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评审裁定。
●上市企业子公司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人
●涉案人员金额(原告知请来的受贿金额):上市企业子公司受贿金额在139,670,000元负债范围之内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案件诉讼进度:安徽省新力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接子公司安徽省德合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德合当铺”)通告,近日,德合当铺接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下称“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11 民初3387号】,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评审裁定,就吴奇智与安徽省森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森鸿购置产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宜,驳回申诉上诉人吴奇智的诉请。
一、此次起诉早期的相关情况
吴奇智因为与森鸿购置产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宜,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栽定:1、请求法院依规栽定德合当铺、张某某、刘某某在139,670,000元范围之内对有关负债承担连带付款义务;2、请求法院依规栽定由被告人担负案子的诉讼费用。
详细公司在2022年4月20日公布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示序号:临2022-031)
二、此次起诉工作进展
吴奇智因为与森鸿购置产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宜,向包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近日,德合当铺接到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11民初3387号】,实际裁定情况如下:
1、驳回申诉上诉人吴奇智的诉请;
2、诉讼费用141,049元,由上诉人吴奇智压力。
三、此次公示的起诉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等危害
此次裁定为评审裁定,最后起诉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没法分析判断该起诉事宜对当期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企业将高度关注和十分重视后面工作进展,严格履行对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公司与股东权益。
四、备查簿文档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皖0111民初3387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新力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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