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部公司监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九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临时性)大会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4月3日以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传出,大会于2023年4月7日以通信的形式举办。会议由监事长丁有军老先生组织。此次会议需到公司监事5人,实到公司监事5人。
此次会议的集结、举行及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已通过如下所示决定:
一、审议通过了有关《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的议案
审核确认,职工监事觉得:《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允许企业制订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85%。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49%,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87.36%;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89.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36%,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12.64%。涉及到的标的股票类型金额为A股优先股。
决议结论:5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
本提案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后才可执行,企业第九届职工监事第十二次(临时性)会议审议申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不会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示序号:临2023-020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议案修改草案)引言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股权激励方式:员工持股计划
● 股权由来:公司为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我们公司rmbA股普通股票
● 股权激励计划的利益数量及涉及到的标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85%。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49%,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87.36%;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89.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36%,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12.64%。
一、公司概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字: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时代新材”、“企业”或“我们公司”)
上市日期:2002年12月19日
隶属中国证监会领域:加工制造业-塑胶和塑料制品业
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注册资金:rmb80,279.8152万余元
法人代表:彭华文
业务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铁路货运基本设备生产;监督检验检验;道路货物运输(没有危险货物);认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范围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书件为标准)一般项目:高铁动车机器设备、零配件生产制造;高铁动车机器设备、配件销售;城市轨道专业设备、重要系统及构件市场销售;复合材料生产制造(没有危化品);复合材料市场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质生产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质市场销售;发电机组及柴油发电机生产制造;发电机组及发电机组销售;橡胶制品及树脂材料生产制造;橡胶制品及树脂材料市场销售;砼结构预制构件生产制造;砼结构预制构件市场销售;橡塑制品生产制造;橡塑制品市场销售;化工新材料产品研发;工程及关键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货运辅助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构件市场销售;模具加工;模具销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设备市场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设备及构件市场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咨询、科研开发、技术服务、行业交流、专利技术转让、推广应用;以自筹资金从业融资活动;国内贸易;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培训工作(没有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培训等需获得批准培训学习);教育咨询服务(没有涉批准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主题活动);检测认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企业营业执照依规独立许可项目)。
(二)股东会、职工监事、高管人员组成状况
企业在职股东会由9名执行董事组成,分别为:老总彭华文,执行董事杨施政、刘建、李略、张向阳、刘建勋,独董贺守华、凌志雄、张丕杰。
企业在职职工监事由5名公司监事组成,分别为:监事长丁有军,公司监事李玉辉、张乐、胡宇新(职工监事)、杨兴盛(职工监事)。
企业在职高管人员共11名,分别为:总经理杨施政、副总刘建、副总兼高级工程师程洪涛、副总彭海霞、总经理兼财务经理黄蕴洁、副总彭超义、荣继纲、侯斌斌、龚环保、董事长助理夏智、总法律顾问熊友波。
(三)最近三年盈利情况
企业:元 货币:rmb
二、本鼓励计划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人事制度,创建、完善企业高效绩效考核体系,吸引和吸引企业(含子公司)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及关键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不断加强其主动性和创造力,全面提升关键企业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高效地将公司股东、公司与管理团队三方权益结合在一起,使双方一直探讨企业的持续发展,保证公司战略规划与经营目标实现,在全面保障股东利益前提下,依照盈利与奉献对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资本发分派〔2006〕175号)(下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资本发分派〔2008〕171号)(下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下称“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来的利益状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来的利益方法
本激励计划所采取的激励方法为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利益涉及到的标的股票由来及类型
本激励计划涉及到的标的股票由来为公司为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我们公司rmbA股普通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来的利益总数
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85%。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49%,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87.36%;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89.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的0.36%,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12.64%。
截止到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所有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方案所涉及到的标的股票数量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意一名激励对象根据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方案获授的企业股票数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确认重要依据、范畴、名册及拟授出利益分配原则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重要依据
1、激励对象确立的法律规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知》《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明确。
2、激励对象明确的职务根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企业(含子公司,相同)就职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及关键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凡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畴工作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委员会”)拟订名册,并且经过公司监事会核查明确。
