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内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农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行内”)持仓52.5%的子公司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下称“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接到江苏高级法院“(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高级法院对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与恒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支行(下称“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单据纠纷一案,做出重审裁定:1、撤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及其南通市港闸区法院(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2、驳回申诉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所有诉请;3、一审诉讼费用124,012.00元,二审诉讼费用124,012.00元,都由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压力。
一、相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居所:四川省宣汉县蒲江街道社区石岭大路337号
法人代表:刘军
2、被上诉人(一审上诉人、二审被告):恒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支行
居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兵北街阳光新城1幢1-4层
责任人:杨竞
3、一审被告人:江苏省江阴市农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居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单1号
法人代表:孙伟
(二)起诉状况
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诉称: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曾签署《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授权委托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代理商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开展银行汇票卖出回购业务流程、代理商银行汇票转贴现等票证交易业务流程,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未按期将复购单据票面价值汇到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特定账户,造成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垫款账款贷款利息。
2018年7月23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做出“(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偿还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损害13,544,555.31元,及其自单据一货难求之次日起止具体偿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测算利息;2、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偿还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律师费用40,000.00元;3、驳回申诉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别的诉请;4、诉讼费用124,012.00元,由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担负。
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不服气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重判驳回申诉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诉请。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申诉,驳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24,012.00元,由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担负。
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不服气二审判决,向江苏高级法院再审,恳求撤消一、二审判决,依规依法重判驳回申诉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诉请。
2022年3月2日,江苏高级法院做出“(2019)苏民申2433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所示:此案由该院传唤;重审期内,停止原裁定的落实。
(三)起诉进度
2023年4月25日,江苏高级法院做出“(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3397号民事判决及其南通市港闸区法院(2016)苏0611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
2、驳回申诉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所有诉请;
3、一审诉讼费用124,012.00元,二审诉讼费用124,012.00元,都由恒丰银行南通市支行压力。
二、别的并未公布的起诉事宜
除行内早已公布起诉事宜外,行内(包含子公司)并没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宣汉诚民农村商业银行将依据最后判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预估对行内当期利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行内将按有关规定,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簿文档
江苏高级法院“(2022)苏民再34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省江阴市农商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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