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21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76、764、425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35、352、885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夏厚君、涂大记、嘉兴进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分配。
3.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股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现金股息为0.2元。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入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根据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即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3)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根据47号)的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有关股东认为其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公司以股份名义通过中国结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的名义分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18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的税务居民,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差额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定股东,公司不扣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2元(含税)。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料 公告号:2023-046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5月6日,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通讯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3日书面、邮件通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7名董事应出席会议,7名董事实际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经过讨论和审议,会议以书面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表的文件(www.sse.com.cn)《浙江福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调整了“福新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转换价格由原来的14.02元/股调整为13.8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3年5月16日生效。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福莱新材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披露。
投票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料 公告号:临2023-047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格调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债券代码:11012,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2、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14.02元/股
3、调整后转股价格:13.82元/股
4、转股价格调整的生效日期:2023年5月16日
1.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
2023年1月4日,浙江福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了429.01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福新可转换债券,债券代码:111012),并于2023年2月7日上市。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因发行股利、转换股本、发行新股或配股、发行现金股利(不包括发行可转换债券转换而增加的股本)而变更股份时,转换价格将按以下公式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个四舍五入):
股利或股本转让: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同时进行以上两项:P1=(P0+A×k)/(1+n+k);
现金股利分配:P1=P0-D;
同时进行以上三项: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股价,n为发行股票股息或增加股本率,k为发行新股或配股率,a为发行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发行现金股息,P1为调整后股价。
当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转让价格将依次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www.sse.com.cn)董事会决议公告发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并在公告中注明转让价格调整日、调整方法和暂停转让期(如有必要)。转换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申请日或者转换股份登记日前,持有人转换申请按照公司调整后的转换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况,使公司股份的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衍生权益时,公司将根据公平、公平、公平的原则调整转换价格,充分保护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内容和操作办法将根据当时的国家进行 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
1、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因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股权分配登记日为:2023年5月1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6日。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莱新材料2022年年度股权分配实施公告》
2、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福新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将根据上述现金股息相应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如下:
P1=P0-D=14.02-0.2=13.82元/股
因此,“福新转债”的转股价格从14.02元/股调整为13.8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5月16日起生效。
目前,“福新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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