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7 证券简称:红星发展 公告编号:2023-046
贵州红星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
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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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5月11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293、236、600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08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23、458、928.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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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分配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08元;持有一年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行现金红利0.08元。股票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中扣除并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转让,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为0.072元。
(3)如果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公司股份,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人民币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号。81),所得税按10%的税率代扣,税后每股发现金红利0.072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发现金股息0.072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定投资者应当缴纳现金红利,每股发行现金红利0.08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如对此权益分配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851-36780066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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