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常州江丰电子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此次进行回购注销的员工持股计划总共105,000股,占回购注销前企业总市值265,660,583股的0.04%,涉及到激励对象3人。
2、截止到本公告公布之时,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企业总市值由265,660,583股调整为265,555,583股。
一、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已履行审批流程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十五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十四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独董对相关事宜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相关事宜展开了审查。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企业对初次授于激励对象的姓名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布,截止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所有人对此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册提出质疑。2022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示序号:2022-005)。
(三)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企业执行第二期股权激励方案被批准,股东会被授权明确授予日、在激励对象满足条件时往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并登记授于所必须的所有事项。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十八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激励对象总数由317人调整至315人,初次授予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由320亿港元调整至314亿港元;并同意初次授于日是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授于314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变更后的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审查,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3月16日,企业发布《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036),此次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备案。在经济交纳、利益备案的过程当中,7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自行放弃认购企业拟将其授予员工持股计划总计3.4亿港元,此次具体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注册登记的数量达到310.6亿港元,具体授于总人数308人。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二十五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预埋一部分授于日是2022年6月22日,以24.50元/股的价钱向对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于8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审查,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二十七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五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由24.50元/股调整至24.40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三十一次大会、第三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九次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拟回购注销3名辞职激励对象(含2名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及1名预埋授于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10.5亿港元,在其中,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为24.50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提案尚要递交企业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1月14日,企业公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示序号:2022-172),自该公示公布之日起45日内,企业没有收到债务人规定公司担保或提早偿还债务请求。
(十)2023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职工监事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允许公司拟回购注销11名辞职的初次授于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员工持股计划12亿港元,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提案尚要递交企业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股东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职工监事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允许企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标准早已造就,允许企业为合乎解除限售要求的29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146.55亿港元约束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事宜。独董对于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职工监事对于该提案发布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发布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二、此次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象
(一)回购注销原因和总数
由于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有激励对象资质,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于该激励对象已获得授但还没有解除限售的105,000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原则
企业本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为24.40元/股,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价格为24.50元/股,系结合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第三届股东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申请的《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明确。
(三)复购资产及自有资金
公司本次复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复购总金额256.7万余元。
三、回购注销验资报告及完成状况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了检审,并提交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3月8日止)》(信大会师报字[2023]第ZF10325号),此次回购注销后,企业总市值由265,660,583股调整为265,555,583股,公司注册资金由rmb265,660,583元调整为rmb265,555,583元。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后,公司本次一部分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申请进行。
四、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情况
注:此次回购注销结束后,不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产生变化,企业股份遍布仍具有企业上市条件。
五、此次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的危害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经营业绩和股份遍布造成实质危害,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也不影响企业本激励计划的继续执行。公司管理团队还将继续用心履行法定职责,为公司股东创造财富。
六、后面事宜分配
企业后期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立即申请办理注册资金及《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手续,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江丰电子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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