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均为该案件的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52,209,319.75元;
4、该案件一审及二审均已判决公司胜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10月14日、10月20日、12月2日及2023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荣威、邵铁军、陈娟等73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南楼201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萃智路1号车创置业广场1栋18楼02一07单元;
原审第三人: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1号14幢1单元6楼602室;
原审第三人:舟山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1号永跃大厦17楼。
(二)诉讼事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三)判决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车荣威、邵铁军、陈娟等73人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有11起,涉及总金额约为2,236.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8%。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一审及二审均已判决公司胜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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