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一、大股东签定《股份转让终止协议》的相关情况及具体内容
2022年9月9日,甘肃中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接到大股东上海市里能公司发展(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市里能)工作的通知,获知它与寿光市金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投新材)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实际详细公司在2022年9月10日公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示序号:临2022-051)。
2023年3月13日,公司收到大股东上海市里能工作的通知,获知它与金投新材签署了《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金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终止协议》(下称:《终止协议》),关键内容如下:
招标方:上海市里能公司发展(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寿光市金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因为双方就股份转让协议关键条文未达成一致,现彼此经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停止此次股权转让。
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彼此秉着公平、自行、互谅互让的基本原则,就停止原协议书相关的事宜达到如下所示条文,以资一起遵循:
(一)彼此在这里确定,经沟通协商,彼此确定停止此次股权转让。
(二)双方一致同意,始行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除原合同约定的保密协议继续有效外,原协议书别的条文全自动停止,对双方不会再具备约束。
(三)彼此一致同意并确定互不承担任何合同违约责任。
(四)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时,双方对原合同的签定、执行不存在什么异议、纠纷案件,或潜在性纠纷案件,彼此不会有因原协议终止而引起的一切异议、纠纷案件或潜在性纠纷案件,亦不会因为原合同的停止向任何一方明确提出一切质疑、认为一切支配权而要求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的签订、法律效力、表述、执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法规的所管,并依其表述。凡因实行本协议存在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异议,彼此应先根据协商处理。如果在任何一方明确提出协商处理的需求后三十(30)天内该异议无法被协商处理或不愿意商议的,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向乙方所在城市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对企业的危害
大股东上海市里能此次签定《终止协议》不会对公司运营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众多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然是上海市里能,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是虞建明老先生。
甘肃中科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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