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状况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第六届股东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已经在2023年3月6日以电子邮箱和电话方法传出,大会于2023年3月14日在深圳龙华区捷顺科技核心A座2306会议厅以当场融合通讯表决方法举办。此次会议应参与决议的董事长9名,具体参与决议的董事长9名。会议由老总唐健老先生组织,企业整体公司监事以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的集结、举行和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状况
大会以9票赞同、0票抵制、0票放弃,表决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企业《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企业绩效指标、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合格,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法律主体真实有效,企业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方案”)预埋授于股权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依据股东会有关受权,除已经不再合乎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外,董事会允许为根本方案合乎开启要求的5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其已获得授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27.72亿港元的开启办理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提案发布了赞同的单独建议,公司监事会对此次开启名册展开了审查,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就以上事宜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同一天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里的有关公示。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具体内容详细企业同一天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其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里的公示。
三、备查簿文档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示序号:2023-016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届职工监事第六次会议决议公示
我们公司及职工监事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状况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第六届职工监事第六次会议报告已经在2023年3月6日以电子邮箱和电话方法传出,大会于2023年3月14日在深圳龙华区捷顺科技核心A座2306会议厅以当场融合通讯表决方法举办。此次会议应参与决议的公司监事3名,具体参与决议的公司监事3名。此次会议由监事长许建生老先生组织,企业一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的集结、举行和决议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状况
例会以3票允许、0票抵制、0票放弃,表决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实,公司监事会觉得:企业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予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已期满36月,55名激励对象法律主体真实有效,达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置的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董事会决议及决策制定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咱们允许企业依照此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对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27.72亿港元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开启办理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监事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示序号:2023-017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埋授于股权第三个
开启期解锁条件成就的通知
我们公司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确、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1、此次合乎开启要求的激励对象总共55人;
2、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数量为27.72亿港元,占截止到本公告之时企业总市值649,406,141股的0.0427%;
3、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在有关部门进行进行开启相关手续、发售商品流通前,企业将公布有关提示性公告,烦请投资人留意。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或“我们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股东会第六次大会、第六届职工监事第六次大会,大会各自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此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应审批流程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引言等有关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是不是危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布了单独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七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且对第四期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核查并提交了有关审查建议。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企业在外部对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公示公告,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授于激励对象名册展开了审查并且对公示情况展开了表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引言等有关提案,同一天,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及授于股权总数作出调整,具体如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划授于利益数量不会改变,初次授予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至531人;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由1,298.00亿港元调整至1,273.50亿港元;预埋一部分拟授予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由102.00亿港元调整至126.50亿港元,预埋占比不得超过此次激励计划拟授于利益总量的20%。由于企业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授于标准早已造就,董事会允许明确2019年3月19日为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钱向531名激励对象初次授于1,273.5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单独建议。同一天,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及其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册进行核实,并提交了有关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以上初次授予1,273.50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备案进行,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冯建等23人已不符激励条件,并且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允许对冯建等23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485,0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单独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19年11月25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5,884,741股降低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由于企业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规定的授于标准早已造就,董事会允许明确2020年2月14日为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钱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126.50亿港元。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葛南海舰队等14人已不符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葛南海舰队等14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398,0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五次大会对此次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及其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定股权授于今后的资产交纳环节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集缘故自动放弃拟授予所有员工持股计划总计95,000股,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企业后面适时对并未授予股权给予销户。此次具体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于总计1,170,000股预埋员工持股计划。截止到2020年3月10日,以上预埋授予1,170,0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备案进行,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0年3月2日举行的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截止到2020年5月18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398,0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5,399,741股降低至645,001,741股。截止到2020年8月18日,以上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5,001,741股降低至644,906,741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一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除需企业按规定程序流程表决通过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492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合理合法、合理。董事会允许为合乎第一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492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已获得授的35,45,10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相关的事宜。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及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马莲英等9人已不符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9人已获授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209,0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六次大会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及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20年4月28日,以上待解除限售的35,45,1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预备案,股权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0年5月8日。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举行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止到2020年8月20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4,906,741股降低至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八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及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刘华等21人已不符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21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308,4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单独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八次大会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举行的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截止到2020年11月26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4,697,741股降低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十一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及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王玉升等10人已不符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10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112,9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单独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一次大会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0年11月17日举行的2020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截止到2021年3月15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4,389,341股降低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十四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一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除需企业按规定程序流程表决通过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77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合理合法、合理。董事会允许为合乎第一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77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已获得授的278,10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相关的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三次大会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21年3月16日,以上待解除限售的278,100股员工持股计划经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预备案,股权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1年3月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十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二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除需企业按规定程序流程表决通过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447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合理合法、合理。董事会允许为合乎第二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447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已获得授的3,282,60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相关的事宜。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及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23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276,7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四次大会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及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21年4月28日,以上待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预备案,股权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1年5月7日。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1年5月18日举行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止到2021年9月28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276,7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4,276,441股降低至643,999,741股。
