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2日以书面和通讯方式发出,2023年3月24日以视频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康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亲自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本议案)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意公司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核准”等文字表述在全文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按有关规定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3.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3,604,651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审核结果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为准,全部由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4.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5.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6.8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分红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6.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公司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择机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方式解决。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相应调整上述安排。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7.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8.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10.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
与会董事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本议案)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预案进行修订,并形成《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本议案)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并形成《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书。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本议案)通过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本议案)通过了《关于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2022年9月30日签署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并订立补充协议。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书。
(七)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形成《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书。
(八)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书。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董事康鹤、沈北灵、田丰、刘丽杰回避表决本议案)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为保证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高效、便捷、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有关的事项。
2.聘请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委托该等中介机构制作、出具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专业报告、意见及其他申请文件,决定及安排支付相关中介机构的报酬。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修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根据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具体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对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在不超过发行上限的范围内调整募集资金数额)。
4.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申报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6.批准、签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7.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8.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10.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则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11.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2.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十)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及《公司章程》。
(十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公司领导2023年度考核方案〉的议案》。
2023年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标准的议案》明确,董事长的考核方案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制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以及综合考核评价三类指标,权重分别为40%、50%、10%。
结合公司,建议将董事长考核方案中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调整为55%、个人年度考核指标权重调整为35%、个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权重为10%;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中的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年度考核指标、个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的权重,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分别为40%、50%、10%。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032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书面承诺。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和前提
为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3年9月底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3.00亿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3,604,651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发行股票数量为准。
6、2022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6,800.4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4,318.33万元。在此基础上,假设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2022年度持平;(2)较2022年度下降10%;(3)较2022年度增长10%。
7、假设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2022年度一致,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8、在预测2023年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森源家具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的影响。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万元、元/股
注:对基本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发行前有所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涿州市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宁晋县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及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发中心项目。公司通过对农林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实现林业产业链的延伸,进一步深度挖掘农林业资源,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助力中林集团“双碳”战略布局,深度契合中林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战略定位,也为推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奠定基础,有助于公司实现内生式增长的战略驱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
本次发行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投资项目将采用内部选拔培养、外部招聘引进的方式。公司发展涉及两大方向,一是研发中心建设,二是单体项目运行。研发中心落地的后续研发工作需要高水平科技人才,项目将从高校或科研院所选聘专业人才,通过课题开展等方式,储备和选拔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骨干。单体项目方面,项目将通过内部选拔优秀员工进入成熟项目进行实操培训,储备新运行项目所需技术人员,同时根据项目需要通过外部招聘的方式引进技术人员。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完善人员招聘培养计划,建立人才梯队,加强人员储备建设,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引进的干式发酵工艺主要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该工艺具有有机质转化率高、容积产气率高、能耗少、不产或少产高品质沼液等环保优点,可较好地与减少有机固体废弃物的政策要求相契合。同时,该工艺还整合了新能源行业的专利技术,可为项目主体提供兼具系统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综合解决方案。公司将依据自身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在生物质能源方面的技术储备,大力拓展在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方面的技术研发与投入,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公司还将挖掘微生物菌剂的价值,重点在原料预处理、物料酸化、厌氧发酵等环节微生物菌群的研发和菌剂制备做好技术的成果转化,形成自有产品系列,提高发酵工艺水平。
3、市场储备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3,726亿立方米,国内气占比55.1%,国外进口占44.9%。受全球天然气供需失衡、海运价格高涨的影响,我国的天然气价格正逐年攀升。2021我国天然气消费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江苏、四川、山东和河北,天然气消费量分别为364、314、268、237和228亿立方米。河北省毗邻京津地区,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两区”建设实施地,也是国家深入推进污染防治,以及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的重点区域。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1-2021年,河北省天然气消费量复合增速达20.58%,2021年河北省天然气消费量位居全国第五位,年消费天然气228亿立方米,而当年河北省内天然气产量仅为5.3亿立方米,省内天然气缺口量达222.7亿立方米。预计“十四五”期间。河北省天然气总用量将达961亿立方米,年均增长率为7.8%。因此,河北省具备广阔的天然气消费市场。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作物的巨大需求和产量是肥料行业繁荣的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预测,到“十四五”(2021-2025年)结束时,我国生物肥料将占肥料总量的20%左右,应用面积达6亿亩以上,将明显提高我国耕地质量及农产品品质,从而在国家绿色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计划等战略中发挥独特地位与作用。通过“十四五”期间的产业培育发展,我国生物肥料的研究及产业化将进入国际领先水平。
从区域市场和全国市场来看,本项目产成品处于持续增长的高景气赛道中,具备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强劲的增长潜力。公司在募投项目建设前期积极拓展市场,签署了部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意向性合作协议,为募投项目后续顺利推进做好市场储备。
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均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流程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增强企业执行力,并同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从而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四)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现有的实施能力将得到极大的提高,生物质能源业务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都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核心竞争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五)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2年10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034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安林业”或“发行人”)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审核通过,以及获得相关审核通过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2022年9月30日,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集团”)签署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43,604,651股(含本数),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2.95%,未超过3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林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中林集团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3年3月24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中林集团对《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关联关系
中林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林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批程序
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2022年10月13日,中林集团出具《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林发[2022]120号)》,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注:2022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林集团拨付2022年度8亿元国有资本预算增资,中林集团实收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77,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权变更尚未进行工商登记。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林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 2019年1月14日,中林集团完成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的变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企业国有产权的10.00%划转给由国务院委托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三)主营业务情况及经营情况
中林集团主要从事林业及相关产品贸易业务,是林业行业唯一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集营林造林、林产品加工和贸易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林业企业,最近3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中林集团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8元。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于 2023 年 2 月17 日正式实施,各方拟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股份认购协议》进行相应调整。《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 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 年3月24日
(二)对《认购协议》的部分约定进行变更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性文件,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补充协议》,对《认购协议》的部分约定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1、将《原协议》“鉴于”内容的第3款修改为“3、为进一步提高甲方市场竞争力,促进甲方进一步发展,甲方拟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乙方发行A股股票。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本协议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2、将《原协议》第一条第1款修改为“1、本次发行:指甲方本次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A股股票。”
3、将《原协议》第二条修改为“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将《原协议》第三条修改为“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
5、将《原协议》第四条第1款修改为“甲方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股票不超过43,604,651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甲方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将《原协议》第四条第2款修改为“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不超过30,000万元,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
7、将《原协议》第五条第2款修改为“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88元。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8、将《原协议》第六条第1款修改为“1、乙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9、将《原协议》第八条第1款修改为“1、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应在缴款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收款账户详细信息。”
10、将《原协议》第十四条第4款修改为“4、本次发行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1、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之日起生效。
12、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报送有关机关备案。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公司以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为抓手,持续推进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经济与生态双循环系统,加快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持续扩大公司业务产能,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高资源整合能力;生物质发酵微生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有助于实现部分微生物菌剂的自产自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中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若中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该等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保证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该协议的签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交易事项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关联交易需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8、公司与中林集团签署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3-03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3年4月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年3月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书面提交的《关于增加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出将《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4,88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7%,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增加的临时提案外,本次会议列明的其他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均保持不变。
现将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本次会议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30日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二)其他内容
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披露情况
上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三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23年3月16日、25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7、8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为: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
上述议案7、8、9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法: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代理人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后)原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登记时间:2023年3月31日、4月3日-4日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娟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编:366000
联系电话:(0598)3614875
传真:(0598)3633415
电子邮箱:stock@yonglin.com
(五)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60663
投票简称:永安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
1.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委托代理人 有权□ 无权□ 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下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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