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120028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予以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公司将按照意见落实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回复内容将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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