1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十八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及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41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314,0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大会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1年9月29日举行的202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截止到2022年1月18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3,999,741股降低至643,685,741股。
13、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二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二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除需企业按规定程序流程表决通过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67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合理合法、合理。董事会允许为合乎第二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67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已获得授的246,30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相关的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次大会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22年3月15日,以上待解除限售的246,300股员工持股计划经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了解除限售预备案,股权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2年3月21日。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股东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除需企业按规定程序流程表决通过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初次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391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合理合法、合理。董事会允许为合乎第三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391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已获得授的3,924,800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相关的事宜。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22名激励对象不再合乎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22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189,2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职工监事第二十一次大会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及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22年4月27日,以上待解除限售的3,924,8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预备案,股权发售商品流通日期是2022年5月6日。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2年5月18日举行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截止到2022年9月13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189,2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9,334,141股降低至649,059,741股。
15、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股东会第二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3名激励对象不再合乎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3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12,8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2年9月15日举行的2022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截止到2022年12月7日,以上待回购注销的12,800股员工持股计划早已深圳交易所事先审批然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批销户进行,企业总市值由649,059,741股降低至648,742,941股。
16、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股东会第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由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的3名激励对象不再合乎激励条件,且已经与企业消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董事会允许对于该3人而拥有并未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计14,000股开展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职工监事第五次大会对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此次约束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早已公司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截至本公告之时,上述情况14,000股员工持股计划未完成回购注销办理手续。
17、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股东会第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以及企业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董事会觉得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除需企业按规定程序流程表决通过回购注销一部分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外,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55名激励对象开启资质合理合法、合理。董事会允许为合乎第三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55名激励对象已获得授的277,200股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办理开启相关的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布了有关自主的建议。同一天,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职工监事第六次大会对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开启事项展开决议并做出了审查建议。中介服务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就此次决议员工持股计划开启事宜出具了重点的法律意见书。
二、此次激励计划设置的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现象
(一)第三个锁定期已期满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此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员工持股计划依据开启期、开启时间与可开启占比分配可用不同类型的限售期,分别是12月、24个月和36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备案生效日。限售期内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转让、用来贷款担保或清偿债务。
预埋授于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历期解除限售日程安排见下表所显示:
截止到2023年3月11日,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三个锁定期已期满36月。
(二)开启条件成就说明
注:此次激励计划具体预埋授于股权人数为89人,截止到2023年3月11日,34名激励对象已经与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务关系,已经不再合乎激励条件。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企业并对已获得授但还没有开启股权所有回购注销,此次具体合乎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5人,涉及到开启员工持股计划为27.72亿港元。
总的来说,股东会觉得此次激励计划设置的预埋授于股权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且此次开展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知识与已公布的激励计划不有所差异。结合公司2019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受权,允许企业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开启期有关开启事项。
三、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权第三个开启期能开启总数
本方案合乎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55人,可以申请在第三个开启期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数量为27.72亿港元,占目前公司总市值649,406,141股的0.0427%。
注:此次合乎开启要求的激励对象均为企业核心骨干员工,没有执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四、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开启期解锁的审查建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份在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达到状况、激励对象名册及可开启总数进行核实认为:此次可开启激励对象资质合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下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可开启的员工持股计划总数与其在考评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论相符合,且企业绩效指标等其它开启标准达成一致,可开启的激励对象的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咱们允许企业依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对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开启办理手续。
五、独董单独建议
审核确认,公司独立董事觉得:公司及公司的经营销售业绩、激励对象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状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中对第三个开启期解锁要求的规定,此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于股权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早已造就。此次55名合乎开启要求的激励对象法律主体合理合法、合理,可开启员工持股计划数量与激励对象在考评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论相符合,可开启数量为27.72亿港元。
综上所述,咱们允许企业依照此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对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预埋授于27.72亿港元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开启办理手续。
六、职工监事建议
经核实,公司监事会觉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埋授予员工持股计划第三个锁定期已期满36月,55名激励对象法律主体真实有效,达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置的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解锁标准。董事会决议及决策制定合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咱们允许企业依照此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为对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申请办理27.72亿港元预埋授于员工持股计划在第三个开启期开启办理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觉得,捷顺科技此次开启已经取得目前必须的准许和受权,并已依法履行目前必须的司法程序,此次开启的各种标准已造就,合乎法律法规、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企业有待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信息公开,并办理此次开启相对应的后续办理手续。
八、备查簿文档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交易所标准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杭州市捷顺科技实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未经数字化报网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特别提醒:如内容、图片、视频出现侵权问题,请发送邮箱:tousu_ts@sina.com。
风险提示:数字化报网呈现的所有信息仅作为学习分享,不构成投资建议,一切投资操作信息不能作为投资依据。本网站所报道的文章资料、图片、数据等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使用,相关侵权责任由信息来源第三方承担。
Copyright © 2013-2023 数字化报(数字化报商业报告)
数字化报并非新闻媒体,不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浙ICP备2023000407号数字化报网(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浙公网安备 33012702000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