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公告内容真正、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利益相关人。
涉案人员具体内容:我们公司与榆林化学联合参加内蒙康乃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组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通辽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
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该判决对我们公司今天及过后盈利的危害将视破产重组的落实情况判断,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
2023年3月13日,东华工程项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东华科技”)接到内蒙古自治通辽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通辽市中级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4号之二)。通辽市中级法院对内蒙康乃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康乃尔”)管理员递交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给予终审裁定。
一、我们公司与内蒙康乃尔起诉状况
我们公司就内蒙康乃尔托欠我们公司承建的内蒙康乃尔30万吨级/年煤制乙二醇新项目EPC/epc总承包总包项目(下称“该项目”)工程进度款事宜共提到2次民事案件。详细如下:
1.第一次起诉裁定及实施情况
2017年4月,我们公司就内蒙康乃尔托欠该项目已审批的进度款,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下称“内蒙高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内蒙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并送到《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裁定内蒙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款我们公司进度款50554.94万余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罚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止具体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等。
内蒙康乃尔不服气内蒙高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结论,起诉到中华共和国最高法院。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18)人民法院民终732号】,驳回申诉,驳回上诉。
2020年8月3日,通辽市中级法院对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内蒙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判决,传出《拍卖通知书》【(2019)内05执19号】。由于无竞买者参加,通辽市中级法院对执行标的所进行的竞拍、卖掉均流标。
以上内容各自详细发表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12月11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里的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64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035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拍卖事项的公告》、2020-047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拍卖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52《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变卖事项的公告》、2021-00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变卖事项进展的公告》。
2.第二次起诉及裁定状况
2020年4月,我们公司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辽市中级法院消除《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要求栽定内蒙康乃尔付款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交账款等。
2021年12月,通辽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并送到《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实际判决如下:内蒙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我们公司工程进度款566175928元及利息;我们公司对内蒙康乃尔研发的乙二醇新项目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付款的所有合同款范围之内,就得工程项目折扣率或是拍卖合同款优先受偿权;我们公司向内蒙康乃尔转交所有项目资料,递交新项目所有工程分包及实行说明等。
2022年1月,内蒙康乃尔未能法定时限之内一审判决结论提出上诉,同时本公司也没有进行起诉,通辽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起效。
以上内容各自详细发表于2020年4月7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29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里的东华科技2020-019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95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11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二、此次内蒙康乃尔破产重组状况
(一)我们公司有关破产重组办理的审理状况
1.由于被上诉人内蒙康乃尔缺失清偿能力,不能履行以上已生效法律判决,2022年10月13日,我们公司向通辽市中级法院申请办理对内蒙康乃尔移交倒闭核查,并申请对内蒙康乃尔破产重组。
2.2022年10月31日,我们公司接到通辽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申11号)。通辽市中级法院判决审理我们公司对内蒙康乃尔的破产重组申请办理;该判决自2022年10月26日起效。
3.依据通辽市中级法院所作出的《决定书》(【2022】内05破4号),通辽市中级法院特定清算组成员出任内蒙康乃尔的管理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管理人的各类岗位职责。
之上详细发表于2022年11月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里的东华科技2022-089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暨破产重整申请获受理的公告》。
(二)我们公司有关联合参加破产重组履行决策制定
1.2023年1月9日,我们公司举办七届三十次股东会、七届二十二次职工监事,表决通过《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2023年2月1日,我们公司举办2023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之上详细各自发表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2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里的东华科技2023-001号《七届三十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2023-002号《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决议公告》、2023-003号《关于与榆林化学组成联合体参与内蒙古康乃尔公司破产重整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12号《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通辽市中级法院有关破产重组的判决具体情况
(一)2023年2月15日,内蒙康乃尔管理员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提交申请,报请判决准许《重整计划(草案)》。
(二)2023年3月9日,通辽市中级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判决如下所示:
1.准许内蒙康乃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停止内蒙康乃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四、有关别的并未公布的诉讼仲裁事宜
此次通告前,我们公司(包含控股企业以内)还有小额诉讼案子1项,即我们公司做为上诉人,受贿金额为0元。
除了上述起诉外,我们公司无应公布但未公布的别的起诉、诉讼事宜。
五、此次破产重组获判决对我们公司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现阶段,我们公司与榆林化学联合并未转让内蒙康乃尔100%的股权。该破产重组判决对我们公司今天及过后盈利的危害将视破产重组的落实情况判断,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公司将依据破产重组的落实工作进展,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簿文档
通辽市中级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05破4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项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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