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2月16日举行的第十届股东会第十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议案》。公司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法复购企业一部分社会公众股,此次回购股份将主要用于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或是员工持股计划。此次复购额度不少于rmb20,000万余元(含),并且不超出40,000万余元(含),回购价格不得超过18元/股(含),实际复购总数以复购到期时具体回购的股权总数为标准,回购股份时限为自股东会表决通过复购计划方案生效日12个月。主要内容详细企业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布的《关于第三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方案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10),《回购报告书》(公示序号:2023-11)。
一、回购公司股份实际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企业在执行复购期内,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占比每多1%的,应当在该客观事实产生生效日3日内予以公告。现就回购股份工作进展公告如下:
截止到2023年3月8日,企业通过股份回购专用型股票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总计回购公司股份10,153,696股,占公司目前总市值2.17%,最大卖价为16.50元/股,最少卖价为13.57元/股,成交额149,934,790元(没有交易手续费)。复购合乎最新法律法规的需求及公司回购股份计划方案。
二、别的表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也、回购股份的总数、回购股份的方法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具体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集中竞价交易委托时间段合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1、企业未能以下时间段内回购公司股份:
(1)企业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是业绩快报公示前十个交易日;
(2)自很有可能对企业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产生之时或在管理过程中,至依规公布后两个交易日;
(3)证监会要求其他情形。
2、企业初次回购股份客观事实产生之时(2023年2月21日)前五个交易时间企业股票总计交易量为136,810,000股。企业每五个交易时间回购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企业初次回购股份客观事实产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时间企业股票总计成交量25%(即34,202,500股)。
3、企业未能下列股票交易时间开展回购股份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后小时之内;
(3)股价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企业股票当日交易上涨幅度限制价钱。
(三)企业后面将依据市场状况在复购时间内继续执行此次复购方案,并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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