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相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相微”、“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成为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中国证监会许可证)〔2023〕731号)。
本次发行计划针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线下询价配售合格投资者,线上定价发行合格公众投资者。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起人(主承销商)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专项验证意见。
为出具本验证报告,发起人(主承销商)已获得潜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以下保证:参与战略配售的所有许可证/证书等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和试点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适用规则”)对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委托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核实战略配售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根据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意见和发起人(主承销商)的相关验证结果,发起人(主承销商)对战略配售的验证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1)与发行人经营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设立公开募集,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以封闭经营的证券投资基金;(4)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投资者。根据《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除依法设立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外,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
发行人和发起人(主承销商)根据股票数量、股票限制安排和实际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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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上述四名投资者被称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
(2)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和参与规模
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1、905、88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381、176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20%。
中金财富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根据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预计中金财富的后续投资比例为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4、595和294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经理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得超过9、190、588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得超过945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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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承诺认购金额”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认购金额,除以a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二、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参与科技创新板后续投资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选择标准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晶合集成的营业执照、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晶合集成(www.gsxt.gov.cn)截至2023年4月12日,晶合集成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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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合集成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
此外,2023年4月12日,晶合集成公司披露《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晶合集成招股意向书》),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2023年5月4日公布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技创新板上市公告》,其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上市交易。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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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晶合集成招股说明书和晶合集成确认,截至2023年4月12日:合肥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设投资”)直接持有晶合集成31.14%的股份,晶合集成21.85%的股份由合肥芯屏工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控制,晶合集成52.99%的股份由晶合集成控股股东控制。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合肥建投100%的股权,是晶合集成的实际控制人。晶合集成的股权结构如下:
(3)关联关系
经晶合集成确认,晶合集成与发行人、中金公司无关联,但晶合集成与发行人、中金公司有以下关系:(1)根据晶合集成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的《合肥晶合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公告》,发行人参与了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战略配售,分配2517,623股占晶合集成发行后总股本的0.13%左右;在发行人参与发行和晶合集成并实际获得战略配售的股份前后,晶合集成和发行人持有对方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不构成关联方。(2)中金公司是保荐人和主承销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2)中金公司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的赞助商和主承销商。晶合一体化参与战略配售,是独立决策的结果,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转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晶合集成招股说明书,晶合集成注册资本150亿元,主要提供150nm至90nm的晶圆OEM服务。OEM的主要产品是面板显示驱动芯片,得到了国内外众多知名芯片设计公司和终端产品公司的认可。2022年,晶合集成12寸晶圆的代工产能为126.21万片。截至2020年底,晶合集成已成为中国大陆收入第三大、12寸晶圆OEM产能第三大的纯晶圆OEM企业(不含外资控股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晶合集成营业收入在全球晶圆OEM企业中排名世界第九。截至2022年底,晶合集成总资产387.6亿元,净资产180.5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100.5亿元,净利润31.6亿元。因此,晶合集成为大型企业。
根据晶体集成的确认,发行人和晶体集成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晶体集成计划在以下合作领域进行战略合作:进一步加强高质量、高性能显示驱动芯片、AMOLED驱动芯片、150nm~28nm晶片、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领域的长期战略合作。(1)显示驱动芯片:发行人在国内显示驱动芯片行业多年,成功建立了全面覆盖各应用领域的全尺寸面板显示产品线,涵盖智能可穿戴、手机、工业控制显示、平板电脑、IT显示、电视、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基于显示驱动芯片工艺和生产能力优势,双方将依靠现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显示驱动芯片领域的合作,不断提升显示驱动芯片行业双方的综合竞争力。(2)AMOLED驱动芯片:随着智能化、高端化需求的不断增加,智能可穿戴、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产品已进入新一轮技术迭代周期,AMOLED驱动芯片市场前景广阔。在AMOLED显示驱动芯片产品方面,发行人通过智能动态补偿技术,有效解决了随着照明时间的增加,AMOLED本身带来的亮度均匀性和图像残留问题,提高了显示质量。未来,发行人还将在AMOLED驱动芯片等先进显示领域进行长期布局;晶体集成在AMOLED过程中有多个技术节点,可以充分满足发行人的多样化需求。未来,发行人还将在AMOLED驱动芯片等先进显示领域进行长期布局;晶体集成在AMOLED过程中有多个技术节点,可以充分满足发行人的多样化需求。依托双方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双方将在AMOLED驱动芯片领域建立深入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合作。
因此,晶合一体化属于“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晶合集成出具的承诺书:1)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2)为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3)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财务实力强,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并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晶合集成出具的承诺书,其认购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实晶合集成的2022年审计报告后,晶合集成的营运资产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 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电控产投的《营业执照》、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电控产投(www.gsxt.gov.cn)电控生产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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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控生产投资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控产投的《营业执照》、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电控产投(www.gsxt.gov.cn)调查显示,电子控制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子控制”),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电控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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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JD.COM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725。根据2023年4月4日披露的《JD.COM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JD.COM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
注2: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58。根据2023年4月21日披露的《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
(3)关联关系
