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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XN362E
成立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7号内12幢
法定代表人:刘温志
注册资本:1250万元人民币
控股股东: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半导体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半导体技术咨询与服务;机电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关联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本公司的独立经营不受影响。
三、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日常业务往来,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是必要的,也是持续性的。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和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情况概述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为客观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各类资产进行了分析和评估,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损失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单位:元
(二)核销坏账情况
1、核销坏账的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长期挂账,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及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清理。
2、核销坏账明细: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1、坏账准备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按重要性和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对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相同账龄的具有类似的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根据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本期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67,486,855.46元。
2、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本期存货计提跌价准备48,743,222.08元。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合同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公司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本期公司对合同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4,724,903.85元。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根据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上述长期资产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98,000.00元。
(二)核销坏账的情况说明
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2022年12月末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清理,共计16笔,合计金额27,918,785.33元,其中货款及往来款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22,107,291.63元,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无法收回的金额5,811,493.70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91,603,173.69元。其中: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7,918,785.33元,前期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27,918,785.33元,本期核销坏账不增加当期计提金额,不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宜。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及核销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计提和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计提及核销后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坏账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17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868,68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90元,共计募集资金2,344,999,991.4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13,224,999.96元(含税总额为人民币13,724,999.96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331,774,991.44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7,355,923.8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24,695,954.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05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应结余募集资金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的差额系待支付的发行费用131.82万元,包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73.69万元,以及尚需缴纳募集资金印花税58.13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本公司承诺用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为:大尺寸射频压电晶圆项目、新型高效晶体生长及精密加工智能装备项目,分别在江苏徐州和浙江海宁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2年12月12日,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932.8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了《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0534号)。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暂未完成置换。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2591号)。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天通股份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天通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天通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天通股份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32,469.60万元,低于原预案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234,500.00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进行调整。项目投入额度不变,差异部分减少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注2]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周期预计为3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仍在投资建设中
[注3]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周期预计为2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仍在投资建设中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0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202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要求而进行的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和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3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的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及八届二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和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2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业绩暨现金
分红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15: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至4月26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tdga@tdgcore.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4月15日发布公司2022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2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4月27日下午14:00-15:00举行2022年度业绩暨现金分红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2022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郑晓彬先生
副董事长兼总裁:潘正强先生
董事会秘书:冯燕青女士
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芦筠女士
独立董事:钱凯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15: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4月20日(星期四)至4月26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tdga@tdgcore.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吴建美
电话:0573-80701330
传真:0573-80701300
邮箱:tdga@tdgcore.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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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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