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 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上诉人;
● 涉案人员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是否会对企业损益表产生不利影响:此次公示涉及到的案子并未开庭审判,最后的处理结果尚未明确,现阶段无法预计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最后具体影响到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结论为标准。
近日,锦州金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金辰企业”、“一审上诉人/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接到江苏高级法院开具的“(2023)苏民申1544号”、“(2023)苏民申17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苏州市易事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易事达”、“易事达企业”、“一审被告人/上诉人”、“二审被告”、“申请者”)因为与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气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再审。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此案基本概况
企业租赁的苏州园区胜浦路118号9号工业厂房,因为出租方易事达一直未能向企业提供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利凭证,导致企业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公司为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提出诉讼,与此同时,易事达也应该纠纷案件对企业提出诉讼。
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园区法院就上述情况多起起诉开具的判决文书,在其中企业提起诉讼易事达的判决为“(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为:(1)消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2)驳回申诉企业别的诉请;易事达起诉公司的判决为“(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为:(1)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易事达各类损害总计6,223,702.00元;(2)驳回申诉易事达别的诉请。
同年同月,企业因不服气上述情况多起诉讼一审判决结论,依法对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10月,公司收到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
在其中“(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书》的处理结果如下所示:
(1)保持(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消(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易事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金辰企业554,435.8元及利息损失(以554,435.8元为基准,按同时期全国各地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9日起测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4)易事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金辰企业装修费用损害10万余元;
(5)驳回申诉金辰企业的许多诉请。
“(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的处理结果如下所示:
(1)撤消(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驳回申诉易事达的诉请。
详细情况详细企业分别在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示序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85)。
二、此次接到重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相关介绍
(一)案号:(2023)苏民申1544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者:易事达(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
被上诉人:金辰企业(一审上诉人、二审上诉人)
2.事实认定及要求:
(1)再审请求
1)申请栽定撤消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并保持江苏苏州园区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
2)要求栽定此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责。
(2)真相及原因
1)金辰企业已确定选择用丽康公司名义申请装修工程,所涉工厂装修并无阻碍,二审法院事实认定致命错误。
2)二审法院评定金辰企业没法自行申报装修工程,系以偏概全,从未有过真凭实据,归属于基本上事实认定不清楚。
3)二审法院查清基本上事实不清,并评定金辰公司发函消除系履行法定解除权,归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致命错误,造成处理结果对易事达企业严重不公平公正。
(二)案号:(2023)苏民申1720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者:易事达(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
被上诉人:金辰企业(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
2.事实认定及要求:
(1)再审请求
1)申请栽定撤消江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并保持江苏苏州园区法院(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
2)要求栽定此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责。
(2)真相及原因
与案子(2023)苏民申1544号客观事实及原因同样。
三、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日,我们公司及子公司不会有别的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诉讼及诉讼事宜。
四、此次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此次公示涉及到的案子并未开庭审判,最后的处理结果尚未明确,现阶段无法预计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最后具体影响到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结论为标准。企业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将以上诉讼工作进展开展公布。
五、备查簿文档
1.江苏高级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锦州金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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