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8日上午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528号天康企业大厦11楼公司4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许衡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8,597,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34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562,328股,占公司总股本24.8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142,035,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86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4人,代表股份192,134,7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185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78,514,5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7%;反对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7%;弃权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051,98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反对8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弃权2,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78,452,6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698%;反对13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0%;弃权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1,990,08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139,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弃权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3、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78,523,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47%;反对7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061,38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8%;反对73,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委派杨玉玲律师、李莎律师及周强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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