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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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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创新部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实,长江创新和长江保荐是长江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江创新控股股东为长江证券,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行人发起人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发起人证券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战略配售。
如果发行价格超过最高报价后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最高报价后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基金和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值较低,发起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发行的战略配售。
长江证券是发起人(主承销商)长江发起人的控股股东,长江创新是长江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长江创新具有发起人相关子公司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系
经核实,长江创新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是长江证券同一控制下的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与发起人(主承销商)有关;长江创新与发行人无关。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江创新出具的承诺书,长江创新(如参与战略配售)为自有资金支付战略配售资金,长江创新为股票(如有)实际持有人,不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发起人(主承销商)检查了长江创新的财务报表和银行账户余额。长江创新的营运资产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4、重庆数投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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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数字投资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终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重庆数字投资提供的信息和确认,截至本专项验证报告发布之日,重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宇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福控股”)和重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重庆数字投资72.00%和18.00%的股权,宇福控股是重庆数字投资的控股股东,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重庆数投的实际控制人。重庆数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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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重庆数字投资的确认,渝福控股成立于2004年,是重庆市政府批准的第一家地方国有独资综合资产管理公司。2020年3月,重庆市市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审批了深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的试点方案,确定了以金融股权为主的持股平台、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投资平台、以国有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市场化专业平台。截至2022年底,渝富控股集团合并资产总额2438亿元,业主权益939亿元,年营业收入195亿元,利润总额35亿元,净利润34亿元。目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077)共参与控股40家企业,其中金融/金融企业13家,工业企业27家。、西南证券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69)、14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如重庆川仪自动化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100),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为国有企业治理示范企业。因此,渝富控股是大型企业,重庆数字投资是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核实,重庆数投已与发行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重庆数投计划在下列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作为重庆唯一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重庆富控股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包括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重庆银行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银行有限公司、重庆银海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三峡金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金融担保有限公司等。重庆数字投资依托优质金融资源和地方平台优势,可进一步授权发行人在金融服务、股权融资、资本运营、战略合作伙伴引进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实现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成果共享,帮助协调高质量发展;
2)目前,对车身轻量化的需求是铝合金压铸企业的主要增长点。高效、低成本的大型综合压铸结构部件已在新能源汽车上大规模生产,铝合金压铸企业已与汽车企业深度绑定。渝福控股拥有丰富的本地汽车工业资源,已投资于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赛力斯集团有限公司等重要的本地汽车企业。后续发行人可以充分利用重庆富控股的产业资源,进一步深化与当地汽车企业的合作,包括铝合金压铸材料研发、技术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全面合作,为发行人深化重庆当地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渝福控股及其子公司围绕汽车产业链设立了多只基金,包括重庆渝新创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促进了重庆智能网络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未来,依托渝富控股的产业投资,重庆数字投资可以丰富发行人的客户资源,在西南地区建立基准,扩大市场空间,通过与渝富控股体系的协调提高市场份额;
3)为进一步响应和实施工业生产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发行人继续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建设,加强数字化、智能化信息管理和服务,实现R&D、采购、制造和销售流程的可控性,实时收集相关业务数据,实现工业大数据建模和分析应用。重庆数字投资以数字经济为重点,高度符合发行人数字化、智能化的战略,可以通过资本运营利用更多的资源和技术,帮助发行人加快实现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的战略目标;
4)在发行人募集投资项目中,重庆美利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系统、5G通信零部件和模具生产线建设项目拟投资金额约占募集投资项目总金额的52%。上述募集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目前,重庆巴南区正在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重庆数字投资将与重庆巴南区政府合作,全力为发行人提供政府关系协调支持,为发行人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加快发行人业务发展和相关生产线的快速实施。
2023年3月3日,渝福控股发布了《关于支持重庆数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重庆美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战略配售的说明书》,支持重庆数字投资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并同意相关合作事宜。
综上所述,重庆数字投资属于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系
经核实,根据重庆数投出具的承诺书,重庆数投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无关联。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重庆数字投资出具的承诺书,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重庆数字投资是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发起人(主承销商)核实了重庆数字投资的财务报表和资本证明文件。重庆数字投资的营运资产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过去参与战略配售
杭州萤石网络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75)曾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杭州萤石网络有限公司(股票代码:.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渝福控股未参与科技创新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战略配售。
(二)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信建设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作为1号资产管理计划和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经理,对其参与战略配售发出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战略配售。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委托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股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股东时,公司作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认购文件的要求,对所有股东具有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专项验证和认定;公司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主体。
3、除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理外,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公司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主承销商无关联。
4、特殊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是特殊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自有资金,特殊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是特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持有计划份额,特殊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特殊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5、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公司不参与网上发行和线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6、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限制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战略配售股份;限制期届满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公司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收回股票或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8、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分担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为条件,引入公司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9、发行人上市后未承诺认购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10、公司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转移或不正当利益转移行为。
11、公司已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充分披露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确保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隐瞒、虚假记录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长江创新承诺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发起人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出具了参与战略配售的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
2、本公司将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和线下发行。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公司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当收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主承销商未单独或与发行人和当事人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或伪装礼品、礼品、礼券,主承销商未向公司承诺承销费用份额,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诱导公司参与战略配售,也未向或承诺向公司传递不正当利益。
5、发行人未向公司承诺在公司分配股份的限制性销售在此期间,任命与公司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传递行为或不正当利益传递行为。
7、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没有关联。
8、本公司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配股,并与本公司、长江证券有限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管理、记账,不与其他业务混合。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出售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款和收回配股,不得购买股票或其他证券。除上市公司配股、优先向原股东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本外。
9、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限制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24个月。在此期间,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配售的股票;限制期届满后,公司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0、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1、本公司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公司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2、本公司不会利用股东获得的股份地位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在股份获得期限内寻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13、公司已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充分披露战略配售验证事项,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确保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隐瞒、虚假记录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4、本承诺书经公司签署后成立,在发行人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前提下生效,直至本承诺书下所有承诺事项完成。”
3、重庆数投承诺
重庆数投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就其参与战略配售发出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具有相应的合法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批准程序,参与战略配售符合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相关章程、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战略配售。
2、公司属于与发行人经营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下属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
3、公司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财务实力强,认可发行人的长期投资价值;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申请创业板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
4、本公司与发行人无关联;本公司与主承销商无关联。
5、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资金的投资方向;公司是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6、本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金额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在线发行和离线发行(除非公开发行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由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管理)。
7、本公司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不得在限售期内以任何形式转让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会上涨,或者如果股价不上涨,发行人将收回股票或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9、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分担承销费用、介绍和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为条件介绍公司。
10、发行人上市后未承诺认购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11、发行人未承诺任命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传递行为或不正当利益传递行为。
13、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情况。
14、公司已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见证律师充分披露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确保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隐瞒、虚假记录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5、违反本函承诺的,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有《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况验证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承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上市后股价上涨,或者股价未上涨的,发行人应当收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引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分享承销费用,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的战略配售;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委托与投资者有关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六)利益直接或间接传递的其他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与投资者出具的承诺书等相关信息,发起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与发起人(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没有《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验证
经核实,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起人相关子公司(如有)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战略配售约定了配售数量、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制期。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号资产管理计划、2号资产管理计划、长江创新后续投资(如有)和重庆数字投资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
五、见证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实,北京嘉园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没有《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发起人(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管理措施、业务实施细则,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禁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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