(二)激励对象的范畴
本激励计划涉及到的首次授于激励对象不得超过210人,占公司所有在职人员数量(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6,312人3.33%,包含:
1、董事、高管人员;
2、企业核心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
之上激励对象中,不包含时代新材独董、公司监事、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及在2025年3月31日前退休职工未列入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管人员必须经过企业股东会大选或董事会聘用。全部激励对象务必在激励计划的考评期限内与公司或者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预埋权利的授于目标理应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12个月确立,经股东会明确提出、独董及职工监事发布确立建议、辩护律师发布技术专业建议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后,企业在规定网址按照要求及时有效公布激励对象有关信息。高于12个月无确立激励对象的,预埋利益无效。预埋激励对象的确认规范参考初次授予规范明确。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与其他所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早已参加其他所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划的,不可与此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名册及拟授出利益分配原则
注:本激励计划中一部分合计数和各清单数累加之与在末尾数上若有差别,系之上百分数结论四舍五入而致,相同。
此次激励对象详尽名册详细公司在2023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证交所”)网址(www.sse.com.cn)上公布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四)若在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激励对象产生不符《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要求情况时,企业将停止其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权力,以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的比较低者回购注销其所获得的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格和明确方式
(一)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
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格是每一股5.65元。
(二)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的明确方式
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不少于个股票面价值,并且不小于以下成本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前1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的60%,为5.65元/股;
2、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前6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的60%,为5.50元/股。
(三)预埋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的明确方式
本激励计划预埋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在授于前须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有关提案,并公布授于状况的引言。预埋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不少于个股票面价值,并且不小于以下成本较高者:
1、预埋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授于股东会决议发布前1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的60%;
2、预埋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授于股东会决议发布前20个交易日内、60个交易日内或是1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之一的60%。
七、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员工持股计划可用不同类型的限售期。授予日与初次解除限售日间的间距不能低于24月。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来贷款担保或清偿债务。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授的员工持股计划,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具有其个股应该有的支配权,包含但是不限于该等股息分红权、配股份、选举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所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放股票红利、配资股权、公开增发中往股东配股的股权与此同时限购,禁止在二级市场售卖或者以多种方式出让,该等股权限售期的截止期与员工持股计划同样。
企业进行股票分红时,激励对象从总体上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应取得的股票分红在代收代缴个税后通过激励对象具有,正常情况下由企业委托扣除,待这部分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退还激励对象;若这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无法解除限售,相对应的股票分红由企业取回,并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分配
初次授予限制性股权的解除限售分配见下表所显示:
预埋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分配见下表所显示:
在相关承诺期内内部原因没有达到解除限售要求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或递延到下一期解除限售,企业将按相关激励计划要求的基本原则复购并销户激励对象相对应并未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
在符合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时,企业将统一申请办理达到解除限售标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与解除限售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颁发标准
只会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司为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相反,若下述任一授于标准未达到,则无法向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
1、企业未出现如下所示任一情况:
(1)近期一个财务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会出示否定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2)近期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会出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3)上市以来近期36个月发生过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开展股东分红的情况;
(4)有关法律法规不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
(5)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2、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标准,股东会、股东会、职工监事、管理层机构完善,职责明确。股东会竞选和维修执行董事制度完善,股东会聘用、考评、鼓励高管人员的权力及时;
(2)外部董事(包含独董)总数理应做到监事会成员的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外部董事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章制度完善,会议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3)基本管理方案标准,内控制度完善,三项制度改革及时,设立了合乎行业竞争规定管理人员能进能出、员工能进能出、收益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绩效考评、薪资福利管理制度体系;
(4)发展战略规划确立,银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优良,经营效益稳定。近三年无会计、税收制度和薪资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
(5)完善与激励制度对称审计工作、信息公开、延迟支付、追偿扣回等制约机制;
(6)证劵监督机构所规定的标准。
3、激励对象未出现如下所示任一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标准
解除限售期限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即可解除限售:
1、我们公司未出现如下所示任一情况:
(1)近期一个财务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会出示否定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2)近期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会出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3)上市以来近期36个月发生过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开展股东分红的情况;
