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所列的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 。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立即会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对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认真落实。鉴于本次回复工作所涉事项尚需进一步落实,相关资料和回复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为切实稳妥做好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及保荐机构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十个工作日至2023年4月20日(含当日)前提交审核问询函回复及相关申请文件。延期期间,公司将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加紧推进,尽快完成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及披露事宜。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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