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3月10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江西省南昌红谷滩区九江街1099号6楼会议厅
(三)列席会议的优先股公司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拥有股权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情况等。
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及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志远老先生组织,以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决议通过此次股东会的议案。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5人,以当场及通信方式参加5人;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以当场及通信方式参加2人,公司监事黄凯涛个人原因缺阵此次股东会;
3、董事长助理、副总刘韬老先生出席本次大会,整体管理层出席此次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关于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策略的论述数据分析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有关增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股东会有效期限及股东会受权股东会申请办理相关的事宜有效期提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股东决议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相关说明
1、此次股东会的议案均是对中小股东开展独立记票的议案。
2、此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3之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此次股东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侓师:王威、俞紫伊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召集人资质、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及决议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次股东会未探讨并没有纳入会议方案的事宜,此次股东会所申请的决定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江西省沐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11日
● 手机上网公示文档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有关江西省沐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之印证建议
● 上报文档
江西省沐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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