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看到否定提议的情况;
2、这次股东会以当场网络投票与网络投票紧密结合方法举办;
3、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
一、会议召开状况
1、举办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在下午14:00
(2)网上投票时长:2023年3月13日
在其中,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准确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15:00阶段的随意时长。
2、现场会议地址:江苏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法:此次会议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4、会议召集人:企业第五届股东会
5、会议主持:老总朱钰峰老先生
6、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会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二、大会参加状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0人,意味着股权值为1,650,612,762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28.2141%。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人,意味着股权值为1,415,172,145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24.1897%;根据网上投票股东47人,意味着股权数235,440,617股,占公司股权总量的4.0244%。
在其中中小股东参加的整体情况:进行现场和网上投票股东47人,意味着股权235,440,617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4.0244%。在其中:进行现场网络投票股东及委托代理人0人,意味着股权0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0.0000%;根据网上投票股东47人,意味着股权235,440,617股,占上市企业总股份的4.0244%。
2、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参加了此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集团公司聘用的记录侓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三、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12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的议案》;
决议状况:允许1,648,838,754股,占所有参与交流会对该事项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的99.8925%;抵制1,766,008股,占所有参与交流会对该事项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的0.1070%;放弃8,000股,占所有参与交流会对该事项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的0.0005%。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表决状况:允许233,666,6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9.2465%;抵制1,766,00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7501%;放弃8,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4%。
2、以非常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决议状况:允许1,647,733,354股,占所有参与交流会对该事项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的99.8256%;抵制2,871,408股,占所有参与交流会对该事项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的0.1740%;放弃8,000股,占所有参与交流会对该事项有投票权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的0.0005%。
出席本次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表决状况:允许232,561,209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98.7770%;抵制2,871,408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2196%;放弃8,0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公司股东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34%。
四、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市)公司孙建曦侓师、杨博侓师参加了此次股东会,并提交法律意见如下所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集结及举办程序流程、决议的议案合乎《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资格真实有效,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程序流程与议定结论真实有效。”
五、备查簿文档
1、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2、国浩律师(北京市)公司有关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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