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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我们公司”或“企业”)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股东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九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提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此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册在公司内部展开了公示公告。公司监事会融合公示情况对此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展开了审查,有关公示情况及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一、企业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在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13日在公司内部对此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册及职位展开了公示公告,公告期总共10天,公司职员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建议。截止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所有人对此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质疑。
二、职工监事审查建议
依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对拟激励对象名册及职位的公示情况及职工监事的审查最后,职工监事发布审查建议如下所示:
(一)此次拟激励对象均是执行此次激励计划的时候在企业(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就职的执行董事、高管人员、中层管理者、核心骨干工作人员,不包含本公司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都不包含直接或总计拥有我们公司5%之上股权股东或控股股东及配偶、爸爸妈妈、儿女。
(二)此次拟激励对象均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要求。
(三)此次拟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况确实,不会有虚报、刻意隐瞒或致死重大误解的地方。
(四)此次拟激励对象都不存有《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的不可变成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近期12个月被证交所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2.近期12个月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定性为不恰当候选人;
3.近期12个月因重要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行政处分或是采用市场禁入对策;
4.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员情况的;
5.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评定其他情形。
此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均符合此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畴。
综上所述,职工监事觉得,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监事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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