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2,233.84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应收款项催收力度,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03民终181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其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并取得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件号:(2022)粤0391民初501号);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因不服前述民事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人民2,233.84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2022-027)。
二、诉讼裁判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81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233.84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如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将继续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采取法律途径加强经营活动中应收款项的催收力度,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执行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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