(4)有关法律法规不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的;
(5)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企业出现以上第1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由企业以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出现如下所示任一情况: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的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以上第2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将停止其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权力,该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的比较低者。与此同时,激励对象理应退还其因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好处。
3、企业方面的绩效考评规定: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期间中,分本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值进行评估,从而达到绩效考评总体目标做为激励对象本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初次及预埋授予员工持股计划企业方面的绩效考评总体目标见下表所显示:
注:①企业依照对标企业与时代新材主营业务相近的标准选择;“同业竞争”指wind四级归类-基础化工、wind四级归类-机动车辆零配件和设备、中信银行三级分类-玻纤,分别代表时代新材城市轨道版块、汽车零配件生产制造版块、风能发电版块。
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回报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企业优先股股东纯利润计算出来的权重计算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③以上解除限售考评标准中2021年的盈利数据信息以当初年报披露的信息为标准;
④在年终考核环节中对标企业如出现主营发生变化、对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影响最大的资产出售或回收、资产重组或者出现偏移力度过大样版极值点等状况,则会由董事会在年终考评时去除更换新样版。
解除限售期限内,企业为了满足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事项。若各解除限售期限内,企业本期销售业绩水准没有达到绩效考评总体目标要求的,全部激励对象相匹配考评当初可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企业以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评规定:
激励对象绩效考评包含两个方面,分别是企业方面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标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评依据内部结构绩效考核方案实行。
(1)激励对象为内部结构党员干部本人的绩效考评规定
内部结构党员干部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经理人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考评期限内综合考核C(达标)或以上,且每一年工作中绩效考评成绩在80多分,可得到解除限售管理权限。并根据考评本年度综合考核结论,按比例分配开展解除限售,标准如下所示:
(2)激励对象属于非内部结构党员干部本人的绩效考评规定
非内部结构党员干部本人绩效考评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职业经理通道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统一签定《年度绩效协议书》,开展本年度绩效评估。每一年的绩效考核为C(达标)或以上,可得到解除限售管理权限。并根据考评本年度绩效考核结论,按比例分配开展解除限售,标准如下所示:
业绩目标实现前提下,激励对象本人当初具体可解除限售总数=本人当初方案解除限售总数×本人解除限售占比。针对激励对象相匹配考评当初不可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由企业按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实际考核方案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下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实行。
5、对标企业的选择
本激励计划中选用了与企业业务有关度很高并且具有对比性的A股上市企业总共20家单位做为本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三)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合理性、合理化表明
时代新材以纤维材料的研究及产品化运用为基础,专注于从业城市轨道、风能发电、车辆、性能卓越纤维材料等行业领域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种类千余种,并已经实现大批出入口和海外经营,企业紧随全世界社会经济发展脚步,运用国内外两个销售市场和资源、坚持不懈面对新型产业、面对高端品牌,所涉及到的好几个业务范围处在世界各国领先水平。公司现阶段在全球范围内城市轨道隔振器商品行业范围第一,在配电线路减震、公路桥梁和建筑减隔震等其他领域都处于行业前沿,是轨道交通车辆减震整套计划方案服务提供者和减震商品研发和生产类目更为齐备的企业之一;在风能发电领域是风力发电叶片经营规模稳居中国第二与国内有着最牛自立自强产品研发能力的叶子生产商之一,是全世界极少数具有聚氨酯材料叶子大批量制造能力的公司;风电风机弹力减震商品销售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稳居中国第一;在世界汽车减震细分行业经营规模排名第三,是全世界第一个积极减震商品大批量装货全面推广公司;在高分子材料机器人产业领域的发展上,近些年依次打破了一系列例如性能卓越pc聚碳酸酯、长玻纤增强热固性塑料复合材质、芳纶纤维原材料、聚酰亚胺材料、有机硅材料、电容器隔膜材料等性能卓越纤维材料的产业化运用。借助多年的科研投入与市场积淀,企业已发展成为跨行业发展,国际化经营的高科技企业。为推进企业战略及维持目前竞争能力,企业拟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及核心骨干的热情。
为推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维持人才吸引力,通过有效预测分析并兼具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效应,本激励计划确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净资产回报率、负债率作为公司方面业绩考核指标,选择指标可以直观体现公司主要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的盈利品质、营运能力的成长型,反映公司股东的收益和企业的价值。
按照本激励计划绩效指标的设置,企业2023年~2025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年复合增长率标值较2021年都不小于10.64%;2023年~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属于企业优先股股东纯利润计算出来的权重计算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标值各自不少于4.70%、5.30%、5.60%;2023年~2025年负债率标值都不高过70%。以上信息是考虑到了公司运营持续改进、股权激励计划、两制一契等几种对策后,所提出的挑战性的指标值。该绩效指标的设置融合了企业现状、将来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市场的发展等多种因素充分考虑而制订,设置的考核标准对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趣味性,这个指标一方面有利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及其激发员工工作主动性,另一方面,能对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目标,平稳运营目标实现。
除企业方面的绩效考评外,企业对于个人还设有绩效管理体系,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考核做出比较全方位而且准确的综合考核。企业将依据激励对象考评本年度绩效考核结论,明确激励对象本人是否满足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企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机制具备整体性、全面性及可执行性,考核标准设置具有较好的合理性和合理化,并且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管束实际效果,可以达到此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于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之日起止激励对象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有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结束之日止,一般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利益要求的,从条件成就后开始计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初次授于利益,并进行备案、公示等法定程序。企业没能在60日内进行以上相关工作的,应当立即公布不可以完成缘故,并宣布停止执行本激励计划。依据《管理办法》要求不可授出权利的期内不计入在60日内。
预埋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日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12个月内确定。
授于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由董事会明确,授于日应为买卖日,若根据上述标准确立的日期属于非买卖日,则授于日顺延到其后的第一个买卖日为标准。
并且在以下时间段内不得为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
