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版)
(4)违反公开承诺和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的,发行人有权扣除本人分配的现金股息、工资、津贴,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承诺未履行、未履行或按时履行的,采取以下措施:
(1)发行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
(2)配合发行人尽快研究和实施处理方案,尽量减少投资者损失,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九、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鉴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本公司”),现就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第一,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况:
1.法律、法规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以发行人股权转让不当利益。
2、公司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追溯到最终持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无股份。本公司没有媒体质疑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本公司。
3、发行人和发行人股东及时向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积极全面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发行的申报文件中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行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我们做出了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
1.本研究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未来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当前或未来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任何主营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当前或未来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其他形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2.如果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根据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尽最大努力将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控制企业,允许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参与上述业务机会。如果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本所及其他控制的企业应免费向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只有当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相关新业务机会时,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才能自行经营相关新业务。
3.如果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上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公司将给予公司选择,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任何股权、资产和其他权益应当一次性或者多次从本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拥有或控制其他企业的资产或业务,如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
(3)要求本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相关新业务。本所将配合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要求。
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相关法律和相应的公司章程拥有并将行使法定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所及其他控制的企业应尽最大努力鼓励第三方放弃其法定优先受让权。
4.在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如果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协调解决。
5.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承诺赔偿公司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承诺而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害和费用。
7.本承诺书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终止(以早期为准):
(一)本所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本所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计划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公司作出以下承诺和保证,避免公司与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竞争:
1.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未来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当前或未来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其他形式干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当前或未来主营业务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最大努力根据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向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业务机会。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允许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业务机会。如果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公司及其他控制的企业应免费向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只有当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相关新业务机会时,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才能自行经营相关新业务。
3.如果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上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公司及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主营业务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公司将给予发行人选择,使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和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任何股权、资产和其他权益应一次性或多次从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选择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拥有或控制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相关新业务。公司将配合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要求。
如果第三方在相同条件下具有相关法律和相应的公司章程,并将行使法定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鼓励第三方放弃其法定优先受让权。
4.在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有权要求公司协调解决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竞争的问题。
5.公司承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承诺赔偿发行人因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承诺而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害和费用。
7.本承诺书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终止(以早期为准):
(1)公司不再具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发行人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减少与标准化相关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研究所首次向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赞助商、律师和会计师提供报告期内所有相关交易,相应信息真实、完整,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所已被告知并知道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在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的相关交易。因客观情况不可避免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相关交易管理措施,确保相关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平,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承诺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向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起人、律师和会计师提供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相应信息真实、完整,无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没有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已被告知并知道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在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相关交易不可避免,公司及其关联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行人公司章程、相关交易管理措施,确保相关交易程序合法、公平,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承诺不利用其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生产出具的文件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行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联合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承诺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行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的股票,并在上海证券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出具的文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是本所的真实意图,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审查机构与会计师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是本所的真实意图,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北京中通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发行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行的文件,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是公司的真实意图,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公众的监督。违反上述承诺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对无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和发起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发起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发起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相关承诺,未履行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和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的必要声明和承诺。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保荐人代表:张冠宇侯顺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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