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03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399号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由黄明强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黄继章先生、叶榅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骏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储松潮先生、郭传红先生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需回避表决,所以关联股东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议案1、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决议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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