1、公司年度报告、上半年度汇报公示前30日内,因特殊情况延迟年报、上半年度汇报公示日期,自原预定公示日前30日开始计算,至公示前1日;
2、企业季度总结报告、年报披露时间、业绩快报通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会对企业股票以及衍化种类成交价造成很大影响的大事件产生之日或是进到决策制定之日,至依规公布之日;
4、证监会及证交所所规定的期内。
以上“大事件”为公司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理应公布的买卖或其它重大事情。
如董事、高管人员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做为激励对象在员工持股计划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个人行为,将依据《证券法》上对短线炒股的相关规定自最后一笔高管增持之日起延迟6个月授于其员工持股计划。
在激励计划期限内,假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上对以上期内的相关规定出现了改变,则公司为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符合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授企业股票的禁卖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实行,详情如下:
1、激励对象为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它在任职期每一年转让股权不能超过之而拥有我们公司股权总量的25%;在辞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我们公司股权。
2、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的,将其持有的本股票在买入股票6个月内售出,或在售出后6个月内又购入,从而所得的盈利还本公司所有,本董事会将撤回其所得的盈利。
3、在激励计划的期限内,假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上对董事和高管人员拥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出现了改变,则这一部分激励对象出让其持有的企业股票必须在出让时合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变化方式和流程
(一)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调节方式
若在激励计划公示当日至激励对象进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登记期内,企业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资等事宜,面对员工持股计划总数进行一定的调节。调节步骤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在其中:Q0为调节前员工持股计划总数;n为每一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一股个股经转赠、派股或拆细后增大的股票数);Q为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
2、缩股
Q=Q0×n
在其中:Q0为调节前员工持股计划总数;n为缩股占比(即1股时期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
3、配资
Q=Q0×P1×(1+n)/(P1+P2×n)
在其中:Q0为调节前员工持股计划总数;P1为证券登记日当日收盘价格;P2为配资价钱;n为配资比例(即配资的股票数与配资前企业总股本的占比);Q为变更后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
4、公开增发
企业当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形下,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总数不做调整。
(二)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的变化方式
若在激励计划公示日至激励对象进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登记期内,企业有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资或分红派息等事宜,解决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进行一定的调节。调节步骤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在其中:P0为调节前授于价钱;n为每一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一股个股经转赠、派股或拆细后增大的股票数);P为变更后的授于价钱。
2、缩股
P=P0÷n
在其中:P0为调节前授于价钱;n为每一股缩股占比(即1股时期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变更后的授于价钱。
3、配资
P=P0×(P1+P2×n)/[P1×(1+n)]
在其中:P0为调节前授于价钱;P1为证券登记日当日收盘价格;P2为配资价钱;n为配资比例(即配资的股票数与配资前企业总股本的占比);P为变更后的授于价钱。
4、分红派息
P=P0–V
在其中:P0为调节前授于价钱;V为每一股的分红派息额;P为变更后的授于价钱。经分红派息调整,P仍需超过企业股票票面价值。
5、公开增发
企业当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形下,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节的程序流程
企业股东会受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所注明的主要原因调节员工持股计划数量及授于价钱。股东会依据上述要求调节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数量和授于价钱后,需及时公示并告知激励对象。企业应委托律师就以上调节是否满足《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出示技术专业建议。
十一、企业授于利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行程序流程
1、薪酬委员会承担拟订本激励计划议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股东会决议薪酬委员会拟订的本激励计划议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股东会决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理应回避表决。
3、单独董事和监事会理应就本激励计划是不是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是不是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确立建议。
4、企业聘用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分析、是不是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是不是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技术专业建议。集团公司聘用的法律事务所对该激励计划出示法律意见书。
5、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激励计划议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新闻股东会决议公示、本激励计划议案及引言、独董建议、职工监事建议。
6、本激励计划在经过股东会决议并执行公示操作后,将汇报国务院令国有资产经营管委会(下称“国资公司”)审批同意,得到国资公司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在国资公司审批同意后,企业传出举办股东大会通知,与此同时公示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建议。
8、企业对内幕消息知情者在激励计划议案公示前6个月内交易本企业股票情况进行自纠自查。
9、企业在召开股东会前,根据企业官网或者其它方式,在公司内部公示公告激励对象姓名职位,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职工监事将会对激励对象名册进行审查,全面征求公示公告建议。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公布职工监事对激励对象名册审批及公示情况的解释。
10、企业股东会对其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提案开展投票选举时,独董理应就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提案为所有公司股东征选委托投票权。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议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提案,关系公司股东理应回避表决。
11、企业公布股东会议决议公示、经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的股权激励方案、及其内幕消息知情者交易本企业股票状况的自检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受权,自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利益要求的,从条件成就后开始计算)初次授出利益并进行备案、公示等法定程序。股东会依据股东会的受权申请办理实际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复购、销户等事项。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程序流程
1、自企业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企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开展授于。
2、企业向激励对象授出利益前,股东会理应就本激励计划设置的激励对象获授权利的标准是不是造就开展决议并公示。独董及职工监事理应与此同时发布确立建议。法律事务所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利的标准是不是造就出示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需对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日激励对象名册进行核查并表达意见。
公司为激励对象授出利益和本激励计划安排有所差异时,独董、职工监事(当激励对象变化时)、法律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理应与此同时发布确立建议。
