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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西省海源复合材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企业前大股东福建省海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监管局(下称“江西省证监委”)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现就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7号】(下称“认定书1”),详情如下:
核查,2018年至2019年期内,福建省海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诚投资或企业)做为江西省海源复合材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复材)的大股东,与其说关联企业福建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源三维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营利性占有海源复材资金。在其中,2018年,海诚项目投资以及关联企业总计非营利性占有海源复材资产5,008万余元;截止到2018年末占有账户余额为4,348万余元(没有贷款利息)。2019年,海诚项目投资以及关联企业总计非营利性占有海源复材资产18,626.93万余元。截止到2019年末占有账户余额为17,043.93万余元(没有贷款利息)。截止到2020年年底占有账户余额为1,297.00万余元(没有贷款利息)。截止到2022年10月21日,以上占有账款本钱已经全部还款。海诚项目投资上述行为违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26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示[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我区决定将海诚项目投资采用责改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海诚项目投资应采取相应改正措施,立即还款以上占有账款的资金利息,并在接到本认定书30日内向型我区申报整改建议的书面材料。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0日内向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李良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号】(下称“认定书2”),详情如下:
核查,江西省海源复合材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源复材或者公司)存有几个问题:
(一)海源复材原大股东福建省海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诚项目投资)以及关联企业福建橡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海源三维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维环保),在2018年至2019年期内非营利性占有上市企业海源复材资金。在其中,2018年,海诚项目投资以及关联企业总计非营利性占有海源复材资产5,008万余元;截止到2018年末占有账户余额为4,348万余元(没有贷款利息)。2019年,海诚项目投资以及关联企业总计非营利性占有海源复材资产18,626.93万余元;截止到2019年末占有账户余额为17,043.93万余元(没有贷款利息)。截止到2020年年底占有账户余额为1,297.00万余元(没有贷款利息)。截止到2022年10月21日,以上占有账款本钱已经全部还款。海源复材没有对以上原大股东海诚项目投资以及关联企业非营利性占用资金事宜执行审批流程,亦未立即公布,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2019年4月,海源复材分公司福建海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三维环保市场销售建筑木模板零配件,合计金额为1080.39万余元(价税合计)。2021年,海源复材向关联企业三维环保购置食用菌菌种培养料成袋生产流水线(装袋机)等,合计金额427.50万余元(价税合计)。海源复材没有对以上关联方交易执行决策制定和信息披露义务,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2020年2月23日,海源复材原大股东海诚项目投资、原持仓5%之上公司股东李明阳等和江西赛维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旧名称:江西省嘉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赛维电力工程)签署《关于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框架协议》。2020年4月22日,你公司公布的《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称,签定合作框架协议后,赛维电力工程于2020年3月初聘用中介服务对上市公司进行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等财务尽职调查工作中。2020年4月27日,海源复材公布《关于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海源复材对其企业控制权变更事项内情知情者申请表中没有将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的有关中介公司构造工作人员登记为内幕消息知情者,违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公示[2022]17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2021年度,海源复材将所持有的云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做为等非流动性资产开展列示公布,并依据公允价值计量。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海源复材所持有的云度新能源11%的股权经计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分别是888.01万余元、583.64万余元、171.98万余元。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以意愿出让云度新能源股份并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签署意愿转让合同为理由,将所持有的云度新能源股份的投资性房地产调整至583.64万余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售卖参股子公司股份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你公司应该将所持有的云度新能源11%股份依照期终公允价值计量。海源复材调节云度新能源11%股份的投资性房地产造成虚报2021年年度报告资产总额411.66万余元,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海源复材曾任董事长李良光,曾任经理朱开昱,曾任财务经理张发祥、洪津、张忠,曾任董秘郑铭,在职老总、经理甘胜泉,在职董秘程健,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要求执行勤勉尽责责任,各自对于该有关违规操作承担主责。在其中,刘志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对于该第一、第二项难题承担主责,刘志光、郑铭对于该第三项难题承担主责。甘胜泉对于该第二、第四项难题承担主责,程健对于该第二项难题承担主责,张忠对于该第四项难题承担主责。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区决定将海源复材及刘志光、朱开昱、张发祥、洪津、郑铭、甘胜泉、张忠、程健等采用责改的监管方案,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大家应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纠正,于接到本认定书30日内向型我区申报整改建议的书面材料。
假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能够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0日内向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生效日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有关情况表明
接到以上认定书后,公司及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十分重视以上认定书谈到的难题,企业将严格按照江西省证监委的需求积极主动整顿。公司将继续提升整体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课程的学习,执行勤勉尽责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规范运作观念,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法规水准,同时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着力提升企业的信息披露品质,维护保养公司的股东的合法权利,推动企业营养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观。
特此公告。
江西省海源复合材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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