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环保”)于3月14日接到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通知,市政集团已收到南昌市国资委下发的《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洪国资字[2023]39号),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春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8,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富春环保的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政公用集团”),市政公用集团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二、请你司督促富春环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监管机构履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报程序,并依法及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总体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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