3、公司和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承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4、公司在授于日向激励对象传出员工持股计划授于通告。
5、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申购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按照公司规定缴纳于企业指定账户,并且经过注册会计验资报告确定,逾期不缴纳资产视作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及申购状况制做员工持股计划进度管理名单,记述激励对象名字、授于总数、授于日、交款额度、《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序号等相关信息。
7、企业应向证交所明确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经证交所核实后,公司为登记结算公司申办股份登记事项。董事会必须在授予员工持股计划备案结束后,按时公布有关执行情况的通知。若企业没能在60日内进行以上相关工作的,本激励计划停止执行,股东会应当立即公布未完成缘故且3个月内不可再度决议股权激励方案(不可授出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不计入在60日内)。
8、预埋权利的授于目标理应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12个月内确立,高于12个月没有明确激励对象的,预埋利益无效。
9、企业将授于状况汇报国资公司办理备案。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流程
1、在解除限售前,企业应确定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除限售标准。股东会理应就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解除限售标准是不是造就开展决议,独董及职工监事理应与此同时发布确立建议,法律事务所需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是不是造就出示法律意见。针对达到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由企业统一向证交所明确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办理,经证交所核实后,公司为登记结算公司申办股权工商变更事项。针对未符合要求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销户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相对应的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当立即公布有关执行情况的通知。
2、激励对象可以对已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开展出让,但董事和高管人员持有股份的出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企业将历期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状况汇报国资公司办理备案。
十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分别权利义务
(一)企业的权利义务
1、公司具有对该激励计划的解释说明执行权,对激励对象开展绩效考评,并督促和审批激励对象是否具备解除限售资格。若激励对象没有达到激励计划所确立的解除限售标准,经董事会审批,针对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
2、企业有权利要求激励对象按之而聘职位的要求是公司上班,若激励对象无法胜任所聘岗位或是考核不合格;或是激励对象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规范、泄漏商业机密、违背企业规章制度、渎职或失职等情形比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的,经董事会审批,针对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我国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代收代缴激励对象应缴个税及其它税金。
4、公司承诺不以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得相关员工持股计划给予借款以及其它任何方式的财务资助,包含向其借款公司担保。
5、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立即、真正、精确、详细公布,确保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立即执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申请责任。
6、企业应根据本激励计划和证监会、证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了满足解除限售要求的激励对象申请办理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但是若因证监会、证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导致激励对象无法进行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并为激励对象造成损害的,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所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理应按公司所聘职位的规定,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激励对象有姑且理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按照有关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经费。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来贷款担保或清偿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授的员工持股计划,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具有其个股应该有的支配权,包含但是不限于该等个股的分红权、配股份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所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权、配资股权、公开增发中往股东配股的股权与此同时限购,禁止在二级市场售卖或者以多种方式出让,该等股权限售期的截至日期与员工持股计划同样。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带来的收益,应按照我国税收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金。
7、激励对象服务承诺,若因为公司信息公开文档中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授于利益布置的,激励对象理应按照所做服务承诺自相关信息公开文档被确定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方案所取得的所有权益退还企业。
8、企业进行股票分红时,激励对象从总体上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应取得的股票分红在代收代缴个税后通过激励对象具有,正常情况下由企业委托扣除,待这部分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退还激励对象;若这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无法解除限售,相对应的股票分红企业取回,并进行相对应账务处理。
9、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执行里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可变成激励对象的情况时,其已获得授但还没有履行的利益应停止履行。
10、如激励对象在履行利益后辞职的,必须在辞职后2年内从事企业业务同样相同或相关工作;假如激励对象在履行利益后辞职、并且在辞职后2年之内从事企业业务同样相同或相关工作的,企业有权利要求激励对象把它因本激励计划所得的所有盈利退还给企业,并要担负与其说所得的盈利同样金额的合同违约金,给企业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与此同时向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1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三)别的表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后,企业将和每一位激励对象签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规定分别在激励计划项下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事宜。
公司和激励对象产生异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规定处理,要求不清的,彼此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平公正标准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企业明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是组成对职工聘请时限承诺。企业仍按与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确对员工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动与停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前可对它进行更改的,变动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企业对已经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修改的,变动计划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可包含造成提早解除限售和减少授于价钱的情况。
