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3-017
山东华鲁恒生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涉案金额:
案件一、四被告连带赔偿3亿元,合理费用50万元,诉讼费用50万元。
案件二、四被告连带赔偿3亿元,支付合理费用50万元,诉讼费用。
● 不确定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损益。
一、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2023年5月8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金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一号]等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公司在内的四名被告。
案件二:
2023年5月5日,公司收到包括公司在内的四名被告在内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和《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第三被告:宁波安泰环境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曾名:宁波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2022)认定,四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加压气相淬冷技术的技术秘密,判决赔偿截至2018年12月30日的9800万元经济损失。2018年12月30日后,原告认为公司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中,原告有权继续要求四名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命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亿元的经济损失和50万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50万元。
(二)责令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四川金象赛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第一被告:尹明大
第二被告:山东华鲁恒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三是宁波安泰环境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继承
第四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后国
2、诉讼内容
原告四川金象认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四名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加压气相淬冷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技术秘密。原告认为,公司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也侵犯了前案生效判决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
3、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命令四名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其中被告停止使用三聚氰胺产品,包括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
(2)命令四名被告立即销毁记录原告涉及技术秘密的载体,其中被告二的销毁载体包括销毁10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二期)涉及技术秘密的设备,以及记录原告涉及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
(3)命令四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3亿元的经济损失和50万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50万元。
(四)责令四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公告前公司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依法回应诉讼,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后续公告和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一号]、民事诉状;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川知民初二号]、民事诉状。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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