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补偿承诺基本概况
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基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莱茵达控投”)签订了《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第2.10 公约定(下称“业绩补偿承诺”):在成都体投集团及莱茵达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莱茵体育”)股东会对当前业务流程充分授权前提下,莱茵达控投保证莱茵体育目前业务流程2019 年、2020 年平均不亏本,若预估有亏本,莱茵达控投将净亏损补充给莱茵体育。详细公司在2019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2019-012)。
2019年6月5日,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投实现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办理手续,成都体投集团变成公司控股股东。详细公司在2019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的公告》(公示序号:2019-038)。
依据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280001 号),集团公司2019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26,029,472.16元,2019年未开启莱茵达控投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依据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1)2800002 号),企业2020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为-71,719,970.83元。详细公司在2020年8月25日、2021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2020年年度报告》。
依据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表明莱茵体育2020本年度已实际发生亏本,在协议书彼此没法对此事根据商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成都体投集团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7.2条之承诺依法对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联合会(下称“国际性贸仲”)明确提出仲裁申请。2021年9月22日,成都体投集团接到国际性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仲裁通知》((2021)我国贸仲京字第078057号),国际性贸仲已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中仲裁协议之承诺审理此案,并向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传出诉讼通告,规定莱茵达控投依照《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关的事宜。详细公司在2021年9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66)。
2022年11月9日,公司收到大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进展的告知函》,函告企业该仲裁案件已经在2022年7月13日在全球贸仲开庭审判,依据国际性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2)我国贸仲京字第093491号),因仲裁程序开展的需求,仲裁庭不能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则在2022年11月2日以前做出裁定,并决定把该案件裁定做出期限延至2023年1月2日。详细公司在2022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59)。
2023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大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进展的告知函》,函告企业,依据国际性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3)我国贸仲京字第000987号),因仲裁程序开展的需求,仲裁庭不能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则在2023年1月2日之前做出裁定,后决定将该案子裁定做出期限延至2023年3月2日。详细公司在2023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04)。
2023年3月3日,公司收到大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进展的告知函》,函告企业,依据国际性贸仲《DS20212141号股权转让争议案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2023)我国贸仲京字第017750号),因仲裁程序开展的需求,仲裁庭不能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则在2023年3月2日之前做出裁定,后决定将该案子裁定做出期限延至2023年4月2日。详细公司在2023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展情况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09)。
二、工作进展
2023年4月10日,公司收到大股东成都体投集团《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的告知函》(幼体投函〔2023〕4号),就得仲裁案件工作进展函告如下:
2023年4月10日,成都体投集团接到国际性贸仲《裁决书》(〔2023〕我国贸仲京裁字第0745号),此案已审判结束,国际性贸仲已依据申请者成都体投集团和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递交的书面意见、证据资料和开庭审理状况,经合议做出裁定:
(一)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向上市企业莱茵体育付款2020本年度销售业绩赔偿款rmb50,203,979.58元。
(二)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向申请者成都体投集团付款保全费rmb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成都体投集团的许多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诉被上诉人莱茵达控股所有诉讼反请求。
(五)此案本要求仲裁费rmb971,090元,由申请者成都体投集团担负rmb291,327元;由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担负rmb679,763元。本要求仲裁费已经与成都体投集团向监察委员会全额的预付款的诉讼预付金彼此抵充,故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需向申请者成都体投集团付款rmb679,763元,以赔偿申请者成都体投集团代其垫款的仲裁费。
(六)此案反请求仲裁费rmb61,564元,均由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担负。反请求仲裁费已经与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向监察委员会全额的预付款的诉讼预付金彼此抵充。
之上应交账款,被上诉人莱茵达控投应当《裁决书》做出的时候起10日内付款结束。
三、对企业的危害及风险防范
上述情况裁定为终局裁决,企业将催促公司股东莱茵达控投依照裁定结论及时与企业付款2020本年度销售业绩赔偿款,公司收到销售业绩赔偿款后,将会对公司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企业将依据该案件后续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簿文档
1、成都体育产业基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的告知函》(幼体投函〔2023〕4号)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