2、企业需及时公布变更原因、变动具体内容,公司独立董事、职工监事理应就变更后的计划方案是不是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是不是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确立建议。法律事务所理应就变更后的计划方案是否满足《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不是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技术专业建议。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停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公布。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后停止执行本激励计划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布。
2、企业应当立即公布股东会议决议公示或股东会决议公示。法律事务所理应就公司终止执行激励计划是否满足《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不是存在较大的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技术专业建议。
3、停止执行本激励计划的,企业需在执行相对应决议操作后及时与登记结算公司申办已授于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三)企业产生变动的处理方法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停止执行,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由企业以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
(1)近期一个财务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会出示否定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2)近期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会出示否定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3)上市以来近期36个月内发生过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公开承诺开展股东分红的情况;
(4)国有资产经营监督机构或单位、职工监事或审计单位对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明确提出重要质疑;
(5)存在重大违规操作,遭受金融监管及其它相关部门惩罚;
(6)有关法律法规不可推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7)证监会评定的别的必须停止激励计划的情况。
2、企业出现合拼、公司分立等情况;
当企业出现合拼、公司分立等情况时,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由企业按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由企业按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
4、企业因信息公开文档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不符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标准或解除限售布置的,未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由企业按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解决。
激励对象获授员工持股计划已解除限售的,全部激励对象理应返还已获授利益。对于该事项不行为责任的激励对象因退还利益而蒙受损失的,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分配,向公司或者行为责任的对象开展追索。股东会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本激励计划有关分配取回激励对象所得的盈利
(四)激励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解决
1、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企公司股东应当行使股东权利,明确提出停止授于其一个新的利益,已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讨回已经获得的员工持股计划盈利,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由企业按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孰廉价回购注销,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审计工作等结果显示未合理履行职责或是严重失职、失职的。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审计工作就是指本激励计划授于当初隶属任职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发展财务审计;
(2)违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有贪污受贿收受贿赂、贪污盗窃、泄漏上市企业商业和商业秘密、执行关联方交易危害上市企业权益、信誉和对上市公司品牌形象有重要不良影响等违纪行为,并得到处分的;
(4)鼓励目标未完全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做好本职工作,给上市企业导致比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它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2、激励对象产生职位变动
(1)激励对象产生职位变动(正常的职位变动),但依然在公司内,或者在企业下级分、分公司及由企业派遣就职的,其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依照职位变动前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2)若激励对象因统筹安排激发至大股东企业及其子公司、子公司就职的,董事会有权利依据激励对象转任状况并对获授利益处理方法开展管理决策。
(3)若激励对象出任公司监事或独董或其它因组织调动不可以持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工作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个股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以授于价钱再加上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存款利率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由于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规范、泄漏商业机密、因渎职或失职等情形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而造成职位更改的,或因为上述情况原因造成企业消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已解除限售个股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的比较低者。与此同时,讨回已经获得的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盈利,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3、激励对象辞职
(1)激励对象合同期满,且不会再续签的或者主动离职的、合同书存续期限业绩考核不过关或协商解除合同等因素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个股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的比较低者。
(2)激励对象如果因公司辞退员工等因素被动离职并且不存有业绩考核考核不合格、过错、违法乱纪等行为,其已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以授于价钱再加上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存款利率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离休
激励对象因离职而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个股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当初已经达到绩效考评要求的,相匹配可解除限售的那一部分在情况产生(亦可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半年之后利益无效;并未做到绩效考评要求的不会再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于价钱再加上复购时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存款利率总和。
5、激励对象丧失劳动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力而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当初已经达到绩效考评要求的,相匹配可解除限售的那一部分在情况产生(亦可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半年之后利益无效。并未做到绩效考评要求的不会再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于价钱再加上复购时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存款利率总和。
6、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获得授的利益将对其指定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委托具有,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当初做到绩效考评要求的,相匹配解除限售的那一部分在情况产生(亦可履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半年之后利益无效;并未做到绩效考评要求的不会再解除限售,相匹配无法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由企业按授于价钱再加上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存款利率回购注销,其复购账款对其指定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委托接受。
