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部公司监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广东省华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2月13日举办第三届股东会第十九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十七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并且于2023年2月27日举办第三届股东会第二十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十八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企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此次激励计划”)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展开了公示公告,职工监事融合公示情况对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审查,有关公示情况及审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审查方法
(一)公司在2023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其《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下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示。
(二)公司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此次激励计划拟初次授于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职员可以从公示期限内明确提出反馈建议。
截止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一切职工对此次拟初次授于激励对象所提出的质疑。
(三)职工监事对拟初次授于激励对象的审核形式
公司监事会审查了此次激励计划拟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证件、拟初次授于激励对象与企业(含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拟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在企业(含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出任的职务等。
二、职工监事审查建议
依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标准及企业对激励对象名册及职位的公示情况,同时结合职工监事的审查最后,职工监事发布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一)纳入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张穗华老先生于近期签定《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转让公司股权6,017,000股,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出让结束后将会成为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张穗华老先生自动放弃参加此次激励计划。
(二)职工监事对除张穗华老先生外,纳入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有关人员(下称“拟激励对象”)发布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1、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拟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要求,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畴,它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
2、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拟激励对象不会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可变成激励对象的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3、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拟激励对象均是企业(含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关键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者、关键骨干员工及股东会觉得必须鼓励的有关人员;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拟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
4、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拟激励对象基本上情况属实,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或造成重大误解的地方。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觉得,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所特定条件,合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它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于激励对象的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华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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