司已发生股息、股份交付、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3)本人/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出售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布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或披露的减持期限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公布具体减持情况;本人/本企业拟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予减持。(四)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减持股份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拟减持与之前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上市时无利可图的公司,计划在首次发行前减持股份√是 □否
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中科粤创三号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横琴中科卓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百奥泰48、106、6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2%。以上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百奥泰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限售后上市流通已于2023年2月21日终止。
截至2023年5月8日收盘,百奥泰股价为29.75元/股,尚未达到发行价。根据相关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如果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渠道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和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遵守本次发行和上市的其他承诺的前提下,本人/企业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在本人/本企业减持上述股份之前,本公司已发生股息、股份交付、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如果在本人/本企业减持上述股份之前,本公司已发生股息、股份交付、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上述股东将在满足所有承诺条件后减持。
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中科粤创3号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横琴中科卓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投资项目退出和资金安排所需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10、510、559股(含本数)。以上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383%(如果公司在减持期间发行股份、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等股本变动,上述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发行前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首发前减持股份?√是 □否
1、广州启奥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中科粤创三号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横琴中科卓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百奥泰控股股东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这种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重大负面事项和风险。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和计划的独立决定。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以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它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公司将继续关注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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