7、激励对象所属分公司产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企业子公司就职的,若企业丧失对于该分公司管控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到该企业就职的,其已解除限售个股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以授于价钱再加上中央人民银行同时期存款利率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资质产生变化
激励对象若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会再合乎激励对象资质的,其已解除限售个股未作解决,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可解除限售,由企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于价格和净资产价值的比较低者。与此同时,激励对象理应退还其因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好处。
(1)近期12个月内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内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形
1、企业净资产价值指股东会决议复购事宜当日企业股票收盘价。
2、其他未说明的现象由薪酬委员会评定,以确定其处理方法。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销售业绩危害计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于日
结合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状况确定“总股本”和“资本公积金一股本溢价”;与此同时,就复购责任确定债务(作收购库存股解决)。
2、限售期里的每一个负债表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限售期里的每一个负债表日,进而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总数的绝佳可能为载体,依照授于日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和员工持股计划各期解除限售占比将获得职工所提供的记入成本,与此同时确定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金-其他资本公积”,不确定其后面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假如做到解除限售标准,能够解除限售,结转成本解除限售日前每一个负债表日确定的“资本公积金-其他资本公积”;假如或者部分个股没被解除限售而无效或废止,则是由企业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4、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性房地产及明确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产品成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性房地产-授于价钱,在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的账面价值为授于日收盘价格。
(二)预估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对历期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激励对象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在其中初次授于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依照议案发布前一买卖日的收市分析预测算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性房地产,预估此次初次授于的利益费用总额为7,492.50万余元,该等费用总额做为本激励计划的鼓励成本费将在激励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依照解除限售占比开展分期付款确定,并且在营业性损益表税前列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际额度要以“具体授于日”测算的股权投资性房地产为标准。假定企业2023年4月授于,且授予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且在各个解除限售期限内所有解除限售,则2023年-2027年员工持股计划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企业:rmb 万余元
注:1、以上费用为预测分析成本费,计划成本与授于价钱、授于日、授于日收盘价格、授于数量和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总数的绝佳可能有关;
2、报请公司股东留意以上股份支付费用可能出现的摊低危害;
3、以上摊销费用预测分析对企业经营效益最后的危害以会计所出来的财务审计报告为标准。
本激励计划成本将于成本中列支。企业以现在信息估计,在没有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方向功效前提下,本激励计划成本的摊销费对期限内各年净利润有很大的影响。充分考虑本激励计划对企业业务发展所产生的正方向功效,从而激起管理方法、业务团队的热情,提升运营效率,减少运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会对公司长期业绩增长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示序号:临2023-018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九届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临时性)大会
决定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九届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临时性)大会工作的通知于2023年4月3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提醒相结合的传出,大会于2023年4月7日以通信的形式举办。会议由老总彭华文老先生组织。大会需到执行董事9人,实到股东9人。
此次会议的集结、举行及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已通过如下所示决定:
一、审议通过了有关《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的议案
允许企业制订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85%。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49%,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87.36%;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89.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36%,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12.64%。涉及到的标的股票类型金额为A股优先股。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同日公布于上海交易所页面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序号:临2023-020)。
决议结论:6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
决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彭华文、杨施政、刘建逃避了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发布了单独建议。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同日公布于上海交易所页面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提案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后才可执行,企业第九届股东会第十九次(临时性)会议审议申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不会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示序号:临2023-021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议案)及有关文件的解释公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2年11月30日举办第九届股东会第十九次(临时性)会议第九届职工监事第十二次(临时性)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有关提案,主要内容详细公司在2022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公布的有关公示。
2023年3月3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令国有资产经营管委会(下称“国务院令国资公司”)开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有资本分数〔2023〕99号),国务院国资委拟同意企业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细公司在2023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公布的临2023-017号公告。
为更好完成鼓励目地,依据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政策及审查意见,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公司在2023年4月7日举办第九届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临时性)会议第九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临时性)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现就相关修定状况公告如下:
一、特别提醒
