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
回购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股东
公告无限售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12日,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公众股份的方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信息网》上刊登的具体内容(www.cninfo.com.cn)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3-032号)、《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公告》(公告号:2023-033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9号股份回购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12日)登记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销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数量和比例公告如下:
1.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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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十名无限售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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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36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不低于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8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以不超过10.6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未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2、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计划。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回购计划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内,公司股价继续超过回购计划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或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批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风险;
(3)由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决定终止回购计划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如果上述情况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应的进展公告。请注意投资风险。
5、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为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能力,公司计划使用不少于4000万元(含),不超过8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的公共股份,用于今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和《公司章程》,本次回购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和《公司章程》,本次回购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方案如下:
1、回购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了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合理的价值投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的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计划利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已发行的公共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用于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储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股份回购符合《自律监督指引》第九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范围
1、回购股份计划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0.60元/股(含),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平均股票交易价格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根据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和公司资本状况确定。
回购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范围,将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1、拟回购股份的总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含),不超过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2、本公司拟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类型、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类型: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票)用于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储备。
2、回购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回购价格不超过10.60元/股(含)的情况下,根据最高回购规模和回购价格上限,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54.7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466、901和732股的1.6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完成时的回购股份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六)股份回购的实施期限
1、本公司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如遇下列条件,回购实施期提前届满:
(1)回购期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100股的,视为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的,回购计划实施,即回购期自当日起提前到期;
(2)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计划的,回购期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计划之日起提前届满。
在回购计划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重大规划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的回购期限将顺延,顺延实施将及时披露。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延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十个交易日起计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之日起;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股份回购总额上限为8000万元(含)、计算回购价格上限为10.60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54.7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2%。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未使用回购股份的部分将依法注销。假设所有回购股份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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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回购资金总额下限4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0.60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77.3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1%。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未使用回购股份的,依法注销。假设所有回购股份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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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2023年5月11日股本结构表计算;上述变化未考虑其他因素,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3、管理层分析了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上市地位的保持情况。所有董事都承诺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5、263.55万元,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139、654.31万元,流动资产143、563.28万元,2022年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0590.66万元,公司资产负债率41.25%。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8000万元(含),占公司总资产、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3.40%、5.73%、5.57%,占比较小。
回购反映了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信心,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公司管理层认为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股份回购将用于未来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实现公司、员工、股东等长期利益的统一,调动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回购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不会改变公司的控制权或上市地位。股权分配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股份回购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是否有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解释,以及回购期间的增减计划;超过5%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六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前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份,也不单独或与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吕强先生在2022年7月15日签署的《简单股权变更报告》中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承诺之日起未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披露的超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吕强(二)简式权益变更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没有明确的股份增减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承诺期满后的回购期间没有明确的增减计划。有关人员未来计划增减股份的,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有关安排,防止债权人侵权利益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可持续经营。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计划的,应当注销所有股份回购。如果公司未来计划取消股份回购,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通知债权人和其他法律程序的相关决策和公告程序取消股份和减少注册资本。
六、处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授权
为确保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面处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机会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数量等。,并具体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具体实施计划(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重新表决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除外),处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4)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生产、修改、补充、签署、提交、报告、执行;
(五)本次股份回购和处置回购所需的其他事项,虽未列出但未列出。
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计划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7.回购计划的审查程序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部分公共股份计划》,全体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法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律监督指引》第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回购计划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部分公共股份回购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董事会投票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回购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实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市场的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股份回购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份回购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一致同意公司股份回购计划。
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十、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
(一)第一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第二天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披露;
(三)每月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底的回购进度;
(4)公司在股份回购计划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超过一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公告未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届满或股份回购已完成的,公司将停止回购,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和股份变更公告。
十一、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在回购期内,公司股价继续超过回购计划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计划无法实施或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能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批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风险;
(3)由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决定终止回购计划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6日(周二)14日:30。
(2)网上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2023年5月16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15:00。
(3)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高德置地A3座26层。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共有14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会议,代表212、724、647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609%,其中:
(1)共有6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出席现场会议,代表212、619、367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384%。;
(2)共有8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出席会议,代表105、280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5%。;
(3)中小投资者共8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如下),代表105、280股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会议结合现场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2、审议通过《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0024股和200股%;弃权1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4.9392%;弃权18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1710%。
3、审议通过《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4、审议通过《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5、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6、审议通过《2023年财务预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7、审议通过《关于提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12、716、8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63%;反对7.7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37%;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92.6102,同意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反对7.38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7.3898股%;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外投资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12、719、267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投票总数的99.975%;反对5.38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为:99900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的94.8898总数%;5.1102反对5.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中小投资者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0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参与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标准、网上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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