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看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并没有涉及到变动上次股东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会议召开状况
1.举办时长: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在下午14:30。
网上投票时间、时长:2023年4月13日。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举办地址:深圳南山区中心路(新闻段)3019号天虹商场商务大厦18楼2号会议厅。
3.举办方法: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除权日:2023年4月7日。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董事、经理肖章林。
7.此次会议的举行合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意味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在其中,中小股东参加情况如下:
注:以上中小股东就是指除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独立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
2.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进行现场及短视频的形式参加或出席了此次会议。北京中伦(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会展开了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决议及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议,审议通过了如下所示提案:
在其中,中小股东网络投票情况如下:
注:以上报表内比例为指该决议股权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占比。
提案1-4、6-9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
提案5为关联方交易事宜,关系公司股东中航国际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投票权股权数664,921,500股)、五龙商贸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投票权股权数47,872,453股)回避表决,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系公司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
提案10为关联方交易事宜,关系公司股东中航国际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投票权股权数664,921,500股)回避表决,得到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系公司股东(包含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二分之一之上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深圳市)法律事务所王璟、李家旺觉得,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加或列席工作人员资质、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理。
四、备查簿文档
1.企业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定;
2.北京中伦(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数科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中伦(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有关天虹商场数科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虹商场数科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伦(深圳市)法律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纳天虹商场数科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天虹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对企业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此次股东会”)的合规性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本所至本所侓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示日之前已经发生了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着勤勉尽责和诚信原则,展开了足够的审查认证,确保本法律意见书所评定的客观事实真正、精确、详细,所公开发表总结性建议合理合法、精确,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其《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出示。
为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侓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相关此次股东会文件,与此同时认真听取公司也相关真相的阐述和表明,出席了此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文件或所作出的阐述和确定是详细、真正和高效的,没有任何瞒报、疏忽的地方。
本法律意见书单就此次股东会的集结和举办程序流程、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人员资格、召集人资质、会议表决程序流程是否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其决议结论是不是真实有效表达意见,并错误此次股东会所决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提案所表达的有关客观事实或数据信息信息真实性、精确性或合理合法表达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印证此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合理合法的目的而采用,没经本所书面确认,所有人不可把它用作其他所有目地。
本所侓师依据法律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的奋斗精神,对企业所提供有关文件和有关客观事实展开了审查和测试,显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所示:
一、有关此次股东会的招集、通告和举办程序流程
(一)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具有集结此次股东会资格。
(二)此次股东会工作的通知
董事会于2023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表《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股东大会通知》”),以通告方式通告举办此次股东会。
董事会于2023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表《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与《原股东大会通知》合称之为“《股东大会通知》”),注明董事会于2023年4月2日接到自然人股东中航国际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报请董事会将《公司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项目部分区域调整计租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性提议的形式递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直接或是总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之上股份的优先股公司股东,还可以在股东会举办十此前明确提出临时性提议并书面形式递交召集人。因而董事会允许将这些临时性提议递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注明了此次股东会的举办时长、地址、提案、会议召开方法、大会参加目标、大会备案事宜等相关信息。公司已经按有关规定对提案具体内容展开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与此次股东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此次股东会的举办
此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在其中:
1. 这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在下午14:30在深圳南山区中心路(新闻段)3019号天虹商场商务大厦18楼2号会议室召开。
2. 此次股东会网上投票时间是在2023年4月13日。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会举行的时长、地址及会议主题与《股东大会通知》注明的相关介绍一致,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工作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或参加网上投票股东共41名,代表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738,707,936股,占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数量比例为63.1997%。
在其中,依据此次股东会列席会议股东大会登记册,当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共4名。参加当场网络投票的4名股东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数量726,303,227股,占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总量的62.1384%。工作经验证,以上进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理合法资质。
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此次股东会网上投票完成后发放给企业的网上投票数据分布,在有效期限内参与网上投票股东共37名,意味着有投票权的股权数量12,404,70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的股权总量的1.0613%。本所侓师不能对网上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实,之上根据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证交所交易软件进行审核,在参加网上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化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前提下,有关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合乎资质。
(二)参加、出席此次股东会的有关人员
进行现场和网上视频方法参加、出席此次股东会的有关人员包含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用的相关中介服务工作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出席此次股东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它工作人员均具有参加或出席此次股东会资格。
三、此次股东会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
(一)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所示:
1.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3. 《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接受反担保的议案》;
7. 《公司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 《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 《公司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项目部分区域调整计租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依据本所律师审查,此次股东会所决议的事宜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合,不会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调整、明确提出新提议或者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没有注明的事项展开决议的情况。
(二)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
这次股东会以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议,大会执行了全部议程安排并且以书面形式形式进行决议,按《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记票和监票;网络投票依照会议报告确立的时间段,根据网络投票系统开展。现场网络投票及网上投票完成后,企业合并汇总了当场网络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决议结论。业务合并的票选数据显示,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上所有提案得到合理根据,实际决议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结论:736,748,7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348%),1,806,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446%),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06%)。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3,954,7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2.4396%),1,806,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9723%),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5881%)。
2. 表决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决议结论:736,748,7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348%),1,806,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446%),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06%)。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3,954,7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2.4396%),1,806,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9723%),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5881%)。
3. 表决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议结论:736,699,7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281%),1,855,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512%),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06%)。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3,905,7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2.2505%),1,855,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1614%),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5881%)。
4. 表决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议结论:736,941,935 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609%),1,726,6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337%),39,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53%)。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4,147,9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1851%),1,726,6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6628%),39,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1520%)。
5. 表决通过《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决议结论:24,212,0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4325%),1,701,5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5660%),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15%)。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4,212,0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4325%),1,701,5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5660%),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15%)。
出席本次大会的相关性公司股东中航国际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投票权股权数664,921,500股)与五龙商贸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投票权股权数47,872,453股)已回避表决本提案,由并不是关系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于该提案开展决议。
6.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及接受反担保的议案》
决议结论:736,933,6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598%),1,773,9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401%),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4,139,6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1531%),1,773,9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8453%),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15%)。
7. 表决通过《公司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决议结论:736,937,6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604%),1,769,9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396%),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1%)。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4,143,6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1685%),1,769,9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8299%),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15%)。
8.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议结论:736,722,3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312%),1,833,2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482%),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06%)。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3,928,3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2.3377%),1,833,2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0742%),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5881%)。
9. 表决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决议结论:736,699,735 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7281%),1,855,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2512%),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206%)。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3,905,7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2.2505%),1,855,801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7.1614%),152,400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5881%)。
10. 表决通过《公司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中航城项目部分区域调整计租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决议结论:72,092,235股允许(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7.7039%),1,684,400股抵制(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2828%),9,801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133%)。
在其中,中小股东决议结论:24,219,782股允许(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3.4622%),1,684,400股抵制(占列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6.5000%),9,801股放弃(占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378%)。
出席本次大会的相关性公司股东中航国际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总计拥有投票权股权数664,921,500股)已回避表决本提案,由并不是关系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于该提案开展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真实有效。
四、结果建议
总的来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加或列席工作人员资质、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决议结论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理。
本所允许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别的信息公开材料一并公示。
本法律意见书原件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人员侓师签名加盖本所公司章后起效。
北京中伦(深圳市)法律事务所
责任人:赖继红 经办人员侓师:王璟
经办人员侓师:李家旺
2023年4月13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