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正、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定提案的情况。
2、此次股东会不属于变动过去股东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长春市吉大正元信息内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2月24日公布《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023-011)及其《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于2023年3月7日公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3-013)。2023年3月13日,企业以当场决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详情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长:2023年3月13日在下午14:00
3、会议召开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总公司会议厅
4、会议主持:老总于逢良老先生
5、表决方式:此次股东会选用当场网络投票、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
6、除权日:2023年3月6日(星期一)
7、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早上9:15一9:25,9:30一11:30,在下午13:00一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早上9:15一下午15:00。
8、大会的参加状况:
参加现场会议或参加网上投票股东及法定代理人共23人,意味着股权86,372,1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3502%。在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法定代理人共5人,意味着股权55,554,2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123%;
参与网上投票股东共18人,意味着股权30,81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5379%。
直接或是总计持有公司5%下列股份的中小股东17人,意味着股权10,51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6443%。
企业整体执行董事、一部分公司监事、一部分高管人员及印证侓师参加或出席了此次股东会。此次会议的举办、集结及其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决议表决状况
参会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当场无记名和网络投票方法展开了决议。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1、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决议状况:
允许30,817,90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合理投票权股权总量的0.0000%。
中小股东总决议状况:
允许10,517,90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数字的100.0000%;抵制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数字的0.0000%;放弃0股(在其中,因未网络投票默认设置放弃0股),占列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合理投票权股权数字的0.0000%。
关系公司股东开展回避表决。本提案得到出席本次大会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左右根据。
三、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一)法律事务所: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
(二)印证侓师:陈志坚、杨旭
(三)总结性建议:公司本次大会工作的通知和集结、举办程序流程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格及其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均真实有效。
四、备查簿文档
(一)《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国枫法律事务所开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市吉大正元信息内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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