经电控生产投资确认,本次发行前,电控生产投资控股股东北京电控持有发行人7.09%的股份,电控生产投资与中金公司无关联。参与战略配售的电控生产投资是独立决策的结果。内外部批准程序已依法执行。《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转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电子控制生产投资的确认,北京电子控制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业务的国有大型高科技产业集团。北京电控拥有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25)等14家二级企业、北华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1)、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72)、四家上市公司,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涵盖半导体显示、集成电路设备、集成电路制造、智能设备、仪器仪表、新能源、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截至2022年底,北京电控总资产约5500亿元,营业收入约2100亿元,净利润约18亿元。截至2022年底,北京电控总资产约5500亿元,营业收入约2100亿元,净利润约18亿元。因此,北京电控属于大型企业,电控生产投资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电子控制投资的确认,发行人和电子控制投资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包括:(1)电子控制投资控股股东北京电子控制在发行前持有7.09%的新股;(2)电子控制投资是建立北京电子控制“产业+资本”发展模式的重要支持,致力于成为北京电子控制专业资本运营、股权投资和产业未来布局的重要资本支持平台。电子控制产业投资依托北京电子控制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强大的产业基础,专注于基金管理和股权投资。截至2023年3月底,电控产投共主导,参与投资5只基金,总规模92亿元。完成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诚志永华显示材料有限公司等5个股权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和资源整合主要集中在集成电路和显示领域的上下游产业链上。电控生产投资具有较强的产业背景,能为发行人市场发展和业务合作带来优质资源。目前,发行人主要购买晶圆和包装测试服务,下游客户主要是面板制造商。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预计将与发行人合作推动芯片晶圆制造业务;(3)电子控制投资通过基金和股权直接投资参与芯片设计、设计软件、芯片制造、密封测试等近100家企业投资。根据发行人的业务需要,电子控制投资可以协助与相关企业对接,促进发行人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帮助发行人在显示驱动IC设计领域进一步发展;(4)电子控制投资作为北京电子控制专业的产业投资平台,主要是整合产业质量资源,发挥产业协同作用,确保供应链安全,促进关键技术定位进程,更加注重长期发展和价值实现。在客户方面,京东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电控生产投资股东之一,是发行人的重要客户。电控生产投资将积极推进合作,帮助发行人提高新一代综合AMOLED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整体竞争力,巩固和加强发行人在先进显示驱动芯片市场的优势和地位。
因此,电子控制生产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电子控制生产投资出具的承诺书:1)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2)为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3)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财务实力强,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并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电子控制生产投资出具的承诺书,其认购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实2023年3月电子控制生产投资的资产负债表后,电子控制生产投资的营运资产足以覆盖与发行人和中金公司签订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公司章程等资料和中金财富(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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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财富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
(2)关联关系
中金财富是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无关。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科技创新委员会试行了发起人的相关子公司后续投资制度。发行人的发起人通过依法设立的替代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发起人证券公司设立的替代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设定配置证券的限制期。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中金财富是发起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参与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起人相关子公司”,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章“科技创新委员会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书:1)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章程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战略配售;2)是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3)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财务实力强,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并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书,战略配售股票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实中金财富2022年审计报告后,中金财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书,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分配股份获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在分配股份的限制期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4、 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备案证明等资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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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控制主体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经理享有的权利包括:1)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投资文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使用,代表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与其他第三方签署;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时、全额取得管理费;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行使中金新相微电子1投资产生的权利;4)监督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对中金新相微电子1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5)提供或委托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会计、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6)以经理的名义,代表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权登记权;7)根据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税务相关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查,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经理有权拒绝接受认购和参与申请;8)委托财产投资到期、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争议、纠纷的,经理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处理,上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以上,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是其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的审议和人员构成
2023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制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战略配售股票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核心员工。其中,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部门经理及以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产品研发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符合上述参与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名单见本专项验证报告附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都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和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人员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未使用贷款、债券发行等非自有资金投资。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的参与者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属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建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经理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1)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战略配售;2)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认购战略配售股票的所有资金来源均为其经理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少于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战略配售证券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证券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其中,发行证券数量超过1亿股(份)且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以上;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不超过50%。根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订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至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确定。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5%,但不超过4万元;发行规模超过10亿元或2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4%,但不超过6万元;发行规模超过20亿元或5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3%,但不超过1亿元;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后续投资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根据《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少于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10人,战略配售证券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发行证券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超过35人。其中,发行证券数量超过1亿股(份)且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30%以上;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不超过50%。
初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1、905、88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0%。共有4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8、381、176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20%。
中金财富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中金财富将根据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确定。预计中金财富的后续投资比例为初始发行股票数量的5%,即4、595和294股。最终实际认购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根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经理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拟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不得超过9、190、588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得超过945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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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承诺认购金额”是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的认购金额,除以a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以上,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四、律师核实意见
经核实,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有关规定,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实结论
经核实,发起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的选择标准,具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战略配售没有《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中金新相微电子1号员工参与科技创新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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