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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现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公告,并于2023年3月4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4日,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23年3月14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形。
5、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郑广文先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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