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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4月21日接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省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号)(下称“《警示函》”),依据有关要求,现就《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核查,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存有下列违规操作。
2022年3月29日,贵公司公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4亿人民币至6亿元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用以销户减少注册资本,复购期为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2023年3月25日,贵公司公布《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表明复购时间内总计回购股份40.58亿港元,复购额度100.16万余元。
贵公司没有按照回购股份报告承诺执行复购,依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4号)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局确定对自己的企业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方案,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贵公司理应用心吸取教训,标准执行股份回购个人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并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30日内向型我区递交书面材料。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0日内向型中国证监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企业十分重视以上《警示函》谈到的难题,已就有关问题开展认真梳理,吸取教训,对没完成此次股份回购方案企业表示歉意。企业将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个人行为,提升规范运作观念,提高规范运作水准,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
公司收到以上《警示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造成影响,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政策,切实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助力公司稳定、身心健康、可持续发展观。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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