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此次发售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80,261,181股,占北京市格灵深瞳信息内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总股本总量的43.3889%,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限售期为自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售之日起12个月。
●此次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3年3月17日。
一、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种类
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1日开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批准〔2022〕64号),允许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初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个股46,245,205股,并且于2022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转板,发售结束后总市值为184,980,819股,在其中比较有限售标准流通股本142,434,121股,占公司股本总量的77.00%,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42,546,698股,占公司股本总量的23.00%。
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为公司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部分增发股票,增发股票公司股东数量为14名,限售期为自企业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这部分增发股票公司股东相对应的股权数量为80,261,181股,占公司股本总量的43.3889%。
此次解除限售并申请发售流通股数量为80,261,181股,现限售期将要期满,将在2023年3月17日起发售商品流通。
二、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形成后迄今公司股本总数变化趋势
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归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自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产生迄今,企业未出现因股东分红、公积金转增造成总股本总数变动的状况。
三、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的相关服务承诺
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归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部分增发股票,依据《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相关资料,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公司股东所做服务承诺如下所示:
1、公司股东Ceyuan HK Holdings Limited、Zhen Partners I(HK)Limited、Zhen Partners IV(HK)Limited、Hyundai Motor Company、Hyundai Mobis Co., Ltd.、北京市智慧城股权投资基金核心(有限合伙企业)、杭州市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企业)服务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自外国投资者个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也不由自主外国投资者复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针对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根据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权而拥有的派股、转增股本等股权,亦遵循以上锁定期的承诺。
(2)以上锁住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外国投资者股份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证交所的有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制企业已作出承诺,高管增持方法包含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规则或其它证交所承认的合理合法方法。
(3)本公司拟减持持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时,将及时执行减持计划公示、上报等流程。
(4)本承诺书出示后,若适用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对该企业持外国投资者股份减持有别的所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依照该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完全履行以上服务承诺,本公司将于证监会指定的书报刊上公布表明未完全履行的具体原因同时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假如本公司因未完全履行以上承诺事项而得到收入,所获得的收益归外国投资者全部,本公司将于得到收益的五日内将上述情况收益付给外国投资者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完全履行以上承诺事项给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它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它投资人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 IX, Ltd.服务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自外国投资者个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也不由自主外国投资者复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针对本公司所持有的根据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权而拥有的派股、转增股本等股权,亦遵循以上锁定期的承诺。
(2)以上锁住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外国投资者股份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证交所的有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高管增持方法包含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规则或其它证交所承认的合理合法方法。
(3)本公司拟减持持有外国投资者股权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证交所的有关规定立即执行减持计划公示、上报等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书出示后,若适用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对该企业持外国投资者股份减持有别的所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依照该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完全履行以上服务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需求依规承担相应义务。
3、公司股东SVIC NO.33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INVESTMENT L.L.P.、北京市复朴长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做大事科技咨询(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合之力蓉盛成都市创投核心(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市华门高新科技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杭州市无限二界资本管理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服务承诺
(1)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自外国投资者个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出售或是由他人管理方法,也不由自主外国投资者复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投资者股权。针对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根据外国投资者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权而拥有的派股、转增股本等股权,亦遵循以上锁定期的承诺。
(2)本承诺书出示后,若适用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对该企业持外国投资者股份减持有别的所规定的,本企业承诺依照该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完全履行以上服务承诺,本公司将于证监会指定的书报刊上公布表明未完全履行的具体原因同时向公司股东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假如本公司因未完全履行以上承诺事项而得到收入,所获得的收益归外国投资者全部,本公司将于得到收益的五日内将上述情况收益付给外国投资者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完全履行以上承诺事项给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它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它投资人依规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此次申请办理发售流通增发股票公司股东均认真履行对应的承诺事项,不会有有关服务承诺未完全履行危害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的现象。
四、中介服务审查建议
经核实,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觉得:截止到本审查建议出示之日,公司本次申请办理发售流通增发股票股权持有者严格执行了该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发售商品流通办理的股权总数、发售流通时间等相关事宜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需求。综上所述,承销商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事宜情况属实。
五、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状况
(一)此次发售流通增发股票数量为80,261,181股,占公司股本总量的43.3889%,限售期为自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售之日起12个月。
(二)此次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3年3月17日。
(三)此次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明细清单如下所示:
注:1. 拥有增发股票占公司总总股本占比,以四舍五入的形式保存四位小数。
2. 自然人股东天津市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已改名为杭州市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企业)。
(四)限售股上市商品流通登记表:
六、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格灵深瞳信息内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11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