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6 证券简称:金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
● 公司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6、535、647.00元/12、332、502.00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不能预测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有效判决结果为准。
近日,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辰公司”、“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民申154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苏州易事达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易事达公司”、“一审被告/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由于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由于出租人易事达未能向公司提供租赁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权利证明,公司租赁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路118号9号厂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易事达也因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
2021年3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就上述两起诉讼出具的判决书,其中公司起诉易事达的判决书为“(2020)苏0591民初3212号”判决结果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易事达起诉公司的判决书为“(2020)苏0591民初2904号”和“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事达各项损失6.223.702.0元;(2)驳回易事达其他诉讼请求。
同月,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不服上述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和《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书》。
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020);
(2)撤销(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易事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辰公司554、435.8元及利息损失(以554、435.8元为基础,自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四)易事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辰公司装修费损失10万元;
(5)驳回金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驳回易事达的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见2020年5月26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公告号:2020-033)、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1-017)、《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及上诉的公告》(公告号:2021-033)、《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号:2021-085)。
二、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的相关内容
(一)案号:(2023)苏民申1544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易事达(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金辰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案件事实及请求:
(1)再审请求
1)要求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8号民事判决,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1)金辰公司明确选择以丽康公司名义申报装修施工,涉案厂房装修无障碍,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2)二审法院认定金辰公司不能自行申报装修施工,是主观假设,没有事实依据,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楚。
3)二审法院发现基本事实不清楚,认定金辰公司发函终止是行使法定终止权,是适用法律的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对易事达公司严重不公平。
(二)案号:(2023)苏民申1720号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易事达(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
被申请人:金辰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2.案件事实及请求:
(1)再审请求
1)要求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5359号民事判决,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与案件(2023)苏民申1544号相同。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不能预测对公司当前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有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营口金辰机械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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