修定前: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2,408.00亿港元,占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3.00%。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2,344.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92%,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97.34%;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64.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08%,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2.66%。
四、本激励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总共253人,包含公司新闻本激励计划的时候在企业(含子公司,相同)就职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及关键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没有时代新材独董、公司监事、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
修定后: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85%。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49%,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87.36%;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89.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36%,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12.64%。
四、本激励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得超过210人,包含公司新闻本激励计划的时候在企业(含子公司,相同)就职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及关键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没有时代新材独董、公司监事、直接或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
二、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认根据和范畴
修定前:
二、激励对象的范畴
本激励计划涉及到的首次授于激励对象总共253人,包含:
1、董事、高管人员;
2、企业核心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
修定后:
二、激励对象的范畴
本激励计划涉及到的首次授于激励对象不得超过210人,包含:
1、董事、高管人员;
2、企业核心管理方法、关键技术(业务流程)工作人员。
三、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来的利益状况
修定前: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利的数量和占公司股权总额占比
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达到2,40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3.00%。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2,344.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92%,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97.34%;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64.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08%,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2.66%。
修定后: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利的数量和占公司股权总额占比
本激励计划拟授于激励对象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85%。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2.49%,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87.36%;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89.00亿港元,约为本激励计划议案发布日企业净资产总额80,279.8152亿港元的0.36%,约为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量的12.64%。
四、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册及拟授出利益分配原则
修定前: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册及拟授出利益分配原则
一、激励对象名册及拟授出利益分配原则
二、有关表明
(一)以上一切一名激励对象根据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方案获授的本企业股票均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00%。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方案所涉及到的标的股票数量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0.00%。预埋利益占比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利益数量20.00%。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获授权利的,由股东会对授于总数作适当调整,将激励对象放手的利益市场份额立即核减或改变到预埋一部分或者在激励对象中间进行分割。激励对象在申购员工持股计划时易资金短缺能够进一步减少申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
修定后:
一、激励对象名册及拟授出利益分配原则
二、有关表明
(一)以上一切一名激励对象根据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方案获授的本企业股票均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00%。企业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方案所涉及到的标的股票数量总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0.00%。预埋利益占比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于利益数量20.00%。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动放弃获授权利的,放手的利益市场份额废止无效。激励对象在申购员工持股计划时易资金短缺能够进一步减少申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
五、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账务处理
修定前:
二、预估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对历期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2,408.00亿港元,在其中初次授于2,344.00亿港元。依照议案发布前一交易日的收市分析预测算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性房地产,预估此次初次授于的利益费用总额为8,790.00万余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鼓励成本费将在激励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依照解除限售占比开展分期付款确定,并且在营业性损益表税前列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际额度要以“具体授予日”测算的股权投资性房地产为标准。假定2023年2月授于,且授予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且在各个解除限售期限内所有解除限售,则2023年-2027年员工持股计划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企业:万余元
修定后:
二、预估员工持股计划执行对历期经营效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为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超过2,287.00亿港元,在其中初次授于不得超过1,998.00亿港元。依照议案发布前一交易日的收市分析预测算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性房地产,预估此次初次授于的利益费用总额为7,492.50万余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鼓励成本费将在激励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依照解除限售占比开展分期付款确定,并且在营业性损益表税前列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际额度要以“具体授予日”测算的股权投资性房地产为标准。假定2023年4月授于,且授予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标准且在各个解除限售期限内所有解除限售,则2023年-2027年员工持股计划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企业:万余元
除了上述修定外,企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议案)及引言的许多具体内容不会改变,实际详细企业公布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上述情况文档尚要递交企业股东大会审议。此次新修订《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引言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株洲时代新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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